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网四川11月17日电(通讯员 程刚 吴萍)四川省高县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首例特大受贿案,于2010年11月12日一审宣判,高县文江镇原党委书记王曦南、原经发办主任杨忠平,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1年、10年,分别并处没收财产50万元。
2009年9月12日高县某煤矿发生2人死亡的安全事故,被县人民政府责令停产。该煤矿业主找到时任高县文江镇党委书记王曦南、经发办主任杨忠要求尽快恢复生产。二人遂利用职务之便,在未实际投资的情况下,要求占有40%的股份。
法院认为,二被告人王曦南、杨忠平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在行使对煤矿企业的管理职能中,利用职务之便,为投资经营人谋取利益,收受投资经营人送给的干股,以股份分红名义各获取利益人民币70万元,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之规定,涉嫌构成受贿罪,且数额特别巨大。据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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