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山西省吕梁市孝义安信煤业有限公司"6.13"特别重大爆炸事故等三起事故的通报
2008-6-18
    安监总煤调〔2008〕125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2008年6月13日11时左右,山西省吕梁市孝义安信煤业有限公司主井底发生爆炸事故,造成34人死亡。
    事故发生后,国务院领导同志高度重视并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全力抢救被困人员,查明事故原因,依法依规处理。山西省委、省政府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主要负责同志率有关人员及时赶赴现场,指导事故抢险救援等工作。公安部、监察部、全国总工会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等部门有关同志也陆续到达事故现场。
    安信煤业有限公司为乡镇煤矿,核定生产能力9万吨/年,2008年5月18日被批准复产。事故当班井下有58人,事故发生后15人安全出井,43人被困井下。经抢救,9人生还,其余34人死亡。国务院调查组已对此事故展开调查。
    经初步分析,事故原因是由于井下使用非矿用炸药自燃引起爆炸,产生有毒有害气体,而矿工没有按规定使用自救器,导致中毒死亡。这起特别重大事故暴露出以下突出问题:
    一是火工品管理极度混乱。该矿购买、储存非法私制炸药,井下火工品使用管理极度混乱,没有合规的爆炸材料库(已初步查明存在3个非正规爆炸材料库),没有井下火工品领用制度,没有专职放炮员,随意领取火工品;大量炸药和雷管混放,部分炸药和雷管提前装配,严重违反规程的规定。
    二是长期非法越界开采。该矿2006年以来多次被查出越界开采,并被施以处罚,但该矿目无法纪,没有采取任何整改措施,采取设置假密闭等欺骗手段通过复产验收。该矿在非法越界区域有多达28个掘进头,巷道布置混乱,无风微风作业,疯狂盗采国家资源。
    三是劳动管理混乱,严重“三超”。该矿存在严重的以包代管行为,劳动用工制度不完善、不健全,部分工人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未经培训就上岗作业,井下没有统一的管理制度,下井人员未按规定配备和佩戴自救器。该矿核定生产能力为9万吨/年,而事故前的日产量是其允许能力的3倍多,严重超能力生产;按照山西省有关规定,此类矿井井下作业人员不得超过29人,而事故发生时,该矿井下作业人员多达58人,严重超定员生产;该矿还违反规定,在井下大量使用非防爆民用三轮车,事故隐患突出。
    四是政府部门监管监察不到位。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对煤矿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深入、不扎实,对该矿火工品管理、煤炭资源管理、劳动用工管理、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等一系列突出问题监管监察不力,执法不严。
    此外,6月12日22时,湖北省恩施州鹤峰县土垭煤矿(探矿企业)1号井发生瓦斯爆炸事故,造成7人死亡;6月13日23时30分,山西省忻州市宁武县雨田煤业有限公司发生透水事故,造成8人死亡,上述三起事故尤其是山西省吕梁市孝义安信煤业有限公司“6.13”特别重大事故损失惨重,影响恶劣,教训深刻。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一、切实加强煤矿火工品管理。煤矿企业要落实火工品管理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火工品出入库检查、领退、保管、登记等各项管理制度;要购买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合格火工品,依规程设置井下爆炸材料库,严格火工品运输制度;爆破作业必须由专职爆破工担任,并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制”,认真落实煤矿爆破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要把煤矿井下火工品专项集中整治作为当前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一项重点内容。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对煤矿井下火工品全面开展隐患排查,认真整改存在的问题,确保取得实效,并全力配合公安机关对重点煤矿深入进行检查、教育,及时消除隐患。
    二、强化煤矿探矿井的安全管理。各类煤矿探矿井要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制,加强职工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制定探矿安全措施,严格执行顶板管理、防灭火、防治水、瓦斯治理等各项规定,严防事故发生。驻各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地方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配合国土资源部门严肃查处以采代探、工程非法转包等违法行为,协助国土资源部门加强对探矿点的监管,依法规范探矿行为,严厉打击探矿井以采代探行为,发现探矿企业以探矿名义进行煤炭开采的,要严格追究责任。
    三、切实加强矿井地质管理工作,落实水害防治措施。煤矿企业要认真落实矿井水害防治责任制,切实加强矿井水文地质基础工作,按照“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防治水原则,落实“防、堵、疏、排、截”五项综合治理措施。采用适合本矿井的物探、钻探、化探等先进的综合探测技术,立即查清本矿和临近煤矿水害隐患情况,尤其是采空区积水情况,狠抓水害预测预报和隐患整改治理工作。当前尤其要严格执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预防暴雨洪水引发煤矿事故灾难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煤调﹝2008﹞70号)的各项规定,落实各项防治水措施,有效预防暴雨洪水引发煤矿事故。
    四、扎实开展煤矿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煤矿企业要全面深入排查治理煤矿各生产系统、各环节存在的隐患,做到排查不留死角、整治不留后患。地方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认真总结前一阶段煤矿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成效和不足,严格按照国务院的要求,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的统一部署,对煤矿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再部署、再落实、再督办,坚决打好隐患排查治理这场硬仗;要积极查找监督管理上存在的薄弱环节,对排查发现的重大隐患要督促限期整改,对不认真、不负责、不排查、不治理的,要从严追究责任,通过媒体予以曝光;导致重特大事故的,要依法依纪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五、加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工作力度。各级煤炭行业管理、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更加扎实深入抓好工作,明确辖区内的重点矿井、重点部位,深化执法检查,严格公正廉洁执法。要加强对煤矿日常生产过程的安全监管监察,做到关口前移、重心下移,认真查找本地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和漏洞,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坚决责令停产或予以关闭;要依法严肃查处超层越界开采,无证或证照不全擅自生产,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生产等非法违法生产行为;严厉打击瞒报事故行为,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请地方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将本通报转发到辖区内各煤矿。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二○○八年六月十八日
信息来源: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编 辑:兰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