关于山西省忻州市宁武县卧虎沟煤业有限公司"2.18"较大瓦斯事故的通报
2008-2-22
    安监总煤调〔2008〕37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2008年2月18日,山西省忻州市宁武县卧虎沟煤业有限公司发生瓦斯窒息事故,造成3人死亡,3人受伤。该矿为乡镇煤矿,年生产能力15万吨。2007年7月停产办理有关证照,同年10月证照办理齐全后,因企业内部股东纠纷,至事故前一直处于停产状态。2008年2月18日11时15分,该矿矿长带领安全员、水泵工等5名矿工入井检查设备情况,到16时许,井上人员发现入井人员仍未升井,随即派2人下井察看,发现矿长等6人倒在运输大巷,矿方随即组织人员进行抢救。经初步调查,该矿停产半年之久,主扇停止运行,没有进行通风,造成有害气体积聚,矿方在未采取任何安全技术措施的情况下,擅自组织人员入井以致发生窒息事故。目前,该矿主要负责人已被当地公安机关控制,事故的详细原因正在调查之中。
    这起事故充分暴露出一些煤矿安全意识差,从业人员缺乏安全常识;同时也暴露出个别地方没有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要求和国务院应急指挥中心、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做好放假、停产检修煤矿节后复产工作的紧急通知等文件精神,对停产矿井缺乏严密的监管。为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现再次提出如下要求:
    一、加强停产矿井安全管理。停产停工的矿井不得停风,要保障矿井通风系统、排水系统正常运行,严防因停风和停排水滋生事故,并严格落实安全责任制,坚持正常巡视检查。停产检修的煤矿,要制定实施检修、维修安全措施,明确检修程序,落实检修项目安全责任制,防止发生事故。因故停风的矿井,必须制定实施恢复矿井和停风部位通风、排出瓦斯和送电的安全措施,瓦斯排放必须由专业救护队实施。恢复通风后,所有受到停风影响的地点都必须经过通风置换、瓦斯检查人员检查,证实无危险后,方可进入。
    二、严格停产复产验收。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在当地政府的组织领导下,进一步落实煤矿复产验收责任制,对放假与停产检修煤矿,要逐矿落实复产验收时间安排,做到严格有序恢复生产。要严把复产验收关,坚持“谁组织、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严格按照程序和要求认真进行煤矿复产验收。所有停产煤矿在复产之前,都必须按照管理权限,向县级以上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组织检查验收并由地方政府主管领导签字同意、下达书面通知后方可进行恢复生产或施工的相关准备工作。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
    三、切实加强监管监察。加强对没有提出验收申请煤矿的监管,坚决防止非法违法组织生产和违规盲目下井作业。对验收合格复产的矿井,也要加强指导监管,严格防止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对没有通过验收的矿井,要督促其限期整改,并盯紧盯牢,防止违法组织生产,同时在当地媒体公告,接受社会监督。督促煤矿将培训工作落实到位,原有矿工要进行复产教育,新矿工必须进行上岗前的培训。要依法严厉查处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煤矿的非法违法生产行为。
    四、落实应急预案,防止盲目施救。要督促各类煤矿加强安全培训,落实应急演练。对应急预案、施救方法进行重点培训,使作业人员、救援人员强化安全意识,掌握安全常识,提高自救互救技能。发生紧急情况或事故后现场人员要立即按规定报告,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召请专业救护队,科学合理施救,坚决防止由于盲目施救造成事故扩大。
    请地方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立即将本通报转发到辖区内所有煤矿。
    二○○八年二月二十二日
信息来源: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编 辑:兰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