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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荣县检方依法抗诉助煤矿工人拿到补偿款

煤炭资讯网 2011/8/30 11:37:28   要闻

  正义网四川8月30日电(记者刘德华 通讯员吴明远 谢强)“我终于拿到赔偿款了”!8月30日,家住四川省荣县保华镇七旬老人李某某专程来到荣县检察院,感谢检察干警对其工伤赔偿一案依法抗诉、促成和解帮他拿到了3万元的赔偿款。   

  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呢,事情还得从头说起:  

  李某某1994年2月至2006年2月在荣县一家煤矿从事采煤工作,2006年2月离开煤矿回家后,李某某出现咳嗽、呼吸困难,2009年3月被鉴定为二期煤工尘肺陈旧结核。2009年4月,李某某到市有关部门申请工伤认定,有关部门以李某某已经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随后,李某某多次上门找煤矿赔钱。原来的老板告诉他,煤矿已经卖了,你去找现在的老板。现在的煤矿老板又叫他找原来的老板。无奈之下,李某某于2009年7月,拿着自贡市劳动鉴定委员会对其病情作出了符合《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级》标准肆级无护理依赖的鉴定,将荣县某煤矿告上法庭。同年12月,原审法院以该煤矿是2006年5月成立,系2006年3月向原煤矿购买其全部固定资产及采矿权而新成立的公司,两公司没有承接和隶属关系,李某某与该公司也没有劳动法律关系为由,判决李某某败诉。  

  “去检察院,检察院是最能说理的地方,要不就去上访”。2010年冬的一天午后,李某某在好心人的帮助下,来到了荣县检察院,拿着判决书,一个劲的恳请检察官为他做主。该院领导和民事行政检察科干警听完李某某的诉求后,意识到案件判决可能存在错误,经过认真分析研究后,该院启动了弱势群体民事申诉案件绿色通道,对本案优先受理、快速立案,指定专人下煤矿、调卷宗、查资料,很快查明了案情真相,获取了可靠证据。2006年3月刘某以个人名义与荣县某煤矿签订转让协议,购买其全部固定资产及采矿权,2006年5月新成立荣县某煤业有限公司,转让协议约定荣县某煤矿与荣县某煤业有限公司系承接关系。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54条规定:劳动者被诊断患有职业病,但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的,其医疗和生活保障由最后的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条例》第41条规定: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荣县某煤业有限公司应对李某某医疗和生活保障承担责任。并据此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导致判决结果错误。依法提请上级检察院对本案抗诉。随后,在原审法院按照上级法院指令对本案进行再审过程中,李某某向司法机关表达了和解的意愿。于是,承办检察官、法官本着案结事了,息诉罢访,化解矛盾,促进和谐的原则,启动了“检调对接”程序。最近,在法院主持下,最终当事人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由荣县某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一次性赔偿李某某工伤赔偿费用30000元并当场交付。至此,困扰了李某某近3年之久的工伤赔偿问题终于尘埃落地。  

  荣县检察院政治处负责人告诉笔者,该院正以开展“警民亲”活动为契机,立足实际,进一步落实执法为民措施,一心一意为老百姓办实事办好事。

    来源:正义网      编 辑:一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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