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号】221009199413
【标题】煤炭工业部关于转发《河南省乡镇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标准》的通知
【时效性】 有效
【颁布单位】 煤炭工业部
【颁布日期】19941217
【实施日期】19941217
【失效日期】
【内容分类】安全
【文号】煤厅字〔1994〕第389号
【名称】煤炭工业部关于转发《河南省乡镇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标准》的通知
【章名】通知
各煤炭工业管理局、省(区)煤炭工业厅(局、公司):
为贯彻全国乡镇煤矿工作会议精神,落实国家对乡镇煤
矿的“扶持、改造、整顿、联合、提高”十字方针,加强乡
镇煤矿的办矿管理,促进乡镇煤矿的健康发展,河南省制定
了乡镇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标准。国务院副总理邹家华对此作
了重要批示:“河南省的30条很好,值得推广”。为进一步搞
好乡镇煤矿的安全生产管理,提高乡镇煤矿的素质,现将
《河南省乡镇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标准》转发给你们。请根据本
省(区)的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附:河南省乡镇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标准
河南省乡镇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标准
一、开采
第一条 开办乡镇煤矿必须严格履行办矿审批手续并依
法领取采矿许可证。严禁无证、越界、越层开采。
第二条 矿井必须持有县煤炭主管部门批准的开采设
计。基建矿井必须有开工证,生产矿井必须有生产许可证。
第三条 建井期间必须首先形成通风系统,严禁独眼井
开采。
第四条 矿井必须有两个能使人顺利通行到地面的安全
出口,并且留足边界煤柱和各种保护煤柱。
第五条 矿井必须具有实测的井上、下对照图,采掘平
面图、通风系统图、供电系统图和避灾路线图。
第六条 应采用正规采煤方法。凡无条件采用正规开采
法开采时,必须编制安全措施报县煤炭主管部门批准。
二、通风、防瓦斯
第七条 矿井必须有完整的独立通风系统。地面必须安
装主要通风机,并有备用电动机。严禁采用局部通风机代替
主要通风机。
第八条 风井不能兼作提煤井。
第九条 掘进工作面必须采用局部通风机通风。严禁无
风、微风作业,严禁瓦斯超限作业,严禁矿井一条龙串联通
风。
第十条 矿井必须配备6台以上光学瓦斯检定器,并配
备适量的瓦斯报警矿灯和一氧化碳检定器。每班必须有专职
瓦斯检查员。
第十一条 井下必须由专职放炮员使用放炮器放炮。
第十二条 每一矿必须配备一组风表。
三、矿井提升
第十三条 升降人员的提升容器必须有断绳保险装置。
提升人员的绞车必须具有工作制动和紧急制动以及过卷、限
速等保护。
第十四条 提升井架必须是钢制四角架,严禁三角井架。
第十五条 提升井井口、井底和绞车房之间必须有声、光
信号联系,且井底信号只能发至井口。
第十六条 井口必须设有牢靠的护栏、档车器和安全门。
四、电器和通讯
第十七条 矿井必须有可靠的供电电源或有备用提升动
力。
第十八条 井下必须使用合格的矿用电气设备和电缆。
接地、漏电、过流三大保护应齐全。
第十九条 井下严禁使用明闸刀、明开关、明接头、明
电照明。
第二十条 禁止在井下和井口进行电气焊割作业。
第二十一条 矿井必须有与外界联络的通讯设施。井下
必须安有防爆电话并保持与井上畅通。
第二十二条 下井人员必须佩带矿灯。备用矿灯不得少
于矿灯总数的10%。
五、防治水
第二十三条 矿井所有井口及风道的标高,都必须高出
当地历年最高洪水位1米以上。暴雨期间必须撤人停产。
第二十四条 必须装备能满足井下排水需要的排水泵,
并有能满足矿井4小时以上正常涌水量的水仓。
第二十五条 必须备有两台探水钻,钻杆长度每台不少
于30米。
第二十六条 井下每个掘进地点必须做到有疑必探,先
探后掘。发现突水征兆必须立即撤人。
六、培训
第二十七条 矿级领导和技术、安全负责人员,必须经
县及县以上煤炭主管部门培训,并取得合格证后方能上岗。
第二十八条 特殊工种(电钳工、瓦斯检查员、放炮员、
通风机司机等)都必须经过县级煤炭主管部门培训,经考试
合格取得合格证后,持证上岗。
第二十九条 其他新到矿的工人,下井前必须由煤管站
组织培训,未经培训,不能下井。
七、两堂(塘)一舍
第三十条 必须有能挡风、防雨、保温、防潮湿的宿舍
和干净卫生的食堂及班班换水洗澡的澡塘。
编 辑:兰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