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煤矿安全生产执法人员"九条纪律"》的通知

  2005-3-17
     
    中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党组文件
    安监总党字[2005]2号
    关于印发《煤矿安全生产执法人员“九条纪律”》的通知
    机关各司(室)及各直属事业单位、社团组织党委(总支、支部),各煤矿安全监察局及北京、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党组:
    为加强煤矿安全
监察执法队伍的廉改建设,2000年4月,原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党组印发了《煤矿安全监察干部管理暂行办法》(煤安党字[2000]第2l号),规定了煤矿安全监察执法人员必须遵守的九条纪律。几年来,这些纪律规定在加强煤矿安全监察执法队伍廉政建设中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不断深入,中央纪委对党员干部廉洁从政提出了新的要求,煤矿安全监察队伍建设也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和值得注意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需要予以重视和解决。为此,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原“九条纪律”进行了修订。
    现将新修订的《煤矿安全生产执法人员“九条纪律”印发你们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和贯彻执行。
    二00五年三月十七日
    煤矿安全生产执法人员“九条纪律”
    1、不准以任何理由违反规定收送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礼品。严禁借婚丧嫁娶等 事宜收钱敛财。
    2、不准参加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及由监察对象支付费用的娱乐、健身、旅游等 活动。严禁参加任何形式的赌博。
    3、不准以任何形式从事安全生产评价及其中介活动,或收取中介机构提供的钱物。
    4、不准以任何理由向监察对象集资、摊派、拉赞助、推销产品、索要钱物或利用职务之 便为亲友谋取私利。
    5、不准到被监察单位报销应由本单位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6、不准滥施行政处罚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
    7、不准违反“收支两条线”规定,私自处理、留置罚没财产。
    8、不准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单位和个人或对监察对象故意刁难和打击报复。
    9、不准在煤矿及其他企业入股“分红”或提供有偿技术咨询服务。


     编 辑:兰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