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12-7
     

    安委办字[2005]54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切实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打好瓦斯治理和整顿关闭两个攻坚战,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吸取内蒙古乌海"11·11"煤矿事故教训,进一步做好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通报》(安委字〔2005〕2号,以下简称《通报》)中提出的"各产煤省(区、市)要结合实际确定年内应关闭矿井数量目标,并落实到各产煤市(地)和县(市)"的要求,结合各产煤省(区、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近日汇报情况,现明确今年年底前各地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煤矿的最低数量目标(详见附件),同时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加以落实:
    一、各产煤省(区、市)要按照《通报》要求,尽快将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煤矿的数量目标分解落实到各产煤市(地)和县(市),确保2005年12月31日之前全部关闭到位,并力争超额完成任务。具体关闭矿井名单,请于2006年1月5日前报送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二、上述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煤矿数量目标,是指在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和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正式公告的停产整顿矿井范围内和各地直接关闭的矿井,不包括应取缔关闭的无证非法矿井、私挖滥采矿井及非法采矿点。对非法开采矿井(点)要严厉打击,及时予以取缔。
    三、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要把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煤矿作为当前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重点,对整改无望、逾期没有完成整改、验收不合格以及逾期没有提出安全生产许可证办证申请的煤矿,要及时予以关闭。对停而不整、明停暗采、违法生产的煤矿,一经发现,要立即予以关闭。
    四、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停产整顿矿井的监管,防止停产整顿矿井在最后时限突击生产。凡因监管检查不力,煤矿在停产整顿期间继续生产的,对直接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要严肃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在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煤矿的工作中,要统一领导,落实责任,精心组织实施;要加强宣传教育,加大政策引导,做好思想工作,保证煤矿关闭工作的顺利进行。同时组织好人力、物力,按照关闭矿井的标准,将关闭工作落实到位,防止死灰复燃。
    二OO五年十二月七日


     编 辑:兰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