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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内办公动态

关于煤矿安全监察工作交接问题的通知

国家经贸委司(局)发文

安全[2000]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

贸委(经委、计经委)、劳动(劳动人事)厅(局)、煤炭管理部

门: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煤矿安全监察管理体制改革

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9104号)已明确:国家煤矿

安全监察局是国家经贸委管理的负责煤矿安全监察的行政

执法机构,承担现由国家经贸委负责的煤矿安全监察职能。

为做好煤矿安全监察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家经贸委安全生产局经与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协商,并经国家经贸委领导同意,自315日起,安全生产

局将煤矿安全监察职能全部移交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二、各地承担煤矿安全监察职能的部门要接受国家煤

矿安全监察局的业务指导,有关煤矿安全监察工作的问题,

以及煤矿重、特大事故情况等,请直接向国家煤矿安全监察

局请示报告。

  三、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山东、江

西、河南、湖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新疆、安徽、宁

夏和甘肃省(自治区、直辖市)煤矿安全监察局要尽快理顺

关系,切实履行煤矿安全监察职能。

  四、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的联系方式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总机:010──64217766

  上报重、特大事故值班室联系电话:010──64217766

2232464211843;传真:01064234662

  通讯地址:北京东城区和平里北街21

    邮政编码:100713

OOO年四月十一日

 



     编 辑:兰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