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煤矿安全检查组工作方案
                                                          
   2005-2-21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指示精神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5]6号)精神,进一步做好国有煤矿安全生产工作,遏制重特大事故上升的势头,促进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为"两会"的召开创造安全稳定的环境,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决定组织煤矿安全生产检查组,对全国国有重点煤矿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具体方案如下:
一、检查范围
    本次煤矿安全检查包括20个主要产煤省(市、区)及中央管理的国有煤矿企业,重点检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确定的45户国有重点煤矿企业。45户国有重点监察对象是:开滦、峰峰、山西焦煤、大同、阳泉、晋城、包头、乌达、平庄、抚顺、阜新、沈阳、辽源、通化、鸡西、鹤岗、七台河、双鸭山、徐州、淮北、淮南、丰城、乐平、平顶山、郑州、焦作、义马、鹤壁、资兴、白沙、涟邵、攀枝花、达竹、广旺、芙蓉、华蓥山、南桐、天府、松藻、盘江、水城、铜川、韩城、窑街、宁夏煤业等集团公司(矿务局)。
    二、检查人员组成
    检查共分21个组,105人参加。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国家局)领导对部分重点产煤省(区、市)进行督查。检查组由国家安全生产监察专员、司局长、事业单位、协会(学会)负责人为组长,从国家局机关⑹乱档ノ弧⑿帷⒀Щ帷⒖蒲性核榈?05名熟悉煤矿安全的同志参加本次煤矿安全检查。具体分组情况见附件一;检查组各单位人员安排建议见附件二。
    三、检查时间
    2005年2月23日至3月10日,共16天。
    四、检查的主要内容
    1.瓦斯治理情况。检查煤矿企业贯彻落实《国有煤矿瓦斯治理规定》(国家局令第21号)情况;检查落实瓦斯治理"十二字"方针情况。
    2.按核定能力生产情况。检查国有重点煤矿是否存在超能力生产现象,特别是否存在超通风能力生产问题。
    3.安全投入情况。检查煤矿企业贯彻落实财政部、发改委、国家局《关于印发<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和<关于规范煤矿维简费管理问题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财建[2004]119号)情况。
    4.执行建设工程"三同时"制度情况。检查煤矿建设工程执行《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察规定》(国家局令第6号)情况。
    5.安全生产许可证发放情况。检查煤矿企业执行《国务院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情况。
    五、检查方式
    1.听取汇报、查阅资料。检查组要听取所到省(区、市)政府、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和地区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对国有重点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情况的汇报;听取所检查国有重点煤矿企业落实《国有煤矿瓦斯治理规定》(国家局令第21号),特别是瓦斯治理措施、制止超能力生产和加大安全投入情况的汇报。
    2.突出重点,有针对性地抽查。检查组在全面检查的同时,一定要深入到45户重点企业查阅图纸、资料,分析矿井存在的重大安全技术问题,检查通风、瓦斯和超能力生产及其他重大隐患。
    3.摸清情况,列出名单。要摸清所到企业新建、扩建、技改等矿井建设项目"三同时"情况,对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审批的、安全设施未经验收的矿井列出名单;对2005年1月13日之前没有提出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矿井也要列出名单。
    4.提出建议,促进整改。检查结束后形成检查报告,提出存在重大通风、瓦斯隐患的矿井名单,超能力生产的矿井名单,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审查通过的、安全设施竣工未经验收批准的矿井名单,2005年1月13日之前没有提出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矿井名单,在与省(区、市)政府交换意见时,提出对此类矿井限期整改和停产整顿的建议。
    5.加强监督,及时曝光。《中国安全生产报》、《中国煤炭报》报社和驻各地记者站随检查组工作,对查出的重大问题要进行曝光。
    六、其他事项
    1.各检查组至少检查两个国有重点煤矿企业,每个企业至少检查两个矿井。检查要覆盖所有45户重点煤矿企业。黑龙江、山西、河南、四川等检查任务重的组,可分为两个小组检查。
    2.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派一名副局长和一名处长、各地区分局派两至三名监察人员作为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检查组成员,参加煤矿安全检查。
    3.参加检查人员要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轻车简从,廉洁自律。
    4.各组出发前要研究制定本组检查的具体工作方案和日程,并报安委会办公室备案。
    附件: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5]6号)
    2、《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察规定》(国家局令第6号)
    3、《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局令第8号)
    4、《国有煤矿瓦斯治理规定》(国家局令第21号)
    5、《国有煤矿瓦斯治理安全监察规定》(国家局令22号)
    6、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和《关于规范煤矿维简费管理问题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编 辑:兰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