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批转煤炭部关于加快发展小煤矿八项措施的报告的通知

通知

国务院原则同意煤炭工业部《关于加快发展小煤矿八项措施的报告》,现转发给你们, 望结合实际情况贯彻执行。

我国煤炭资源丰富,分布很广。发展煤炭工业必须坚持“两条腿”走路的方针,即在重 点发展国家统配矿的同时,在有条件的地区,积极发展地方国营煤矿和小煤矿。特别是缺煤 地区更要加快发展,这是利国利民的大事,各地、各部门都应积极扶持。

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对小煤矿的发展要加强领导,统由各级煤炭主管部门归口管 理,合理利用资源。对重要的矿山,要保护国家矿产资源,从全局考虑,统一规划,按计划 开发。对分散的资源,也要有规划,有组织地进行。要因地制宜、区别对待,不要一刀切。 既要积极支持,又要结合当地情况立点法。当前小煤矿的安全状况差是个严重问题,各级领 导必须严肃对待,予以高度重视,要采取有效措施,使所有开办的小煤矿都具备必要的安全 生产条件,切实保证安全生产。

关于加快发展小煤矿八项措施的报告

自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社队集体办的小煤矿发展较快,现已办矿16,000多 处,去年产煤1.46亿多吨,占全国煤炭总产量的五分之一以上,近三年平均年增长1, 000多万吨,已经成为我国煤炭工业的重要组成部分。社队煤矿的发展,起到了国营煤矿 所起不到的作用。去年社队煤矿除提供地方和社队企业用煤4,000多万吨、生活用煤2 ,000多万吨之外,还提供外调商品煤4,000多万吨,对发展地方工业和农民生活用 煤起了重要作用。

我国幅员辽阔,煤炭资源丰富,有一千多个县蕴藏着煤炭。现在已经开发的,只是一小 部分。因而,发展小煤矿有着十分优越的条件。有煤炭资源和运输条件地区的广大群众也有 办矿的积极性。但长期以来我们对小煤矿重视不够,扶持较少,再加上经济政策某些方面统 得过多过死,使小煤矿的发展受到限制,这是非常不利于“四化”建设的。我们总结了小煤 矿发展的经验教训,认为对小煤矿的建设,要解放思想,放宽政策,调动有条件地区各行各 业和群众办矿的积极性,这是煤炭工业必须采取的一项重要改革措施。

为此,我们建议:

一、采取多种形式发展群众办矿。在有煤炭资源和运输条件的地区,尤其是缺煤的地方 ,要积极动员和组织社队集体办矿,鼓励各行各业办矿,也允许群众集资办矿。更要鼓励缺 煤地区采用各种方式到有煤地区联合办矿。

二、在计划指导下充分发挥市场调节作用。社队集体和群众集资或专业承包办矿所产的 煤炭,凡纳入国家或地方计划分配的,应按质论价,售价应保证煤矿有合理的利润。凡未纳 入计划的,应允许自行销售,自定价格。

允许煤矿和群众利用各种运输工具经营煤炭运输业务,可以长途贩运,各地不得封锁。 需经铁路运输的,必须纳入计划,批准后方能运输。

对小煤矿要根据赢利多寡依法征税,缺煤地区和开采条件困难的,可提出申请酌情给予 定期减免。

小煤矿的经营管理和对工人、干部工资、福利待遇等应有自主权,但要注意在分配上留 足维持简单再生产的费用与必要的扩大再生产费用。

三、各省(区)煤炭局、煤炭公司、矿务局和地质部门,应本着统筹规划,合理利用的 原则,积极为群众办矿提供煤炭资源。在国营矿区内,应由矿务局或国营矿统一规划,凡大 矿采不到的边角煤、已经采过留下的残煤,可划给小煤矿开采。国营矿长期利用不到的资源 ,也可划出一定范围,供小煤矿开采。现有争议的地区,要在保证国营煤矿合理利用资源、 安全生产的条件下,予以适当调整。除此之外,凡有资源而又有运输条件的地区,应放手发 展小煤矿。但必须严格执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不准乱采滥挖或盲目生产。严禁在铁路、公 路、水库、堤坝和受保护的文化古迹及重要建筑物下面开办小煤矿。同时也要注意与城乡规 划相结合,保护环境。

四、提倡综合利用与联合经营。对小煤矿所产煤炭,提倡就地利用,尤其在交通运输不 方便的地区,应大力提倡搞小坑口电站、小煤气、小建材、小化工。在产品加工综合利用方 面提倡和其他行业实行多种形式的联营。

五、开办小煤矿必须具备起码的安全生产条件,坚持安全生产方针,执行国务院和煤炭 部的有关规定。

六、各级政府、各国营煤炭企业要积极扶持群众办矿。

1.办矿资金以自筹为主,确有困难的,特别是缺煤地区各地农业银行可酌情发放贷款 。

2.小煤矿所需物资,除火工产品由物资部门统一供应外,其他矿用材料和设备,凡纳 入国家和地方计划的,按规定的指标,保证供应,不得挪用。自销煤生产所需的矿用材料和 设备,市场采购不到的,物资部门和煤炭管理部门尽力协助解决。

3.各省煤炭局、各国营煤炭企业,都应组织小煤矿技术服务队,帮助小煤矿制订开发 规划、改造规划,改善安全状况,提高抗灾能力、逐步提高小煤矿技术水平、装备水平和经 济效益。这项措施应长期坚持下去。

4.应积极向小煤矿输送技术人才,帮助轮训干部和技术骨干。允许小煤矿在社会上招 聘技术人员;允许国营煤矿的干部、技术人员、老工人离职应聘或搞承包。鼓励已退休离休 的职工,到小煤矿服务。

七、开办小煤矿应由省(区)政府或煤炭主管部门审批,合格者发给开采证。工商行政 管理部门凭开采证发给营业证。对现在已进行开采的小煤矿进行一次认真的清理,补办批准 手续。凡持有开采证和营业证的小煤矿,受国家法律保护。

八、小煤矿的发展,已经出现许多需要协调的问题。由各级煤炭主管部门归口管理,认 真做好工作。为了协助各省(区)总结经验,制订政策,用活管好国家补助的资金,搞好协 作关系,如集资办矿,联合办矿,产销协作,物资交换,组织运输,帮助规划、改造等,拟 组建地方煤矿联合服务公司,采用经济办法,促进各地小煤矿的发展。

以上如无不当,请批转各地贯彻执行。

颁布单位: 国务院

颁布日期: 19830422

国务院批转煤炭部关于加快发展小煤矿八项措施的报告的通知

通知

国务院原则同意煤炭工业部《关于加快发展小煤矿八项措施的报告》,现转发给你们, 望结合实际情况贯彻执行。

我国煤炭资源丰富,分布很广。发展煤炭工业必须坚持“两条腿”走路的方针,即在重 点发展国家统配矿的同时,在有条件的地区,积极发展地方国营煤矿和小煤矿。特别是缺煤 地区更要加快发展,这是利国利民的大事,各地、各部门都应积极扶持。

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对小煤矿的发展要加强领导,统由各级煤炭主管部门归口管 理,合理利用资源。对重要的矿山,要保护国家矿产资源,从全局考虑,统一规划,按计划 开发。对分散的资源,也要有规划,有组织地进行。要因地制宜、区别对待,不要一刀切。 既要积极支持,又要结合当地情况立点法。当前小煤矿的安全状况差是个严重问题,各级领 导必须严肃对待,予以高度重视,要采取有效措施,使所有开办的小煤矿都具备必要的安全 生产条件,切实保证安全生产。

关于加快发展小煤矿八项措施的报告

自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社队集体办的小煤矿发展较快,现已办矿16,000多 处,去年产煤1.46亿多吨,占全国煤炭总产量的五分之一以上,近三年平均年增长1, 000多万吨,已经成为我国煤炭工业的重要组成部分。社队煤矿的发展,起到了国营煤矿 所起不到的作用。去年社队煤矿除提供地方和社队企业用煤4,000多万吨、生活用煤2 ,000多万吨之外,还提供外调商品煤4,000多万吨,对发展地方工业和农民生活用 煤起了重要作用。

我国幅员辽阔,煤炭资源丰富,有一千多个县蕴藏着煤炭。现在已经开发的,只是一小 部分。因而,发展小煤矿有着十分优越的条件。有煤炭资源和运输条件地区的广大群众也有 办矿的积极性。但长期以来我们对小煤矿重视不够,扶持较少,再加上经济政策某些方面统 得过多过死,使小煤矿的发展受到限制,这是非常不利于“四化”建设的。我们总结了小煤 矿发展的经验教训,认为对小煤矿的建设,要解放思想,放宽政策,调动有条件地区各行各 业和群众办矿的积极性,这是煤炭工业必须采取的一项重要改革措施。

为此,我们建议:

一、采取多种形式发展群众办矿。在有煤炭资源和运输条件的地区,尤其是缺煤的地方 ,要积极动员和组织社队集体办矿,鼓励各行各业办矿,也允许群众集资办矿。更要鼓励缺 煤地区采用各种方式到有煤地区联合办矿。

二、在计划指导下充分发挥市场调节作用。社队集体和群众集资或专业承包办矿所产的 煤炭,凡纳入国家或地方计划分配的,应按质论价,售价应保证煤矿有合理的利润。凡未纳 入计划的,应允许自行销售,自定价格。

允许煤矿和群众利用各种运输工具经营煤炭运输业务,可以长途贩运,各地不得封锁。 需经铁路运输的,必须纳入计划,批准后方能运输。

对小煤矿要根据赢利多寡依法征税,缺煤地区和开采条件困难的,可提出申请酌情给予 定期减免。

小煤矿的经营管理和对工人、干部工资、福利待遇等应有自主权,但要注意在分配上留 足维持简单再生产的费用与必要的扩大再生产费用。

三、各省(区)煤炭局、煤炭公司、矿务局和地质部门,应本着统筹规划,合理利用的 原则,积极为群众办矿提供煤炭资源。在国营矿区内,应由矿务局或国营矿统一规划,凡大 矿采不到的边角煤、已经采过留下的残煤,可划给小煤矿开采。国营矿长期利用不到的资源 ,也可划出一定范围,供小煤矿开采。现有争议的地区,要在保证国营煤矿合理利用资源、 安全生产的条件下,予以适当调整。除此之外,凡有资源而又有运输条件的地区,应放手发 展小煤矿。但必须严格执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不准乱采滥挖或盲目生产。严禁在铁路、公 路、水库、堤坝和受保护的文化古迹及重要建筑物下面开办小煤矿。同时也要注意与城乡规 划相结合,保护环境。

四、提倡综合利用与联合经营。对小煤矿所产煤炭,提倡就地利用,尤其在交通运输不 方便的地区,应大力提倡搞小坑口电站、小煤气、小建材、小化工。在产品加工综合利用方 面提倡和其他行业实行多种形式的联营。

五、开办小煤矿必须具备起码的安全生产条件,坚持安全生产方针,执行国务院和煤炭 部的有关规定。

六、各级政府、各国营煤炭企业要积极扶持群众办矿。

1.办矿资金以自筹为主,确有困难的,特别是缺煤地区各地农业银行可酌情发放贷款 。

2.小煤矿所需物资,除火工产品由物资部门统一供应外,其他矿用材料和设备,凡纳 入国家和地方计划的,按规定的指标,保证供应,不得挪用。自销煤生产所需的矿用材料和 设备,市场采购不到的,物资部门和煤炭管理部门尽力协助解决。

3.各省煤炭局、各国营煤炭企业,都应组织小煤矿技术服务队,帮助小煤矿制订开发 规划、改造规划,改善安全状况,提高抗灾能力、逐步提高小煤矿技术水平、装备水平和经 济效益。这项措施应长期坚持下去。

4.应积极向小煤矿输送技术人才,帮助轮训干部和技术骨干。允许小煤矿在社会上招 聘技术人员;允许国营煤矿的干部、技术人员、老工人离职应聘或搞承包。鼓励已退休离休 的职工,到小煤矿服务。

七、开办小煤矿应由省(区)政府或煤炭主管部门审批,合格者发给开采证。工商行政 管理部门凭开采证发给营业证。对现在已进行开采的小煤矿进行一次认真的清理,补办批准 手续。凡持有开采证和营业证的小煤矿,受国家法律保护。

八、小煤矿的发展,已经出现许多需要协调的问题。由各级煤炭主管部门归口管理,认 真做好工作。为了协助各省(区)总结经验,制订政策,用活管好国家补助的资金,搞好协 作关系,如集资办矿,联合办矿,产销协作,物资交换,组织运输,帮助规划、改造等,拟 组建地方煤矿联合服务公司,采用经济办法,促进各地小煤矿的发展。

以上如无不当,请批转各地贯彻执行。

颁布单位: 国务院

颁布日期: 19830422

通知

国务院原则同意煤炭工业部《关于加快发展小煤矿八项措施的报告》,现转发给你们, 望结合实际情况贯彻执行。

我国煤炭资源丰富,分布很广。发展煤炭工业必须坚持“两条腿”走路的方针,即在重 点发展国家统配矿的同时,在有条件的地区,积极发展地方国营煤矿和小煤矿。特别是缺煤 地区更要加快发展,这是利国利民的大事,各地、各部门都应积极扶持。

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对小煤矿的发展要加强领导,统由各级煤炭主管部门归口管 理,合理利用资源。对重要的矿山,要保护国家矿产资源,从全局考虑,统一规划,按计划 开发。对分散的资源,也要有规划,有组织地进行。要因地制宜、区别对待,不要一刀切。 既要积极支持,又要结合当地情况立点法。当前小煤矿的安全状况差是个严重问题,各级领 导必须严肃对待,予以高度重视,要采取有效措施,使所有开办的小煤矿都具备必要的安全 生产条件,切实保证安全生产。

关于加快发展小煤矿八项措施的报告

自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社队集体办的小煤矿发展较快,现已办矿16,000多 处,去年产煤1.46亿多吨,占全国煤炭总产量的五分之一以上,近三年平均年增长1, 000多万吨,已经成为我国煤炭工业的重要组成部分。社队煤矿的发展,起到了国营煤矿 所起不到的作用。去年社队煤矿除提供地方和社队企业用煤4,000多万吨、生活用煤2 ,000多万吨之外,还提供外调商品煤4,000多万吨,对发展地方工业和农民生活用 煤起了重要作用。

我国幅员辽阔,煤炭资源丰富,有一千多个县蕴藏着煤炭。现在已经开发的,只是一小 部分。因而,发展小煤矿有着十分优越的条件。有煤炭资源和运输条件地区的广大群众也有 办矿的积极性。但长期以来我们对小煤矿重视不够,扶持较少,再加上经济政策某些方面统 得过多过死,使小煤矿的发展受到限制,这是非常不利于“四化”建设的。我们总结了小煤 矿发展的经验教训,认为对小煤矿的建设,要解放思想,放宽政策,调动有条件地区各行各 业和群众办矿的积极性,这是煤炭工业必须采取的一项重要改革措施。

为此,我们建议:

一、采取多种形式发展群众办矿。在有煤炭资源和运输条件的地区,尤其是缺煤的地方 ,要积极动员和组织社队集体办矿,鼓励各行各业办矿,也允许群众集资办矿。更要鼓励缺 煤地区采用各种方式到有煤地区联合办矿。

二、在计划指导下充分发挥市场调节作用。社队集体和群众集资或专业承包办矿所产的 煤炭,凡纳入国家或地方计划分配的,应按质论价,售价应保证煤矿有合理的利润。凡未纳 入计划的,应允许自行销售,自定价格。

允许煤矿和群众利用各种运输工具经营煤炭运输业务,可以长途贩运,各地不得封锁。 需经铁路运输的,必须纳入计划,批准后方能运输。

对小煤矿要根据赢利多寡依法征税,缺煤地区和开采条件困难的,可提出申请酌情给予 定期减免。

小煤矿的经营管理和对工人、干部工资、福利待遇等应有自主权,但要注意在分配上留 足维持简单再生产的费用与必要的扩大再生产费用。

三、各省(区)煤炭局、煤炭公司、矿务局和地质部门,应本着统筹规划,合理利用的 原则,积极为群众办矿提供煤炭资源。在国营矿区内,应由矿务局或国营矿统一规划,凡大 矿采不到的边角煤、已经采过留下的残煤,可划给小煤矿开采。国营矿长期利用不到的资源 ,也可划出一定范围,供小煤矿开采。现有争议的地区,要在保证国营煤矿合理利用资源、 安全生产的条件下,予以适当调整。除此之外,凡有资源而又有运输条件的地区,应放手发 展小煤矿。但必须严格执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不准乱采滥挖或盲目生产。严禁在铁路、公 路、水库、堤坝和受保护的文化古迹及重要建筑物下面开办小煤矿。同时也要注意与城乡规 划相结合,保护环境。

四、提倡综合利用与联合经营。对小煤矿所产煤炭,提倡就地利用,尤其在交通运输不 方便的地区,应大力提倡搞小坑口电站、小煤气、小建材、小化工。在产品加工综合利用方 面提倡和其他行业实行多种形式的联营。

五、开办小煤矿必须具备起码的安全生产条件,坚持安全生产方针,执行国务院和煤炭 部的有关规定。

六、各级政府、各国营煤炭企业要积极扶持群众办矿。

1.办矿资金以自筹为主,确有困难的,特别是缺煤地区各地农业银行可酌情发放贷款 。

2.小煤矿所需物资,除火工产品由物资部门统一供应外,其他矿用材料和设备,凡纳 入国家和地方计划的,按规定的指标,保证供应,不得挪用。自销煤生产所需的矿用材料和 设备,市场采购不到的,物资部门和煤炭管理部门尽力协助解决。

3.各省煤炭局、各国营煤炭企业,都应组织小煤矿技术服务队,帮助小煤矿制订开发 规划、改造规划,改善安全状况,提高抗灾能力、逐步提高小煤矿技术水平、装备水平和经 济效益。这项措施应长期坚持下去。

4.应积极向小煤矿输送技术人才,帮助轮训干部和技术骨干。允许小煤矿在社会上招 聘技术人员;允许国营煤矿的干部、技术人员、老工人离职应聘或搞承包。鼓励已退休离休 的职工,到小煤矿服务。

七、开办小煤矿应由省(区)政府或煤炭主管部门审批,合格者发给开采证。工商行政 管理部门凭开采证发给营业证。对现在已进行开采的小煤矿进行一次认真的清理,补办批准 手续。凡持有开采证和营业证的小煤矿,受国家法律保护。

八、小煤矿的发展,已经出现许多需要协调的问题。由各级煤炭主管部门归口管理,认 真做好工作。为了协助各省(区)总结经验,制订政策,用活管好国家补助的资金,搞好协 作关系,如集资办矿,联合办矿,产销协作,物资交换,组织运输,帮助规划、改造等,拟 组建地方煤矿联合服务公司,采用经济办法,促进各地小煤矿的发展。

以上如无不当,请批转各地贯彻执行。

颁布单位: 国务院

颁布日期: 19830422



     编 辑:兰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