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总揽  写作  煤市分析  政策法规  技术论文  矿山安全  事故案例  煤价行情  在线投稿  | 西北站  华中站 | 特约通讯员档案

四川煤矿安全监察局 关于立即开展煤矿安全专项督查的通知

煤炭资讯网 2012/10/31 14:15:12   安监动态
各产煤市(州)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煤监分局,省煤炭产业集团,省古叙煤田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开展煤矿安全专项督查的通知》(安监总办[2012]127号)要求,国家局将组织煤矿专项督查组从即日起至11月下旬对我省进行煤矿安全专项督查,为做好迎检配合工作,切实开展好煤矿“打非治违”行动“回头看”活动,全面加强第四季度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的发生,为党的十八大的胜利召开创造安全稳定的环境,经研究,定于从即日起至11月下旬在我省组织开展煤矿安全专项督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监局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决策部署,紧紧依靠地方党委和政府,全面落实煤矿企业主体责任和地方政府安全监管责任,深入企业、严格检查、切实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全面推进煤矿“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瓦斯治理、水害防治等重点工作,进一步强化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发生。
 

二、督查的主要内容

(一)各地是否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关于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批示指示精神;各地为迎接党的十八大胜利召开,结合本地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实际,为进一步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和政府监管责任制定针对性的措施;

(二)各地是否成立煤矿安全专项督查组,制定工作方案,明确职责、落实责任;

(三)各地对开展煤矿“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情况,特别是对“回头看”活动和安排部署情况,要突出对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煤矿和水害、煤层自燃、冲击地压等灾害严重煤矿以及建设矿井为重点,全面开展专项督查行动;

(四)各地贯彻执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川府发[2012]29号)情况以及贯彻落实“市级领导包县、县级领导包矿”情况;

(五)各地对年产9万吨及以下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停产整顿落实情况和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开展情况;

(六)各地贯彻落实1025日召开的全省深化“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工作座谈会议情况;

(七)各地贯彻执行《四川省安全监管局 四川煤监局关于印发〈煤矿安全专项督查方案〉的通知》(川安监〔2012195号)情况,特别是贯彻执行“不符合《四川省小煤矿安全生产基本要求》的矿井,超核定区域和超层越界生产、建设的矿井,煤矿地面标准化未达标”等16种行为停产整顿的情况。
 
三、督查时间和对象
 
从即日起至11月下旬,用一个月时间,共组织12个督查组,对我省15个产煤市(州)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重点煤矿企业进行督查。督查组人员分组和督查区域仍按照《四川省安全监管局 四川煤监局关于开展全省煤矿非煤矿山 危险化学品 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专项督查的通知》(川安监[2012]183号)不变,进行煤矿专项督查时由局领导带领涉煤处室和煤监分局有关人员参加督查。
 
四、督查方式
 

(一)听取专题汇报。听取地方政府、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企业关于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相关汇报,重点听取攀枝花肖家湾“8.29”特别重大事故和达州万源市永盛煤矿“9.9”较大瓦斯事故后煤矿停工停产情况以及对本地煤矿复工复产工作安排部署和组织开展情况;督促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煤监分局开展煤矿“打非治违”工作“回头看”活动。

(二)深入现场检查。以攀枝花、达州、宜宾、广安、泸州、广元、雅安、乐山、内江、凉山州等10市(州)为区域重点,通过随机抽查、解剖式检查、明查暗访等方式解剖分析煤矿安全生产问题,切实推动各地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凡发现煤矿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和问题的,要及时向煤矿企业下达安全执法指令并做出处理处罚决定。

(三)召开煤矿企业负责人座谈会议。要分片组织召开所有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座谈会,就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尤其是十八大期间的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宣讲、提出工作要求,确保十八大期间我省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实现安全生产。
 
五、工作要求
 

(一)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煤监分局要积极与本地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加强协作配合,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制定工作方案,迅速组织开展本地区煤矿安全督查检查,务求全面彻底、不留死角、不留漏洞。同时各地要做好国家局煤矿安全专项督查组的迎检工作,要积极配合国家和省局督查组做好相关工作。

(二)各督查组要深入细致、认真检查、严格执法,督查结束后向及时向地方人民政府通报情况,并提出工作要求和建议,同时形成书面督查报告。

(三)各督查组要加强廉洁自律、轻车简从、严格执行国家局和省局的“九条纪律”、“十不准”等有关廉政建设的备项规定。

(四)各产煤市(州)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煤监分局、省局督查组要指定专人负责信息报送工作,必须在在1125日前本次督查情况书面报省安全监管局(四川煤监局)。

联 系 人:黄新军 联系电话:028-86267050

电子邮箱:mjzfjd@163.com

 

 

 

                          二○一二年十月二十六日

    来源:四川煤矿安全监察局      编 辑:西江月
本网站新闻版权归煤炭资讯网与作者共同所有。任何网络媒体或个人转载,必须注明“来源:煤炭资讯网(www.cwestc.com)及其原创作者”。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总编辑:李光荣    副总编:韩一凡  顾问:王成祥、王金星   主编:欧阳宏  编辑:杨建华(网站监督)、黄永维、曹田升、陈茂春
备案序号:渝ICP备17008517号-1|渝公网安备50010702502224号
电话:(023)68178780、13883284332
煤炭资讯网原中国煤炭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