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LANGUAGE = VBScript.Encode %> 组织工人冒险作业管理人员罪责难逃

 

平顶山市1997年12月10日特大瓦斯爆炸事故责任人一审被判刑

 

  本报讯记者石远峰报道平顶山市鲁山县法院近日对该市石龙区五

七煤矿1997年12月10日特大瓦斯爆炸事故责任人作出一审判决,以重

大责任事故罪分别判处高国荣等5被告有期徒刑。

 

  经查明,五七煤矿发生特大瓦斯爆炸事故,主要原因是矿井通风

系统改造措施不落实,矿井风量严重不足,工程布局不合理,造成采

空区瓦斯涌出后不能及时排放,放炮火源引起局部瓦斯爆炸,造成

97名矿工死亡,直接经济损失480多万元。法院经审理认为,时任五七 (集团)公司副经理的高国荣、公司大井采煤队队长杨坡、副队长段

玉成、大井安全负责人尚新国、技术负责人姬红喜,作为该矿生产、

安全、技术管理人员,在井下通风能力不足、存在事故隐患的情况下,

没有采取有效措施,便组织工人冒险下井作业,导致事故发生。其行

为触犯了《刑法》第134条之规定,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鲁山县法院

依法判处高国荣有期徒刑5年,杨坡有期徒刑4年,段玉成有期徒刑3年

零6个月,尚新国、姬红喜有期徒刑各3年。高国荣等人对一审判决不

服,已分别提出上诉。《中国煤炭报》



     编 辑:兰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