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确立的法律制度


    2000年11月1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煤矿安全监察条例》,朱鎔基总理11月7日签署第296号国务

院令公布,自2000年12月1日起施行。《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确立的煤矿安全监察法律制度主要有以下七项:

    1、煤矿安全监察员管理制度。

    2、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制度。

    3、煤矿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

    4、煤矿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5、煤矿安全监察信息与档案管理制度。

    6、煤矿安全监察监督约束制度。

    7、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制度。

法规处



     编 辑:兰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