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煤焦油等产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2005-12-23 |
财税[2005]18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从2006年1月1日起调整下列产品的出口退税率: 一、取消煤焦油、生皮、生毛皮、蓝湿皮、湿革、干革的出口退税政策。具体见附表l。 二、将列入《关于在国际贸易中对某些危险化学品和农药采用预先知情同意的鹿特丹公约》(《PIC公约》)和《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的哥尔摩公约》(《POPS公约》)中的25种农药,分散染料,汞,钨、锌、锡、锑及其制品,金属镁及其初级产品,硫酸二钠,石蜡的出口退税率下调为5%。具体见附表2。 特此通知。 附表: 1.取消出口退税的商品目录 2.出口退税率下调至5%的商品目录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附表1: 取消出口退税的商品目录(略) 税则号:2706 商品名称:从煤、褐煤或泥煤蒸馏所得的焦油及其他矿物焦油,不论是否脱水或部分蒸馏,包括再造焦油 附表2:出口退税率下调至5%的商品目录(略) |
编 辑:兰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