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监控系统装备联网和维护使用的指导意见

2006-7-4

    安委办[2006]21号
    一、提高认识,落实煤矿企业主体责任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装备和正常运行使用是贯彻煤矿瓦斯治理“十二字”方针的具体体现,是有效控制和减少煤矿瓦斯事故的重要措施。各煤矿企业要认真贯彻执行《煤矿安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要求(AQ6201-2006)》技术标准、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监控系统装备联网和维护使用的指导意见》(安委办(2006)21号)、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制定的《重庆煤矿安全监控系统装备联网和维护使用实施细则》规定,进一步完善煤矿安全监控系统装备,按规定要求安设相应类型的传感器和进行系统的维护、调校。要认真组织对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全面检查,把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维护和正常运行使用纳入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的内容,定期排查治理安全监控系统存在的隐患。加强系统维护,确保煤矿安全监控系统正常运行使用,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区县(自治县、市)煤矿安全监控系统联网监控。
    二、加强安全监控系统检查验收,确保系统正常运行使用
    煤矿企业安全监控系统的安装、使用、维护必须符合《煤矿安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要求(AQ6201-2006)》技术标准、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监控系统装备联网和维护使用的指导意见》(安委办(2006)21号)。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把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维护和正常使用作为煤矿安全日常性、经常性检查执法的重要内容之一,切实加强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监督检查。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必须按照《重庆煤矿安全监控系统装备联网和维护使用实施细则》规定,经验收合格后,方能投入使用。新建或改扩建矿井的安全监控系统纳入矿井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和验收,未经验收合格不得投入使用。把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纳入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专项检查(年检)内容,安全监控系统、网络经检查不合格或不能正常使用的,要依法暂扣煤矿全生产许可证。对传感器安装地点不符合要求、安装数量不足、断电闭锁装置失灵、未定期进行功能测试和安全监控系统不能24h连续运行、数据不准、数据处理不力等要立即停止生产和作业。
    三、加强安全监控系统维护机构管理,确保系统维护质量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维护机构必须符合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重庆煤矿安全监控系统装备联网和维护使用实施细则》规定,配备足够的专业技术、管理、维护、调校、修理人员,并取得特种专业技术培训合格证(具体培训工作委托重庆科盾煤矿矿用安全产品检验有限公司负责);配备与开展工作相适应的仪器装备;建立完善管理制度。经验收合格后,方能开展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维护工作。
    国有重点煤矿企业可依托煤矿现有的安全监测仪器装备维护检修机构负责本企业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维护工作。区县(自治县、市)可依托具备资质的重庆科盾煤矿矿用安全产品检验有限公司对区县乡镇煤矿安全监控系统进行维护工作。有条件的重点产煤区(自治县、市)可按规定建立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维护机构,开展对本区县乡镇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维护工作。2006年底前国有重点煤矿企业、区县(自治县、市)应完成煤矿安全监控系统装备联网和维护机构的筹建(完善)工作。承担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维护的机构应当与煤矿企业签订服务协议,实行有偿服务。
    四、加大安全监察力度,及时消除重大隐患。把煤矿安全监控系统装备、维护、正常使用和区县联网监控纳入煤矿安全重点监察、专项监察和定期监察重要内容。对煤矿安全监控系统未经验收合格投入使用、新建或改扩建矿井的安全监控系统纳入矿井安全设施“三同时”未经验收合格投入使用、安全监控系统和网络检查不合格或检查发现不能正常使用等违反《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同时,对未取得安全监控系统维护相应资质和未经验收合格进行煤矿安全监控系统、联网维护工作的机构,要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五、加强统计分析,及时通报监控情况
    实现联网监控的区县(自治县、市),要配备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负责网络系统的管理、数据统计分析工作,建立管理制度和监测数据状态异常快速有效的应急机制。要建立监控传输数据定期分析报告制度,对系统运行、数据传输、各矿井瓦斯超限等情况进行定期分析和研究,并及时通报煤矿企业、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机构及其他有关部门。
    二00六年七月四日



     编 辑:兰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