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煤矿安全大检查 搞好“安全生产月”活动的通知 |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文件 煤安办字 [2000]第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煤炭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中 国煤炭工业进出口集团公司,中煤建设集团公司、神华集团 公司、北京矿务局、伊敏煤电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 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江泽民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 示和党中央、国务院加强安全生产防范安全事故电视电话会 议精神,坚决遏制重大特大事故的发生,搞好全国煤矿安全 生产,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决定在全国煤矿立即开展安全大 检查,五月份为全国煤矿“安全生产月”。现将有关事项通知 如下。 一、安全大检查的组织安排。四月底以前,各煤矿企业要
由安全第一责任者带队,组织有关部门对本企业各生产环节 进行全面的安全大检查;各省(区、市)煤炭管理部门和煤矿 安全监察机构对重点产煤地区和重点企业进行抽查。五月 初,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将对部分省(区、市)进行重点检查。 二、安全大检查的主要内容。 1、各类小煤矿是否做到了依法办矿、合法生产;证照不 全且不具备安全基本条件的矿井是否进行了彻底关闭。 2、各类煤矿安全生产状况。特别是矿井通风防尘系统是 否完善可靠;通风瓦斯管理制度和防治瓦斯煤尘灾害的措施 是否落实;矿井安全技措资金的提取、使用,是否符合规定并 满足安全生产需要。 3、安全管理机构与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重点检查煤矿 管理部门和煤矿企业是否按需要设立了相应的安全机构,并 配备有足够的专业技术人员;各有关部门安全责任,尤其是 安全第一责任者的责任是否真正落实;矿井重大事故隐患是 否得到及时消除。 4、今年以来发生的3人以上伤亡事故,是否得到了及时 认真的调查和处理,事故单位的安全局面是否得到了改善。 三、检查要求。 各级煤炭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各煤矿企业要 深入井下生产现场,对照有关规定认真检查,发现问题要按 照“不安全不生产”的原则,提出明确的整改要求,并将责任 落实到部门和有关人员。各省(区、市)煤炭管理部门、煤矿 安全监察机构要将安全检查情况于5月15日前书面报国家煤 矿安全监察局。 四、组织开展好“安全生产月”活动。为强化安全意识, 促进全国煤矿安全工作,五月份在全国煤矿开展“安全生产 月”活动。主要内容是: 1、各单位要按照国家经贸委和全国总工会《关于开展 2000 年“全国安全生产周”活动的通知》要求,精心组织安排,切实加强领导,加大安全生产的宣传力度,广泛开展安全 知识竞赛、事故案例巡回演讲等活动,大力营造安全生产氛 围,促进日常安全工作的开展。 2、对四月份安全大检查中查出的问题,要检查整改措施 的落实情况,进行认真的“回头看”,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3、有关省(区、市)对一季度发生的10人以上特大事故, 要抓紧处理、结案,并将处理情况在五月份一一向社会公布, 以吸取事故教训,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 各省(区、市)煤炭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将 此次活动开展情况于5月31日前书面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二 OOO年四月十八日 |
编 辑:兰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