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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煤矿安全监察工作交接问题的通知 | ||
国家经贸委司(局)发文 安全[2000]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 贸委(经委、计经委)、劳动(劳动人事)厅(局)、煤炭管理部 门: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煤矿安全监察管理体制改革 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 1999〕104号)已明确: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是国家经贸委管理的负责煤矿安全监察的行政 执法机构,承担现由国家经贸委负责的煤矿安全监察职能。 为做好煤矿安全监察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家经贸委安全生产局经与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协商,并经国家经贸委领导同意,自 3月15日起,安全生产局将煤矿安全监察职能全部移交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二、各地承担煤矿安全监察职能的部门要接受国家煤 矿安全监察局的业务指导,有关煤矿安全监察工作的问题, 以及煤矿重、特大事故情况等,请直接向国家煤矿安全监察 局请示报告。 三、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山东、江 西、河南、湖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新疆、安徽、宁 夏和甘肃省(自治区、直辖市)煤矿安全监察局要尽快理顺 关系,切实履行煤矿安全监察职能。 四、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的联系方式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总机: 010──64217766上报重、特大事故值班室联系电话: 010──64217766转22324 ,64211843;传真:010—64234662通讯地址:北京东城区和平里北街 21号邮政编码: 100713二 OOO年四月十一日 |
编 辑:兰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