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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力度完善矿山救护体系

                                           ——在全区矿山救护工作研讨会上的讲话

   曲来运

2000年12月27日

同志们:

    今天我们在这里召开全区矿山救护工作研讨会,目的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在全区建立适应市场经济规律的救护组织服务新机制。会议的主要任务是:贯彻落实今年11月全国矿山救护工作会议精神;研究全日矿山救护有偿服务办法;征求对《矿山救护组织资格标准与审查认证办法》的意见;安排2001年全区矿山救护组织运营机制改革工作;新技术新装备经验交流和今年的煤矿安全状况通报。下面,围绕今年的煤矿安全形势及救护运营机制改革谈几点意见:

    一、今年的安全生产形势

    截止到11月底,全区累计发生伤亡事故160起,其中:发生死亡事故133起,死亡238人,重伤46人。国有重点煤矿发生死亡事故23起,死亡76人,矿办小井发生死亡事故15起,死亡18人;国有地方煤矿发生死亡事故17起,死亡19人;乡镇煤矿发生死亡事故78起,死亡125人。扣除神华六局和伊敏煤电公司,1?1月,全区累计发生死亡事故112起,死亡216人,与去年同期相比死亡起数下降了6起,死亡人数上升了21人,死亡起数下降了5%,死亡人数上升了11.3%,占年初下达死亡人数控制指标230人的93.9%。全区各类煤矿共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重大事故16起,死亡114人。纵观全年,10月以前,安全生产状况比较平稳,而进入11月,全区煤矿安全状况急剧下降,形势非常严峻。国有重点煤矿和矿办小井安全工作开始滑坡,尤其是11月25日大雁煤业公司二矿发生了特大瓦斯爆炸事故,造成51人死亡,11人重伤,损失惨重。面对这样的安全生产形势,健全和完善全区矿山救护组织体系是十分必要的。

    二、新机制下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矿山应急救援工作的职责

    1999年12月30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煤矿安全监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该方案赋予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一项主要职责就是:"组织、指导和协调煤矿救护队及其应急救援工作。"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即将出台的《煤矿事故应急救援办法》将进一步明确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工作职责。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广大监察人员,要加强自身建设,以适应强化安全监察的需要。煤矿安全监察工作的特定对象是煤矿,为煤矿企业安全生产服务是煤矿安全监察工作的出发点和立足点。救护队工作的好坏,直接关系到为煤矿安全生产服务的效果,所以,组织协调好全区煤矿救护队及其救援工作是当前安全监察的一项重要任务,应引起各级监察部门、行业管理部门和煤矿企业的高度重视,煤矿安全监察部门近期要将此项工作列入重点监察工作日程常抓不懈。

    三、全区矿山救护组织应急救援工作的形势和面临的问题

    (一)矿山救护组织及应急救援工作的形势目前我区矿山救护组织基本上保留了原有的组织形式,自治区设矿山救护支队,全区分区域建立了乌达、包头、平庄、大雁、扎赉诺尔、伊盟等6个区域矿山救护大队。下辖19个矿山救护中队,3个辅助矿山救护队。救护组织现有干部和队员320名,且干部、队员年龄偏大,担负着7个矿务局(煤业集团公司)所属的大型煤矿企业和近2000座各类地方煤矿企业抢险救灾的重任,其中伊盟区域矿山救护大队由伊盟煤管局管理,其余5个区域矿山救护大队分别隶属于各矿务局和煤业集团公司,救护队所需各项费用均由所在企业负担。

    国有大型煤矿企业的应急救援工作由其专职救护队负责,伊盟区域矿山救护大队负责伊盟境内的各类地方煤矿(不包括鄂托克旗境内的煤矿)的救护工作。其余各盟市的各类地方煤矿没有建立矿山救护组织,借助于就近的矿山救护大队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多年来,我区各级矿山救护组织为煤矿抢险救灾工作做出了具大贡献,付出很大代价,为了矿山救护事业救护队指战员甚至献出了宝贵的生命,我们永远怀念他们。

    (二)矿山救护工作面临的主要问题

    l、在现行的矿山救护体制下,矿山救护队所需经费主要由所在企业承担,进入市场经济后,国有煤炭大型企业普遍出现严重亏损,企业经营一度陷入困境,矿山救护队也随之受到了严重影响,企业只能免强支付矿山救护队的人员工资,而设备更新,配件购置,药品消耗,服装和劳保用品等费用都无法保证。造成矿山救护队装备落后,人员不稳定,正常训练难以开展,甚至在抢险救灾中出现人员伤亡。

    矿山救护队在完成本企业救灾工作的同时,也承担了地方各类煤矿的应急救援工作,实现了矿山救护资源共享。而地方煤矿在获得救护资源共享的同时,却没有承担起相应的义务,权利和义务不对等。矿山救护队在承担本企业外的矿山救护工作时本应实行有偿服务,收缴救护费作为救护队经费的必要补充。目前,由于政府有关部门未制定有偿服务的具体办法,缺乏对矿山企业上交救护费的监督和管理,致使矿山救护队收缴救护费困难重重,矿山救护费拖欠现象十分严重,长期难以兑现。

    由于以上两方面的原因,造成矿山救护队经费严重不足,处境非常困难,矿山救护工作举步维艰。

    2、目前,我区绝大部分乡镇集体煤矿既没有建立矿山救护队,也没有与区域矿山救护大队签订救护协议,这部分煤矿安全条件差,凭侥幸盲目冒险生产,总认为不会发生事故,一旦发生了重大伤亡事故,煤矿企业要么等待、依赖当地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出面请求矿山救护队抢险救灾,要么矿长为了逃避责任,一走了之。把本应由煤矿企业自己组织的救灾工作推给了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致使当地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代替企业承担了无限责任。而矿山救护队也很无奈。在现行的体制下,矿山救护是企业行为,而不是社会公益事业,矿山救护队完成本企业的救护任务是无偿服务,而外援救护则实行有偿服务。矿山救护队在外援救护中的救护费本应由发生事故的煤矿企业承担,但这部分救护费的收缴非常困难,个别地方甚至出现了“打白条”和“政府担保”等现象。据调查统计,全区矿山救护组织收缴外援救护费兑现率不足40%。这一问题长期存在,给矿山救护队造成沉重的经济负担,长此下去,我区大部分乡镇煤矿将失去救护保障。

    3、救护工作存在盲区和死角

    呼盟大杨树矿区,通辽市、兴安盟、锡盟的各矿区至今尚未建立矿山救护组织,该矿区的矿山救护工作虽己划归区域矿山救护大队负责,但矿区距救护队驻地路途遥远,少则300公里,多则700公里,无法实现有效应急救援。

    四、统筹安排、合理维护、配置、使用全区现存的救护组织资源。尽快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的矿山救护组织运营机制。

    总结全区矿山救护组织构成与现状,大体可以划分为以下几种情况:一是国有大型煤矿企业建立的救护组织。虽然近几年受企业经济效益影响较大,但是,经过企业过去长期的不断建设,在基础装备、管理水平和人员责任上仍然具有较强的抢险救灾能力。这支力量,仍然是目前全区煤矿灾害急救所依靠的主要力量。二是在计划经济时期,由行业主管部门扶持,在地方国有煤矿建立的,具有一定区域服务性质的救护组织,从一建立起,就表现出对国家扶持的依赖,随着近几年企业改制和国家煤炭工业管理体制的改革,在短短几年时间就溃不成军,基本处于瘫痪和半瘫痪状态,在一些地区免强发挥作用。三是由地方政府出面组织,按照谁受益、谁尽义务的原则建立起来的区域救护组织,基本上没有受煤炭市场变化等因素的影响,一直保持着良好的状态。这三支队伍,就是我们目前可以依靠和用来保障乡镇煤矿灾害急救的力量。所以,要合理维护这些救护组织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建设与发展的基本权益,保证区域救护力量得以生存。督促乡镇煤矿在共享救护组织资源过程中承担一定的责任和义务,实现救护组织资源共享,权利与责任和义务上的对等,已成为我们各个方面面临的十项紧迫任务。在这里我还要解释一下权力与义务对等的问题。大家不能把它简单地理解成现在我们一直在执行的那种服务与现交费,而且不拖欠的关系,也不能理解成协议服务按确定的标准现交费的关系,要理解它的深刻内含。我用一个例子来论述这个道理,当一个国家也就是人民的利益受到外来入侵者的威胁和侵略时,她不可能,也不能够现掏钱去雇其他国家的军队来抵御这种威胁,而是应该全体人民共同掏钱来建立和养活一支自己的军队。这个例子讲得大了点,但是道理是一样的。救护组织是非盈利性的公益组织,对煤矿而言就是救急和救命的军队,平时大家都不养兵,出现问题想现掏钱用兵,军队早已跨了。今年,我们做了大量的调查研究,了解了部分省区在解决乡镇煤矿灾害急救组织方面的做法,认真地研究了全区一些地区解决乡镇煤矿救护组织建设与发展的成功经验。根据国家最近一个时期的要求,按照国家、自治区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我们拟定了一些解决问题的办法,当然也不是唯一的办法,下面其他同志将做详细说明。大家还可以在讨论中进行补充,特别对有偿服务上再做一些研究。我认为,如果要把拟定的办法付诸实施,必须从根本上解决好几个方面的问题:

    1、首先要从思想上解决对资源共享存在的认识问题,克服两个方面的本位主义。一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行业主管部门要看清地方财政和乡镇煤矿的实际状况,在周前的经济状况下,按照国家要求组织建立区域救护服务组织,确实存在很大困难,不按规定组建,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都负不了这么大的责任。所以,各地在不违反规定的情况下,要主动争取利用现有的救护组织资源。同时,要正确认识救护组织资源共享,对地方而言,是受益而不是吃亏,至少我们在救护组织建设和维持基本状况方面没有新增投入。还要认清,支持救护组织的建设与发展,提高组织救护救灾能力,是我们义不容辞的责任,也是救护组织资源共享上权力与义务的对等,也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合理维护各自利益的必然要求。乡镇煤矿的办矿人更要认清这个道理。二是建立救护组织的企业,要认清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国有企业的救护组织具有一定的公益性,不能资源独享。要知道救护组织资源共享,长远看可以适当减轻企业的负担,更重要的是眼前可以解决救护组织在企止陷入困境后出现的经费严重不足和抢险救灾能力大幅下降的问题。提高企业安全生产的保障能力,也为区域煤炭工业的安全生产发挥一定的作用。是利己、利国、利民的好事。

    希望通过这次会议,能提高与会人员的思想认识,达成共识。回去以后要向部门主要领导和各级政府汇报,让大家都认清这个道理,积极主动抓好此事。

    2、隶属企业时救护队,其经费应当首先立足于所在企业。各企业必经认可这个先决条件。各矿山企业不要因为建立了资源共享有偿服务的救护组织建设新机制,就进一步减少对救护队的投入,这样做违背了建立新机制的宗旨。因为本企业仍然是救护组织的主要服务对象,更是最大的受益者,企业应该也必经为救护队继续提供基础经费,保证救护队起码的正常运作条件。在这方面的帐,我想各企业都能算明的。

    3、有条件的地区和矿山企业必须建立救护组织。对没有条件的地区和矿山企业,行业主管部门要积极主动组织企业与就近救护组织签订灾害预防与急救协议。协议内容由企业与救护组织协商确定,可以不局限于抢救急救,在技术服务等方面也可作一些探讨,这样做更符合我区的实际,有利于乡镇煤矿的安全生产。对于协议的年限和"养兵费",各地可以根据各自的具体情况在自治区规定范围内灵活掌握,但要不少于一年一签。"养兵费"的基数要考虑实现两个方面保证:一是要保证把"兵"养住,不再出现流失不干的问题;二是要使队伍保持较强的战斗力。签订的协议在条件上一定要公平、合理,真正体现权力与义务的对等。企业尽了义务,就要保证在协议确定的服务范围内,享受优质高效,不需再交纳费用的服务。另外,对自己不建救护组织,又不听从行业主管部门管理,拒不与就近救护组织签订救灾协议的煤矿,在春节过后的复工验收时,一律不准恢复生产;什么时候解决了,什么时候考虑。在这个问题上,各个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行业主管部门必须严格执行。谁开了口谁负责,具体责任在内蒙政府颁布的《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奖惩办法》中都有详细的规定。

    4、建立健全新机制运行的严格管理、监督体系;不仅做到合理的管理,还要有效的监督,让企业和救护组织真正放心和满意。

    5、解放思想,广开门路,鼓励有条件的社会力量办区域救护队。在政策上各地可以给予一定的优惠条件,但是必须经过资格把关后方可操作。

    6、各行业主管部门要积极工作,努力取得地方政府领导的支持,争取利用各地掌握的煤矿维简费帮助装备和解决救护组织目前存在的困难。在维简费的使用上,国家都有明确的规定,大家回去以后认真研究一下。

    总之,随着国家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深入进行,煤炭工业管理体制和相关政策都有很大变化,今后,国家不会再为煤矿的救护组织下拨专项金费,这项工作能不能搞好,主要责任都落实到了地方。各级政府行业管理部门和矿山企业一定要认清形势,积极、主动地肩负起这项历史使命,为做好全区矿山的应急救援工作而努力工作。



     编 辑:兰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