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文件

 

安委办字[2001]9号

 

关于2001年上半年 全国伤亡事故情况的通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各成员单位:

    今年以来,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江泽民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和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重视和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在各专项整治和安全生产监督、监察、管理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现就上半年全国安全生产情况及事故信息报送情况通报如下:

    一、上半年全国安全生产情况

    今年上半年,全国安全生产形势总体平稳。据对今年上半年的统计,全国工矿企业共发生伤亡事故4545起,死亡5471人,同比分别下降12.6%和3.3%,(其中煤矿企业发生死亡事故1481起,死亡2980人,同比分别上升9.2%和4.1%);全国非矿山企业发生伤亡事故2597起、死亡1870人,同比分别下降26.5%和18.5%;全国发生火灾事故(不含森林、草原等火灾)104820起、死亡1303人,同比分别下降6.9%和26.6%;全国道路交通事故发生393798起、死亡47574人,同比事故分别上升31.3%和4.7%;全国水上交通事故发生212起、死亡和失踪417人;全国发生铁路路内伤亡事故25起、死亡26人,发生路外伤亡事故6053起、死亡4200人,同比分别下降7.0%和3.1%。

    今年上半年,全国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事故64起,死亡1208人。其中:工矿企业发生32起、死亡674人,同比分别下降22%和16.8%(煤矿企业发生29起、死亡606人,同比事故起数下降17%、死亡人数上升9.9%);火灾事故发生3起、死亡48人,同比分别下降57.1%和73.6%;道路交通事故发生20起、死亡326人,同比分别下降25.9%和19.9%;水上交通事故发生9起、死亡160人。

    进入5月以来,全国伤亡事故连续两个月全面大幅度下降。据统计,6月份,全国工矿企业发生伤亡事故的起数和死亡人数在5月份比4月份大幅度下降的基础上,又比5月分别下降了11.4%和17.7%。特别是6月份全国煤矿没有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特大事故。

    从上半年的伤亡事故统计数据看,伤亡事故突出地表现为以下几点:

    一是小煤矿、道路交通、水上交通特大事故较多。在全国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特大事故中:煤矿29起、死亡606人,分别占45.3%和50.2%;道路交通20起、死亡326人,分别占29.4%和26.3%;水上交通9起、死亡160人,分别占13.2%和12.9%。

    二是乡镇、私营和个体承包企业,特别是个体运输车辆、个体水上运输户、个体或个人承包矿山发生伤亡事故较多。 

    三是陕西等个别省(区)重大伤亡事故频发,人员伤亡较多、财产损失较大、社会影响严重。

    四是有的省(区、市)和部门专项整治措施不到位,对一些属专项整治对象的企业停而不整或以停代整,使此类企业引发了重大伤亡事故。

    从发生事故的企业、单位分类情况看,乡镇、私营、个体和个人承包企业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事故最多。

    二、事故信息报送情况

     及时、准确、全面地报送事故信息是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科学决策和正确指导安全生产工作的基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成立后,全国事故信息的报送实现了顺利过渡,并正在建立健全事故信息报送制度。从近几个月的情况看,重大事故快报信息报送较好;在伤亡事故统计信息报送方面,实现专用软件远程网络传输的单位继续增加,6月份,全国和省(区、市)均在17日前将上月的伤亡事故统计数据报到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总体上比规定的最迟上报期提前了3天;河北、山西、辽宁、吉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广东、广西、重庆、青海等13个省(区)实现了专用软件远程网络传输;北京、天津、安徽、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新疆等13个省(区、市)是以电子邮件报送的;内蒙古、海南、西藏、宁夏等4省(区)是通过传真报送的。由于省(区、市)的努力,事故统计信息在报送时间上大大提前,质量明显提高。北京、天津、山西、辽宁、江苏、浙江、河南、湖南、青海等9省(区、市)于13日前就完成了报送工作,比规定的最迟报送期限提前了7天以上。铁路、道路交通、水上交通、火灾事故统计数据报送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汇总的工作也日趋规范。

    今年上半年,在报送事故统计信息方面也存在一些问题或不足:一是条、块两个渠道报送的伤亡事故统计信息数据内容和报送期限不一致,难以及时汇总全国的伤亡事故统计信息;二是有的省(区、市)报送伤亡事故统计信息不主动,影响全国伤亡事故统计信息的及时汇总分析;三是有的省(区、市)由于机构改革,新的工作人员尚未掌握规定使用的软件,报送伤亡事故统计信息不便汇总分析;四是有的省(区、市)由于缺少调制解调器等传输设备,或因软硬件不匹配,采用了电子邮件或传真方式报送伤亡事故统计信息,未能实现点对点的远程加密数据传输。

    三、对下一步伤亡事故统计信息工作的要求

    (一)缩短伤亡事故统计信息报送期限。据6月份调度统计,一部分省(区、市)和部门已将伤亡事故统计信息的报送期限提前了七天以上,有的省(区、市)甚至提前了10天以上,为使全国伤亡事故统计信息能够更早地汇总出来,并逐步实现快速报送,以适应信息化形势要求,请各省(区、市)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事故统计报送要求,使用统一的软件和报送方式,从9月份起,于每月15日以前将上月的伤亡事故统计信息资料报送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总调度室;省(区、市)公安部门的伤亡事故统计信息要在上报公安部的同时,报送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并抄送省(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铁路分局的伤亡事故统计信息要在报送铁道部的同时,按事故发生地点分别抄送其省(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

    (二)统一伤亡事故统计信息资料报送口径。道路交通、铁路、等事故报表要在现有统计信息的基础上,改编出符合国家局汇总要求的统计报表,并采用快捷、高效的传输手段及时报送国家局,以实现全国安全生产统计资料的及时性、全面性、完整性。各计划单列集团、跨地区的大型企业集团(包括集团公司本部、分公司或子公司)的事故信息要及时报送当地省级安全管理机构。企业集团的事故汇总情况可不再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报送,以避免重复。

    (三)完善伤亡事故统计人员和相关设备配置。为了保证事故信息的及时报送,未配置计算机、调制解调器等统计、传输设备的省(区、市)要尽快配齐设备;人员调整未到位的(区、市)要尽快使工作人员到位;未熟练掌握事故报送专用软件操作技能的(区、市),要尽快对相关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

    (四)加强伤亡事故统计分析。各省(区、市)和有关部门在按期报送伤亡事故统计信息的同时,要逐步开展本省(区、市)、本部门的伤亡事故统计分析工作,以便本省(区、市)、本部门从宏观上掌握事故发生的重点领域和重点地区,进而采取有针对性的整改措施和对策,减少和遏止重大伤亡事故的发生。

 

 



     编 辑:兰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