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煤炭资源勘查开采管理的通知

  2004-2-27
     
    国土资源部文件
    国土资发[2004]34号
    关于加强煤炭资源勘查开采管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
    为了加强对煤炭资源的保护和管理,特别是加大对大型资源储量规
模的煤炭矿产地的保护力度,合理利用煤炭资源,提高资源利用率,促进煤炭开采的结构调整,增强煤炭资源对国民经济发展的保障能力,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对煤炭资源大型矿产地勘查开采专项规划的管理
    为促进煤炭矿业布局的优化调整,实现煤炭资源的规模化、集约化开发利用,必须加强煤炭资源勘查开采专项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工作。部将组织编制煤炭大型矿产地勘查开采专项规划。
    大型矿产地以外煤炭资源勘查开采专项规划,由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并报国土资源部批准。
    二、加强和规范煤炭资源探矿权采矿权的管理
    煤炭资源探矿权采矿权的审批权限,要严格按照《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权限执行。大型矿产地的探矿权、采矿权设置,由国土资源部审批。
    大型矿产地以外煤炭资源勘查开采,由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据专项规划审批。
    三、清理和整顿大中型煤炭资源矿产地范围内的勘查开采秩序
    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对煤炭探矿权采矿权的设立和分布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清理,重点是在大中型矿产地(资源储量规模5000万吨以上)范围内探矿权采矿权的分布、开采情况。凡属于以下情况的,要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并会同有关部门予以关闭:
    (一)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矿长资质证四证不全的;
    (二)开采高硫、高灰煤炭的;
    (三)各类大中型煤矿的矿办小矿;
    (四)资源已经枯竭的,不具备基本生产条件、不符合资源保护和环境要求的;
    (五)不按照批准的开发利用方案开采或有超层越界开采行为拒不改正的。
    对探矿权人以采代探、圈而不探的情况,一经发现要依法查处。
    在大中型煤炭产地内关闭的小型矿和小矿,其煤炭资源纳入统一的规划管理,不得再设立小型矿和小矿。
    四、清理原国家计划部门、原煤炭工业部门批准的大型煤炭企业的规划区或接替矿区
    相关煤炭企业凭以下资料,于2004年12月31日前,到国土资源部申请办理接续矿区相关手续,逾期不申请的,不再受理:
    (一)199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前,原国家计委、原煤炭工业部的批准文件;
    (二)矿产地地质勘查报告及相关地质图件;
    (三)企业生产建设情况报告、企业发展规划;
    (四)申请区的基本情况。
    煤炭企业因大型煤炭基地建设需要设立接续矿区的,应提交生产建设及发展规划资料和地质勘查报告向国土资源部申请办理接续矿区手续。
    已经办理接续矿区手续的矿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再受理他人在该矿区的探矿权采矿权申请。
    五、全面清理煤炭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
    各地要严格按照《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和《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对2002年以来新设立的煤炭探矿权采矿权进行清理。对越权、违规的审批行为,按照《矿产资源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查处。
    全国的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换证工作已结束,凡持已经废止的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仍在进行勘查开采活动的,一律按无证勘查采矿查处。
    禁止将大型矿产地划整为零、分割设立探矿权采矿权。
    六、暂停办理新的煤炭(煤层气)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
    自本通知发出之日起至各地清理结束,暂停办理新的煤炭(煤层气)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各地要按照本通知要求,抓紧作好大中型煤炭矿产地范围内探矿权采矿权分布和勘查开采情况的清理工作。要结合当地实际,提出清理整顿的方案,经省级治理整顿领导小组同意后,抓紧组织实施。各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清理工作结束后,及时提交总结报告(总结报告的要求见附件1、2),经省级人民政府同意,报国土资源部批准后,方能在该行政区域内设立新的煤炭(煤层气)探矿权采矿权。
    各地在清理整顿过程中的新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国土资源部反映。
    附件:
    1. 大中型煤炭矿产地清理工作的总结内容要求
    2. 大中型煤炭矿产地及矿权清理结果汇总表
    附件1:
    大中型煤炭矿产地清理工作的总结内容要求
    一、本次煤炭矿区清理工作的基本作法。
    二、全省大型煤炭矿产地(煤炭储量规模在1亿吨以上或焦煤储量规模在5000万吨以上的矿产地)和中型煤炭矿产地(煤炭储量规模在5000万吨以上的矿产地)的开发利用情况(名称、开采规模、开发规划及探矿权、采矿权分布),并附矿产地矿权分布图。
    三、自1998年以来新立的煤炭探矿权采矿权情况,包括:采矿权人名称、发证机关、批准方式、发证时间、占用资源储量、批准开采规模、生产情况,并附矿产地矿权分布图。
    四、199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前经国家计划管理部门和国家煤炭主管部门批准的煤炭接续矿产地目录(名称、储量、座标、生产规模、规划开发时间)及上述矿产地的矿权设置情况。
    五、本次清理中决定终止的探矿权采矿权情况(含数量、终止原因)。
    六、对存在的问题所采取的纠正措施及其他有关情况。 二○○四年二月二十七日


     编 辑:兰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