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传真

煤安监传真[2002] 27

200211 1


 

关于山西、广西、辽宁和内蒙古

四起煤矿事故的通报

 

各煤矿安全监察局,北京、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煤炭管理部门:

近日,山西、广西、辽宁和内蒙古接连发生四起煤矿重、特大事故:10月23日16时40分,山西省吕梁地区朱家店煤矿发生瓦斯爆炸事故,44人死亡;10月29日4时05分,广西自治区南宁市矿务局二塘煤矿发生火灾事故,30人死亡;10月29日23时许,辽宁省本溪市本溪县田师傅镇新生煤矿发生瓦斯爆炸事故,8人死亡;10月31日8时许,内蒙古包头市石拐区国庆乡脑包沟长胜煤矿发生瓦斯爆炸事故,3人死亡,11人下落不明。国务院领导同志对此非常重视,作了重要批示,要求对十月下旬连续发生的煤矿事故应予重视,并指出,现在煤炭销售形势好,要特别强调煤矿安全生产,对只顾赚钱不顾矿工死活造成事故的要从严从快处理,为十六大的胜利召开营造良好的环境。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同志批示精神,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坚决防止重、特大事故的发生,为党的十六大胜利召开创造良好的环境,特对当前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继续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第三次全体会议、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做好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和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抓好各级安全生产大检查,切实消除事故隐患。要认真检查各煤矿能否正确处理安全与生产、安全与效益的关系,在当前煤炭销售形势较好的情况下,有没有突击生产、忽视安全的问题。对检查出的问题和事故隐患,要立即指定专人负责限时整改,并跟踪整改情况。对整改措施不落实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要加大深化煤矿安全专项整治的力度。对存在超通风能力生产的,煤与瓦斯突出、未采取综合防治措施的,生产布局和通风系统不合理的,未安装矿井安全监控系统或系统运行不正常的高瓦斯矿井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一律停产整顿,未经省级人民政府验收合格不准复产;对未通过省级人民政府验收、未重新核发“四证”的小煤矿,要采取果断措施依法予以关闭。

三、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大监察执法力度,对煤矿企业执行《煤矿安全规程》情况进行严格的检查,坚决纠正各种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现象。要确定监察重点,明确监察任务,落实监察责任制,对重点地区、重点矿井,进行重点跟踪监察;对依法关闭的、停产整顿的、限期整改的矿井,要按照执法程序及时下达执法文书。对拒不执行的,按未遂事故处理;酿成事故的,要依法查处,并追究有关地方政府或主管部门的行政责任。

四、要严格煤矿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要根据国务院302号令和《煤矿安全监察条例》,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严肃查处各类煤矿事故,严肃追究事故直接责任者和负有领导、管理责任的各级负责人的责任;对重生产轻安全、只顾赚钱不顾矿工死活造成事故的,要依法从严从快处理。已经结案的事故,要跟踪和督促处理决定的落实情况,确保对责任人的处理落实到位,促进各级地方政府和煤矿企业切实接受事故教训,加强安全生产工作。

五、要贯彻铁法瓦斯治理现场会的精神,坚持“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的方针,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要切实按照从严从细的要求,强化煤矿的生产技术管理和现场管理,开展反“三违”活动,强化职工遵章守纪意识,认真执行各项安全规程、规章,照章办事;煤矿各级干部要坚持深入井下,抓好安全生产的关键环节,把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六、党的十六大即将召开,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各地煤炭管理部门和各煤矿企业,要按照“三个代表”的要求,从讲政治的高度认识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煤矿安全生产的长效机制,加强管理,狠抓落实,强化监察,严格执法,严防重、特大事故的发生,为十六大创造安全生产的环境。



     编 辑:兰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