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公告2006年第1号(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煤矿名单第三批)

  2006-1-4
     
   
 

2006年 第1号

 

  根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5〕21号),以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等五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严厉打击煤矿违法生产活动的通知》(安监总煤矿字〔2005〕54号)要求,现对部分地区已经实施关闭或确定关闭的2515处矿井名单予以公告(第三批)。

  各地要按照国务院有关文件要求,加强领导,落实责任,严格标准,对于已确定关闭的矿井,相关部门要吊销其所有证照,停止供应并处理火工品,停止供电、拆除供电线路和地面设施,封闭填实矿井井筒,平整井口场地,恢复地貌,妥善遣散从业人员。对已经关闭的矿井,要加强巡回检查,防止死灰复燃,确保将矿井关实关死、关闭到位。

  附件: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煤矿名单(第三批)


二OO六年一月四



     编 辑:兰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