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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分类号>=N420031986002

<标题>=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Safety code for gas of industrial enterprises

<颁布单位>=国家标准局

<颁布日期>=1986/04/09

<全文>=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Safety code for gas of industrial enterprises

附加说明: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人事部提出。本标准由冶金工业部安

全技术研究所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孙继香、许锡绰、万成略、徐家淼、顾长

藩、王德基、程振南、翁善年、管甫凯、赵振英、张秉润、王华芬、任勇、程士荣。

 

全文

为了保障职工的安全与健康,防止煤气中毒、着火、爆炸事故的发生,特制订本

规程。

本规程适用于工业企业厂区内的发生炉、水煤气炉、半水煤气炉、高炉、焦炉、

直立连续式炭化

炉、转炉等煤气及压力小于或等于12×10 Pa(12.24kgf/cm )的天然气(不包括开采和厂外输配)

的生产、回收、输配、贮存和使用设施的设计、制造、施工、运行、管理和维修等,

凡涉及安全方面必须执行本规程,还应遵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程、规范。

本规程不适用于城市煤气市区干管、支管和庭院管网及调压设施、液化石油气等

因采用新技术、引进技术和引进工程而不能执行本规程的有关规定时,需提出相

应的安全规定(附科学依据),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劳动部门批准并报劳动人事

部备案后,才能使用和运行。

各企业应依据本规程制订实施细则。

基本要求

1.1 煤气设施的设计应做到安全可靠,对于笨重体力劳动及危险作业,应优先

采用机械化、自动化措施。

1.2 重大的煤气设施设计,应由持有主管工业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

部门颁发的设计许可证的设计单位设计。设计审查应有煤气设施使用单位的安全部门

参加。设计和制造应有完整的技术文件。

煤气设施的设计人员,必须经有关部门考核,不合格者,不得独立进行设计工作

1.3 煤气设施的焊接工作必须由持有合格证的焊工担任。

1.4 施工必须按设计进行,如有修改应经设计单位书面同意。工程的隐蔽部

分,应经煤气使用单位与施工单位共同检查合格后,才能封闭。施工完毕,应由施工

单位编制竣工说明书及竣工图,交付使用单位存档。

1.5 新建、改建和大修后的煤气设施必须经过检查验收,证明符合安全要求

并有安全规程后,才能投入运行。煤气设施的验收应有煤气使用单位的安全部门参加

1.6 现有企业的煤气设施达不到本规程要求者,应在改建、扩建、大修或技

术改造中解决,未解决前,应采取安全措施,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部门备案

1.7 煤气设备、管道应明确划分管理区域,并建立严格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1.8 各种主要的煤气设备、阀门、放散管、管道支架等应编号,号码应标在

明显的地方。

煤气管理室应挂有煤气工艺流程图,图上标明设备及附属装置的号码。

1.9 有煤气设施的单位应建立以下制度:

1.9.1 建立煤气设施技术档案管理制度,将设备图纸、技术文件、设备检

验报告、竣工说明书、竣工图等完整资料归档保存。

1.9.2 记录煤气设施大修、中修及重大故障情况的设备卡片。

1.9.3 记录煤气设施运行情况的卡片。

1.9.4 煤气设施应进行日、季、年检查。对于设备腐蚀情况、管道壁厚、

支架标高等每年重点检查一次,并将检查情况记录备查。

1.10 煤气危险区(如地下室、加压站、地沟、热风炉及各种煤气发生设施

附近)的一氧化碳浓度必须定期测定,在关键部位宜设置一氧化碳监测装置。作业环

境一氧化碳最高允许浓度为30mg/立方米。

1.11 必须对从事煤气工作的人员进行安全知识教育和技术操作培训,经考

试合格的人员才准独立工作,以后每两年要复试一次。煤气设施的操作人员应每隔一

至两年进行一次体检,体检结果记入“职工健康监护卡片”,不符合要求者,不得从

事煤气作业。

1.12 凡有煤气设施的单位应设专职或兼职的技术人员负责本单位的煤气安

全管理工作。

煤气生产、回收与净化

2.1 发生炉煤气的生产与净化

2.1.1 煤气发生站的区域布置

2.1.1.1 煤气发生站应布置在厂区主要建筑物和构筑物夏季最小频率风向

的上风侧。

2.1.1.2 室外煤气净化设备、循环水系统、焦油系统和煤场等建筑物和

构筑物,宜布置在煤气发生站的主厂房、煤气加压机间、空气鼓风机间等的夏季最小

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并应考虑冷却塔散发的水雾对周围的影响。

2.1.1.3 新建冷煤气发生站的主厂房和净化区与其他生产车间的防火间

距应符合TJ16-7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试行)的规定。

2.1.1.4 非煤气发生站的专用铁路、道路不得穿越站区。

2.1.1.5 煤气发生站区应设有消防车道。附属煤气车间的小型热煤气站

的消防车道,可与邻近厂房的消防车道统一考虑。

2.1.1.6 煤气发生站区域不得设置与产品无关的易引起火灾的设备与建

筑物。

2.1.1.7 热煤气发生炉厂房与生产车间的距离应符合表1要求:

表1

--------------------------------------

热煤气的产量

至生产车间的距离

(Nm /h)

-------------|------------|-----------

|可与用户车间直接连接, 至其他车间的距

≤6000

|但要用防火墙隔开 离不小于13m

-------------|------------|-----------

>6000 不小于13m

--------------------------------------

2.1.1.8 煤气加压机与空气鼓风机宜分别布置在单独的房间内,如布置

在同一房间,均应采用防爆型电气设备。

2.1.2 煤气发生站厂房建筑的安全要求

2.1.2.1 煤气发生站主厂房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a. 主厂房属乙类生产厂房,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b. 主厂房为无爆炸危险厂房,但贮煤层应采取防爆措施。当贮煤斗内不可能

有煤气漏入时,或贮煤层为敞开或半敞开建筑时,贮煤层属H-2级火灾危险场所;

 

c. 主厂房各层应设有安全出口。

2.1.2.2 煤气站其他建筑应符合下列要求:

a. 煤气加压机房、机械房应遵守本规程第5章的规定;

b. 焦油泵房、焦油库属H-1级火灾危险场所;

c. 煤场属H-3级火灾危险场所;

d. 贮煤斗室、破碎筛分间、运煤皮带通廊属H-2级火灾危险场所;

e.煤气管道排水器室属有爆炸危险的乙类生产厂房,应通风良好,其耐火等级不

应低于三级。

2.1.2.3 煤气发生站中央控制室应设有调度电话或一般电话与调度室、

用户及煤气发生站的各生产单位保持联系,并设有煤气发生炉进口饱和空气压力计、

温度计、流量计、煤气发生炉出口煤气压力计、温度计、煤气高低压和空气低压报警

装置及灯光信号等,旧有煤气发生站无上述装置者,应根据条件增设。

2.1.3 设备结构及计算压力、严密性试验

2.1.3.1 煤气发生炉炉顶设有探火孔者,探火孔应有汽封,以保证从探

火孔看火及插扦时不漏煤气。

2.1.3.2 煤气设备的焊接应符合GBJ236-82《现场设备、工业

管道焊接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有关规定。

2.1.3.3 带有水夹套的煤气炉设计、制造、安装和检验必须遵守现行的

《蒸汽锅炉安全监察规程》的有关规定。

2.1.3.4 煤气发生炉水夹套的给水宜采用软化水,水套下部应设有排污

阀。

2.1.3.5 水套集汽包应设有安全阀、自动水位控制器,进水管应设逆止

阀,严禁在水夹套与集汽包连接管上加装阀门。

2.1.3.6 煤气发生炉的进口空气管道上,应设有阀门、逆止阀和蒸汽吹

扫装置。

空气总管末端应设有泄爆膜和放散管,放散管应接至室外。

2.1.3.7 煤气发生炉的空气鼓风机应有两路电源供电。两路电源供电有

困难的,应采取防止停电的安全措施。

2.1.3.8 从热煤气发生炉引出的煤气管道应有隔断装置。如采用盘形阀

,其操作绞盘应设在煤气发生炉附近便于操作的位置,阀门前应设有放散管。

2.1.3.9 以烟煤气化的煤气发生炉与竖管或旋风除尘器之间的接管,应

有消除管内积尘的措施。

2.1.3.10 新建、扩建煤气发生炉后的竖管、除尘器顶部或煤气发生炉

出口管道,应设能自动放散煤气的装置。

2.1.3.11 电捕焦油器

a. 电捕焦油器入口和洗涤塔后应设隔断装置;

b. 电捕焦油器应设泄爆阀;

c. 电捕焦油器应设当下列情况之一发生时即能切断电源的装置;

煤气含氧量达到1%;

煤气压力低于50Pa(5.1mmH2 O);

蒸汽绝缘保温箱的温度低于规定(一般不低于煤气入口温度加25℃)。

d. 电捕焦油器应设放散管、蒸汽管;

e. 电捕焦油器底部应设保温或加热装置;

f. 电捕焦油器沉淀管间应设带阀门的连接管;

g. 应遵守本规程2.5.4.2的b和c的规定。

2.1.3.12 洗涤塔应遵守本规程2.3.2.3的有关规定。

2.1.3.13 每台煤气炉的煤气并入网路前应进行含氧量分析,含氧量大于

1%时,禁止并入网路。

2.1.3.14 连续式机械化运煤和排渣系统的各机械之间应有电器联锁。

 

2.1.3.15 煤气发生炉加压机前设备水封或油封的有效高度:

最大工作压力小于3×10 Pa(306mmH2 O)者为最大工作压力水柱高度加150mm,但不小于

250mm;最大工作压力大于或等于3×10 Pa(306mmH2 O)者为最大工作压力水柱高度的1.5倍。

 

煤气发生炉加压机后设备水封或油封的有效高度应遵守本规程4.2.2.1的

规定。

2.1.3.16 钟罩阀内放散水封的有效高度,应等于煤气发生炉出口最大

工作压力的水柱高度加50mm。

2.1.3.17 煤气净化设备严密性试验的压力与管道系统相同,应遵守本

规程3.4.6的有关规定。

2.2 水煤气(含半水煤气)的生产与净化

2.2.1 区域布置

2.2.1.1 水煤气生产厂房应位于厂区主要建筑物和构筑物夏季最小频率

风向的上风侧。

2.2.1.2 多台水煤气发生炉之间的中心距离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

炉子直径 炉子煤气产量 炉与炉的中心距

Nm /h

---------|------------|-------------

≤2.5 1000~3500 >7

---------|------------|-------------

≤3 5000~7000 >9

---------|------------|-------------

≤4 8000~18000 >10

------------------------------------

2.2.1.3 水煤气生产车间的操作控制室可贴邻本车间设置,但应有防火

墙隔开。控制室内必须设有调度电话,与使用煤气的车间保持联系,合理分配煤气使

用量,以保证管道系统压力稳定。

2.2.1.4 水煤气生产车间应设有专用的分析站,除进行生产控制指标分

析外,还应定时作安全指标分析测定。

2.2.1.5 间歇式水煤气炉的排放烟囱应单独设立,不宜和其他煤气设备

共用烟道。

2.2.1.6 水煤气厂房区域内,应避免设经常有人工作的地沟。如必须设

置,应有良好的通风设施,防止煤气积存。

2.2.1.7 水煤气的生产、冷却及净化区域内,不准配置与本工序无关的

易引起火灾的设施及建筑物。

2.2.2 厂房建筑的安全要求

2.2.2.1 水煤气生产厂房宜单排布置,厂房的火灾危险性属于甲类,厂房

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半水煤气生产厂房的火灾危险性属于乙类(如同一装置生产

水煤气和半水煤气时,应按水煤气要求处理)。防火间距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试行)的有关规定。

2.2.2.2 水煤气生产厂房一般采用敞开式或半敞开式。宜采用不发生火

花的地面,地面应平整并易于清扫。每层厂房应设有安全疏散门和楼梯。水煤气生产

厂房的区域内应设有消防车道。

2.2.2.3 水煤气生产厂房的电气设备按Q-2级防爆要求设计。

2.2.3 设备结构(水煤气、半水煤气)

2.2.3.1 水煤气发生炉的料仓层宜有通风设施。煤、焦料仓的漏斗与煤

气炉进料口之间的加料器宜采用密封或局部密封。

2.2.3.2 水煤气设备的焊接应遵守本规程2.1.3.2的规定。

2.2.3.3 带有水夹套的水煤气炉的设计、制造、安装、检验和使用应遵

守本规程2.1.3.3,2.1.3.4,2.1.3.5的规定。

2.2.3.4 通向煤气炉的空气管道的末端应设有泄爆膜和放散管。

2.2.3.5 洗涤塔排水管的水封有效高度为洗涤塔计算压力加500mm

2.2.3.6 电除尘器

a. 电除尘器入口、出口管道应设可靠的隔断装置;

b. 电除尘器入口、出口应设煤气压力计;正常操作时电除尘器入口(煤气柜

出口)的煤气压力

在2.5×10 Pa~3.9×10 Pa(255~398mmH2 O);电除尘器出口(加压机入口)的煤气压力不低于

5×10 Pa(51mmH2 O),低于此值时,煤气加压机必须停车;

 

c. 电除尘器中水煤气的含氧量,正常操作时应小于0.6%;大于0.6%

时,应发出报警信号;达到0.8%时,应立即切断电除尘器的电源。

2.2.4 水煤气(半水煤气)的含氧量必须严格控制,一般设自动分析仪,

并应有人工分析进行定期抽查。正常情况下,总管煤气的含氧量应小于0.6%;单

台炉系统煤气含氧量达到1%时,该炉必须停车。

2.3 高炉煤气的回收与净化

2.3.1 区域布置

2.3.1.1 新建高炉应布置在居民区夏季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且厂区边

缘距居民区边缘的距离不得小于1000m。

2.3.1.2 新建高炉的除尘器应位于高炉铁口、渣口10m以外地方。旧

有设备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应在改建时予以解决。

2.3.1.3 新建高炉煤气区附近应避免设置常有人工作的地沟,如必须设

置,应使沟内空气流通,防止积存煤气。

2.3.1.4 厂区办公室、生活室宜设置在厂区夏季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

,离高炉100m以外的地点。炉前休息室、浴室、更衣室可不受此限。

2.3.1.5 厂区内的操作室、仪器室应设在厂区夏季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

侧,不应设在经常可能泄漏煤气的设备附近。不符合此规定的,必须在近期大、中修

时搬迁。

2.3.1.6 新建的高炉煤气净化设备必须布置在宽敞的地区,保证设备间

有良好的通风。各单独设备(洗涤塔、除尘器等)间的净距不少于2m,设备与建筑

物间的净距不少于3m。

2.3.1.7 煤气区域内不应布置其他厂房。

2.3.2 设备结构

2.3.2.1 高炉

a. 高炉冷却设备与炉壳、风口、渣口以及各水套均应密封严密;

b. 软探尺的箱体、检修孔盖的法兰、链轮或绳轮的转轴轴承应密封严密;


     编 辑:兰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