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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8·29大竹曾家沟煤矿透水事故9名责任人被公诉

煤炭资讯网 2012/7/4 15:14:30   焦点话题

 

 

  正义网四川7月4日电(记者 刘德华 通讯员 张星川)7月4日,记者从四川省检察院了解到,2011年“8·29”大竹曾家沟煤矿透水事故的业主及其矿长和分管生产负责人等9名被告,因涉嫌非法采矿罪、重大安全事故罪被提起公诉。

  经检察机关依法审查查明,2007年底,被告人刘先廷与陈华共同出资购买大竹县曾家沟煤矿,刘先廷任法人代表。被告人刘先廷因年老多病委托其子刘由华管理该矿,陈华委托刘大建参与管理。后因该煤矿搞技改需要投入大量资金,被告人刘先廷吩咐刘大建、陈华、刘由华商量解决技改资金缺口。三人商议超界开采+270M以下煤炭资源,将获取的利润作为技改资金,获得刘先廷同意。随后该矿在对周边地质结构不明,安全设施不达标的情况下,对+210M和+150M两个水平采煤工作面进行非法开采。矿长刘书万、副矿长于建、王明军、安检科科长谭天书在明知+210M和+150M两个水平采煤工作不属于该矿的开采范围,也没有制定《作业规程》、《操作规程》以及“一通三防”,安全不能保障和周边是否存在地质隐患的情况下,仍违规指挥工人冒险作业。安全员杨诗友未按规定跟班作业,排出事故隐患。最终导致该矿于2011年8月29日发生透水,死亡12人的特大事故。

  2012年5月4日,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对大竹曾家沟煤矿非法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做出鉴定:大竹县曾家沟煤矿超越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区范围采矿从未办理采矿许可证,属于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非法采矿行为,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数额为48573792元。

  检察机关审查后认为,大竹县曾家沟煤矿的法人代表刘先廷,业主陈华,管理人员刘大建、刘由华在明知+270M以下不属于该矿采矿范围,仍决定非法采矿,导致煤矿发生透水死亡12人的特大事故,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数额为48573792元,应当以非法采矿罪、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四人的刑事责任;矿长刘书万、分管技术的副矿长于建、分管生产的副矿长王明军、安检科长谭天书、安全员杨诗友,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刑事责任。

  另据悉,该透水事故的相关县安监局、国土局4名国家工作人员因涉嫌玩忽职守罪业已向县法院提起公诉。

    来源:正义网      编 辑:徐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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