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贵州省近期连续多次发生煤矿特大事故的通报

    2005-9-16
     

   
安委办字[2005]28号

 
关于贵州省近期连续多次发生煤矿特大事故的通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当前,在全国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以下简称《特别规定》)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5〕21号,以下简称《紧急通知》),加强煤矿安全整治的关键时刻,你省接连发生多起煤矿特大事故:

  2005年7月27日,贵阳市开阳县高寨乡枫香坡煤矿发生瓦斯爆炸事故,14人死亡。

  2005年8月8日,六盘水市水城县发耳乡湾子煤矿发生瓦斯爆炸事故,17人死亡。

  2005年8月25日,遵义市仁怀县大坝镇竹林湾煤矿发生煤与瓦斯突出事故,15人死亡。

  2005年9月10日,黔东南州天柱县凤城镇大豪煤矿发生透水事故,10人死亡。

  这些事故的发生,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影响极坏,性质极其恶劣,也充分暴露出你省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和政府及有关部门煤矿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一是一些煤矿顶风违法,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违反停产整顿指令,在停产整顿期间擅自恢复生产,继续冒险作业;二是一些煤矿对矿井瓦斯和水害防治工作不重视,隐患不清,相关措施不落实,防治措施不到位;三是个别煤矿矿井布局不合理,从业人员违规操作现象严重;四是整顿关闭工作不实,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执法不严。

  为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坚决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发生,保证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特提出如下要求:

  一、对上述事故要迅速查明原因,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要坚决关闭,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要依法严惩,严肃追究责任,并向社会公开处理结果,接受社会监督,举一反三,引以为戒,防止同类事故的再次发生。

  二、认真贯彻落实《特别规定》和《紧急通知》精神,坚决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要督促有关部门、单位立即对辖区内的各类煤矿进行全面清理排查,特别是对逾期未申请办理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矿井,已提交申请但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矿井,证照不全矿井,超能力生产矿井,未按规定建立瓦斯监测和瓦斯抽放系统的矿井,未采取防突措施的矿井,未经安全生产“三同时”竣工验收而投产的基建和改扩建矿井,要责令停产整顿。对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要暂扣所有证照,制订停产整顿工作方案,落实整改措施和安全技术规定。整顿期间,要派出驻矿监督员,监督煤矿进行整顿,防止停而不整、明停暗开。对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擅自从事生产和整改结束后验收不合格的矿井,必须依法予以关闭。

  三、继续落实煤矿瓦斯治理的各项措施,防范重特大瓦斯事故。要认真贯彻瓦斯治理的“先抽后采、以风定产、监测监控”十二字方针,继续抓好对重点煤矿的安全督导,推广煤矿瓦斯数字化远程监控系统,对矿井通风和安全生产能力进行核定,组织专家技术“会诊”,认真执行煤矿企业负责人和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制度。

  四、严格对停产整顿矿井进行验收。要督促有关部门深入停产整顿矿井井下进行全方位的、不留死角的验收,严防一些煤矿利用打临时密闭减化矿井生产系统和隐蔽不合格区域。对发现欺骗验收的矿井,要依法予以关闭;对在验收过程中走过场,致使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矿井通过验收的,要按照《特别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五、认真贯彻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加强煤矿水害防治工作的紧急通知》(安监总煤矿字〔2005〕120号),加强对矿井防治水工作的领导。要严格落实水害防治责任制,加大对水害防治的监察力度,并立即组织开展一次全面的水害隐患排查。对矿井水文地质资料不清,在水淹区积水面以下进行采掘活动,受底板岩溶水威胁严重、突水系数超过临界值,在塌陷积水区等地表水体下采煤,受顶板水、岩溶水、断层水、导水陷落柱威胁,存在老空积水等重大水害隐患,盲目组织生产的矿井要坚决停产整顿。

  六、认真贯彻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清理纠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投资人入股煤矿问题的通知》(中纪发[2005]12号),严肃查处安全生产和事故背后的腐败问题。坚决打击安全生产领域的失职渎职、蓄意瞒报和官商勾结、权钱交易等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对相关责任人要依法严办。

  请你省就上述特大事故的处理情况、采取的措施和落实情况写出专题报告,于10月10日前报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二00五年九月十六日



     编 辑:兰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