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煤矿安全规程》第68和158条修订稿征求意见的通知
2006-1-13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综合司
煤安监司函综合[2006]1号
关于《煤矿安全规程》第68和158条修订稿征求意见的通知
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有关科研院校设计单位:
为吸取放顶煤开采发生事故的教训,进一步完善放顶煤开采安全技术和管理措施,加强对放顶煤开采的监察和管理,有效防范放顶煤开采事故的发生,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就放顶煤开采相关问题组织开展了调研,对加强放顶煤安全技术和管理措施,征求了有关单位的意见;同时,针对低瓦斯矿井瓦斯事故多发的问题,为加强低瓦斯矿井的安全管理,充分发挥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的作用,经研究,拟对《煤矿安全规程》第68和158条进行修订。
为提高《煤矿安全规程》第68和158条规定内容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现就《煤矿安全规程》第68条和158条修订稿(见附件)规定内容和执行过渡期征求各单位的意见和建议。
请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会同同级省(区、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组织辖区内有关煤炭企业进行研讨,提出并汇总对《煤矿安全规程》第68和158条修订稿的修改意见和执行过渡期的建议;各有关科研、高校、设计等单位,可结合日常工作提出修改意见或建议。请各单位于2月15日前,将本单位的修改意见或建议(并提供电子版)加盖本单位公章后反馈我司。
联系人: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综合司 史宝中
地 址:北京市和平里北街21号 邮编:100713
联系人:电话010-64463378 传真:010-64463381
电子邮箱:shibz@chinasafety.gov.cn
附件:《煤矿安全规程》第68和158条修订稿(征求意见稿)
二○○六年一月十三日
附件:《煤矿安全规程》第68和158条修订稿(征求意见稿)
| 编 辑:兰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