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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登封:8起安全事故牵出42宗渎职罪案

煤炭资讯网 2010/4/14 8:19:59   要闻

  河南登封是资源大县,煤炭、铝土等矿产是其支柱产业。近年来,为获取巨额利润,一些不法矿主漠视生命、忽视安全,开足马力超负荷生产,导致安全生产事故接连发生。2006年以来,河南省登封市检察院对8起资源领域安全生产事故进行了调查,共立案查处资源领域渎职侵权案件42件42人,其中重特大案件39件39人。

  涉嫌罪名均是玩忽职守犯罪

  发案单位集中。涉案人员所在的行业和部门主要集中在对矿山安全生产负有监管职责的煤炭、安监、国土、乡镇区党政机关等。

  涉案人员层级低。在办理的42人中,负有监管职责的普通工作人员和中层科办所负责人有40人,占被查处总人数的95%,副科级以上干部2人,仅占被查处总人数的5%,而部门或单位的党政正职无一人被追究刑事责任。

  涉案罪名单一。被查处的渎职犯罪涉嫌的罪名均是玩忽职守犯罪。主要表现为犯罪嫌疑人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对非法矿井取缔不力,对资源开发领域存在的安全隐患未采取有力措施进行制止;或是检查流于形式,未按规定次数进行检查;或是对正在进行技术改造的煤矿监督不力,致使其违规大规模生产,从而导致事故的发生。

  后果严重损失大。8起安全生产事故共造成66名矿工死亡,20名矿工重伤,给国家和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极大损失。

  处罚轻刑化。立案侦查的42名犯罪嫌疑人中,法院已依法作出有罪判决26人,其中判处免予刑事处罚17人,占判决总数的65.4%,判处拘役1人,占判决总数的3.8%,判处拘役宣告缓刑3人,占判决总数的11.5%,有期徒刑宣告缓刑5人,占判决总数的19.3%,无一人被判处实刑;还有16人已经起诉至法院尚未判决。

  资源领域渎职犯罪为何高发

  部分监管人员安全观念淡薄,责任心不强。个别领导未能真正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工作流于形式,致使被停产整顿矿井能够非法私下组织生产,最终导致惨剧发生。如2008年登封新丰二矿事故中,主管煤矿安全的李某,对新丰二矿违法生产行为没有采取得力措施及时监管制止,导致事故。

  对非法小矿井取缔不力。不法矿主为获取巨额利润,采取“你来我跑、你走我干”的“游击战术”对付检查人员,给安全生产埋下重大安全隐患。如在2007年致9死1伤的一起特大瓦斯爆炸事故中,主管安全生产的矿区副主任刘某发现辖区内某瓷片厂院内的非法采煤行为后,在多次制止不力的情况下,没有及时将该情况向矿区主要领导汇报,更没有按有关规定予以彻底取缔,最终导致该非法矿井在生产中发生瓦斯爆炸事故,酿成严重后果。

  处理力度小,刑事责任追究不到位。在2006年以来该院查处的资源领域安全生产事故中,仅有两起事故中负直接领导责任的2名主管安全生产的副职被追究失职渎职刑事责任,其他人员均为站办所长以及驻矿人员。站办所长以及驻矿人员身处监管第一线,有些问题他们并不是没有发现,并不是没有向领导汇报,但是仅凭这些“位卑权微”的一线人员制止纠正违章生产行为,并不现实。再加上巨大利益的存在,不法矿主会千方百计地拉拢贿赂有关人员和领导,使这些一线管理人员的直接领导私下发号施令对这些矿井予以关照,对安全隐患也只能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听天由命。“所有任务均已安排布置下去,我对他们要求得很严格,出事故责任不在我”成了一些领导推脱责任的托辞。再加上多种因素的影响和阻力的存在,检察机关很难追究乡镇区或部门主要领导刑事责任。

  刑法对此类犯罪的处罚较轻。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这一法律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并没有得到很好的执行,甚至出现渎职犯罪轻刑化的不良倾向,这些都直接导致了对玩忽职守犯罪打击不力,没有发挥出刑罚应有的威慑作用。

    来源:正义网-检察日报      编 辑:一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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