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转发山东省煤炭工业局优化煤矿开拓布局合理集中生产意见的通知
2007-11-15
    发改办运行[2007]2850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中央煤炭企业:
    优化煤矿开拓布局是科学合理组织生产、优化劳动组织、提高劳动效率、实现煤矿生产正常接续、促进安全生产、提高经济效益的一项重要基础工作,是防止超强度、超能力、超定员生产的重要措施。近年来,一些地方和煤矿企业围绕优化开拓布局、合理集中生产做了大量工作,相继出台了一些规定。最近山东省煤炭工业局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印发了《关于切实抓好煤矿优化开拓布局,合理集中生产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就严格控制煤矿生产水平、采掘工作面个数,加强衰老煤矿和资源枯竭煤矿管理等作出了明确规定。现将《意见》转发给你们。请各省(区、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中央煤炭企业对此予以高度重视,抓紧对本地区、本企业所属煤矿生产布局情况开展一次全面系统的调查研究,针对存在的问题,参照山东等地的做法,研究提出适合本地区、本企业实际情况的优化开拓布局、合理集中生产的专项规定和意见,并认真做好贯彻实施工作。
    各地、各中央企业制定的有关规定和意见,请及时报送我委经济运行局。
    附:山东省煤炭工业局关于切实抓好煤矿优化开拓布局合理集中生产的意见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十五日
    附件:
    关于切实抓好煤矿优化开拓布局合理集中生产的意见山东省煤炭工业局
    2007年10月
    为加强煤矿生产布局管理,优化开拓布局,合理集中生产,有效解决系统复杂、生产环节多、用人多的问题,严防超强度、超能力、超定员生产,提高安全保障水平和生产正常接续水平,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严格控制煤矿生产水平
    1、煤矿生产要确保生产系统健全完善、安全可靠,开拓布局合理,大力推行一矿一面组织生产,合理集中生产,实现减人提效。
    2、正常生产煤矿原则上应在一个水平生产,近距离煤层应尽量采用联合布置开采方式,减少生产水平。上、下组煤配采的煤矿和多水平开拓煤矿上、下水平交替期间、薄煤层开采及残采的煤矿,可允许两个水平同时生产。两个水平同时生产的煤矿应按隶属关系经省属煤炭企业、市煤炭管理部门批准,报省煤炭工业局备案。
    3、多水平开拓的煤矿应尽量减少行人通道环节,缩短运送人员时间。多水平开拓的煤矿,生产水平应实行上山开采,最深部水平可实行下山开采,严禁“剃头”开采和下山布置辅助水平开采。目前已形成下山开采的采区,必须按规定形成供电、通风、排水等安全生产系统后方可开采。新建矿井主生产水平未形成的,不得设立辅助水平生产。
    4、煤矿水平延深要编制设计方案,水平设置段高要符合有关规范、规程要求,经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延深生产水平和采区,生产系统要健全完善,经验收合格后方可组织生产。省属煤炭企业、市煤炭管理部门负责所属煤矿水平延深设计方案的批准和验收,报省煤炭工业局备案。
    二、严格控制煤矿采掘工作面个数
    5、煤矿采掘工作面布置必须符合加强煤矿安全基础管理工作的要求和《煤矿安全规程》等规程、规范的规定,原则上一个生产水平的大中型煤矿不得布置三个及以上采区、四个及以上采煤工作面同时生产;经批准二个生产水平同时生产的,不得布置四个及以上采区、五个及以上采煤工作面同时生产;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不得布置三个及以上采煤工作面和五个及以上掘进工作面。
    6、小型煤矿一个采区内只准布置一个采煤工作面、二个掘进工作面同时生产;经批准二个生产水平同时生产的,只准布置三个采区、三个采煤工作面同时生产。
    7、实行对拉工作面开采的煤矿,不得布置三个及以上对拉工作面同时生产,并须按隶属关系经省属煤炭企业、市煤炭管理部门批准,报省煤炭工业局备案。
    8、煤矿要严格执行开采规程,遵守合理的开采顺序,合理确定薄厚煤层、难易采煤层和不同煤种、煤质的配采;开采煤层群时,要按由上而下的程序进行开采,严禁擅自反程序开拓开采;凡不破坏上部煤层而确需进行反程序开采的,必须报经省煤炭工业局批准。
    三、严格控制煤炭资源开采上、下限
    9、加大对深部煤炭资源开采安全生产技术的研究,不断提高深部资源开采的安全保障程度。今后,大中型煤矿开采深度原则上应控制在1000米以内;小型煤矿开采深度一般应控制在600米以内。开采深度超过开采下限的煤矿,要组织专家对安全生产及灾害防治技术进行专项论证,报省煤炭工业局备案。经专家论证,可以实现安全开采的方可开采;对暂时无法解决深部开采技术难题、安全生产无保障的,一律停止超过开采下限的深部开采。
    10、实施深部开采的煤矿要合理控制开采强度,深部采区间和分层间要合理配采,确保顺序开采,避免形成“孤岛”和高应力集中区。
    11、严格煤矿提高开采上限管理。煤矿要严格遵守经批准的提高上限开采安全技术方案,严禁擅自提高开采上限。今后,原则上不再批准提高上限开采,对按防水留设的安全保护煤柱,一律不得提高上限开采。
    四、加强衰老煤矿和资源枯竭煤矿的管理
    12、严格控制衰老煤矿的产量。凡煤炭资源保有可采储量服务年限在5年以内(含5年)的衰老煤矿,一律不得提高生产能力,要逐步压减产量,减少生产采区及入井作业人员,防止突击盲目生产,并要按规定编制报废方案,限期予以关闭。
    13、衰老煤矿有关煤柱的回收应符合有关规程、规定要求,按由里向外、由下而上顺序进行,并编制安全技术措施,经省属煤炭企业、市煤炭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开采。
    14、实施政策性破产改制的资源枯竭煤矿,一律不再批准从事煤炭生产。资源枯竭的衰老矿井,一律依法予以关闭。
    15、凡已关闭的矿井一律不得恢复开采,其剩余煤炭资源依法划入相邻煤矿开采的,必须编制技术方案、安全专项方案,分别经省煤炭工业局、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批准后方可开采。
    16、严格限制边、角、余煤炭资源开采,对采用残采、复采的煤矿,要编制专项安全技术方案经省属煤炭企业、市煤炭管理部门批准,并报省煤炭工业局备案后方可开采。
    五、加强煤炭资源安全开采管理
    17、严禁无安全保障煤炭资源的开采,严禁开采井田边界(边界断层)煤柱、老空隔水煤柱、上限防水煤柱、导水层断层防水煤柱等。
    18、对于构造复杂区域突水系数大于0.06MPa/m、构造简单区域突水系数大于0.1MPa/m受水威胁煤层的开采,要编制专门开采设计,经省属煤炭企业、市煤炭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开采;对于水文条件复杂块段和水体下开采的煤矿要按规定健全完善必要的隔离设施。
    19、鼓励采用先进技术装备开采极薄煤层。开采极薄煤层必须保证安全生产,不能保证安全生产的不得开采。凡开采0.6米以下极薄煤层的煤矿,必须编制安全技术方案,经逐级审查后报省煤炭工业局、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审批后,方可开采。
    20、建筑物、水体、铁路下开采煤炭资源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符合有关压煤开采规程,并按规定经批准后方可开采。严禁开采国家明令禁止的特别保护区域的安全保护煤柱。
    六、大力推进煤矿技术装备水平的提高
    21、煤矿中厚煤层采煤工作面,除地质构造复杂的边角块段、回收煤柱及煤层含有硬夹矸无法实行机械化开采的外,均要实行机械化开采,其中,采煤工作面走向长度达到300米及以上的且有一定资源保障的要尽量实现综合机械化开采。煤矿薄煤层采煤工作面要积极推广机械化采煤。
    22、煤矿掘进工作面要力争全部实现扒装机械化,其中有条件的要实现综掘;井下巷道要实现锚喷支护或钢铁化支护,淘汰木支护;井下运输系统要全面推广机械化,逐步淘汰人力推车;大力推广应用井下机械化运人装备,逐步实现机械化运送人员,减轻职工劳动强度。
    23、小型煤矿要全面实行正规化开采,采煤工作面要实现单体液压支柱支护和机械化运输,有条件的要积极采用机械化采煤工艺。
    七、落实煤矿优化开拓布局管理责任
    24、各煤矿企业要按规定制定优化开拓布局、合理集中生产的方案,加快调整步伐,力争2008年底前完成优化开拓布局调整任务。凡到期达不到规定要求的,责令停产整改。要通过改革开拓部署,简化生产环节,大力发展机械化,实现减头减面,确保三个煤量达到规定要求以上,提高单产单进和三个煤量可采期,提高生产正常接续水平。
    25、煤矿优化开拓布局、合理集中生产方案,要按其隶属关系经省属煤炭企业、市煤炭管理部门批准后,报省煤炭工业局备案。省监狱煤矿要参照规定要求,经省监狱管理局批准后,报省煤炭工业局备案。
    26、凡通过优化开拓布局,调减生产水平、采掘工作面个数的煤矿,要按《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重新核定采掘工作面能力,调减煤矿核定生产能力,报省煤炭工业局批准。
    27、要通过优化开拓布局、合理集中生产,进一步简化生产系统,并按照《山东省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规范煤矿企业劳动定员管理实施意见》,重新核定井下作业人员,严格控制入井人数。
    28、优化开拓布局是煤矿安全生产管理的重要基础工作,是科学合理组织生产、优化劳动组织、提高劳动效率、实现煤矿生产正常接续、促进安全生产的基本保障,是防止超强度、超能力、超定员生产的根本措施。各市煤炭管理部门、省属煤炭企业要加强领导,明确职责,完善工作机制,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按期完成优化开拓布局任务。
信息来源: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编 辑:兰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