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安全生产"十一五"规划工作的通知

  2005-9-21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文件
    安监总规划字[2005]131号
    关于进一步做好安全生产"十一五"规划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总体要求,安全监管总局经过深入调研,广泛听取意见,认真评估论证,与
有关部门充分衔接,完成了《安全生产"十五"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编制工作,并经安全监管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通过,已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总局领导对《规划》》编制工作高度重视,并就《规划》的后续衔接工作,通过多种方式与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统计局沟通协商。截至目前,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统计局已原则同意将《规划》相关内容及其主要规划指标纳入国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总体规划和国家统计指标体系。
    目前,全国大部分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各省局)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十一五"规划编制工作,并积极与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汇报沟通,得到了大力支持,效果较好。但也有部分省局不够重视,工作进展缓慢。据调查,截至8月底.全国32个省局中,编制了安全生产"十一五"规划的有22个,正在编制的有10个。有11个省(区、市)的安全生产"十一五"规划已列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专项规划目录,6个有列入意向,lO个正与有关部门协商衔接.5个衔接效果不好或尚未衔接(具体情况己在总局网站公告)。
    为了进一步推动各省局做好本辖区安全生产"十一五"规划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各省局要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十一五"规划工作,充分认识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事关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是贯彻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要切实抓紧抓好,组织并加快本辖区安全生产"十一五"规划工作。
    2.各省局在做好本辖区安全生产"十一五"规划编制工作的同时,要积极向省级人民政府汇报,加强与省级发展改革、统计等相关部门的沟通,确保安全生产"十一五"规划列入省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专项规划目录,有关安全生产重要指标、重大工程和项目、重大改革和政策等相关内容纳入省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总体规划。
    3.对于目前仍未明确将安全生产"十一五"规划列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十一五"专项规划目录的省局,特别是至今尚未与省级人民政府及其发展改革、统计等相关部门衔接或衔接效果不好的单位。省局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要亲自过问,加大工作力度,立即落实责任,明确分工,确保安全生产"十一五"规划的目标、任务、重点工程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总体规划中有所体现,以保证下一步安全生产规划保障措施、相关投入能够得到落实。
    4.各省局要在前一阶段工作的基础上,结合北戴河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座谈会议上下发的《规划》,对本单位所编制的规划草案做进一步修改、补充与完善。特别是要紧密结合本辖区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围绕本辖区安全生产的主要矛盾、重点工作和要解决的突出问题,提出本单位"十一五"期间的主要任务和重点工程;对于重大工程项目,要做好充分调研和前期准备工作;对需要各级政府(中央、地方)安排投资的,要明确资金配置方案。规划草案形成后,要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充分评估论证,与有关部门进行衔接后,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或发展改革部门批复,并将批复的省级《规划》正式文本(一式10份,电子版1份)报送安全监管总局。
    安全监管总局将在国家批复《规划》后,按照《规划》批复意见和"依法行政"、"依规划办事"的原则,组织好《规划》的实施。对于《规划》中涉及的重点建设项目,安全监管总局将依据各单位编报的规划,逐项研究分解落实。凡未报规划或者规划项目不全的,安全监管总局在安排项目和落实资金时原则上不予考虑。
    二〇〇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编 辑:兰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