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中华全国总工会三家联合制定的《煤矿班组安全建设规定(试行)》从2012年10月1日实行。
《煤矿班组安全建设规定(试行)》共分八章四十四条。总则规定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从企业、矿井、区队到班组的班组安全建设体系,把班组安全建设作为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基层和基础管理的重要环节,明确分管负责人和主管部门,制定班组建设总体规划、目标和保障措施。
班组长一般应当具有高中(技校)及以上文化程度、3年及以上现场工作经验,具有较好的身体素质。并具有以下权力:(一)有权按规定组织落实安全规程措施,检查现场安全生产环境和职工安全作业情况,制止和处理职工违章作业,抵制违章指挥,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且自身无力解决时有权拒绝开工、停止作业,遇到险情时有在第一时间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的直接决策权和指挥权,并组织班组人员安全有序撤离;煤矿企业不得因此降低从业人员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二)有权根据区队生产作业计划和本班组的实际情况,合理安排劳动组织,调配人员、设备、材料等;(三)有权核算班组安全、质量、生产等指标完成情况,根据有关规定,对班组成员的工作绩效进行考核;(四)企业赋予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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