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指控,2003年至2009年5月期间,被告人李人志在担任华亭煤业集团公司副董事长和窑街煤电集团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期间,单独或伙同被告人解亚玲收受贿赂,共计折合人民币1105万余元;其家庭财产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超过900万元,二人不能说明并证明其来源合法。
李人志被捕前系窑街煤电集团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正地级),曾任政协甘肃省第十届委员会委员,案发后被撤销委员资格。2009年5月27日,李人志因涉嫌受贿罪被甘肃省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同年8月28日被逮捕。其妻子解亚玲2009年8月9日因涉嫌受贿罪被甘肃省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同年9月1日被逮捕。
通过检察机关的指控可以发现,基建、设备采购和人事调整都成为李人志夫妻敛财的工具。从2007年初开始,夫妻二人仅利用集团建设住宅楼、小区工程建设、设备采购和人事调整等途径大肆受贿折合人民币1105万余元。经检察机关公诉的受贿罪条目达36条之多。二人受贿的财物中,既有现金,也有金砖、名表等。
窑街煤电集团有限公司是由始建于1958年的窑街矿务局整体改制成立的大型煤炭企业,原为煤炭部所属国有重点煤炭企业之一。2008年7月16日,经国家工商总局核准,变更为窑街煤电集团有限公司,名列全国煤炭工业100强企业。
目前,该案仍在继续审理过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