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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兴安全管理局:强化所属突出矿井停产期间监督、监管

煤炭资讯网 2012/11/7 11:15:40   安监动态
  【本网讯】  11月5日,湘煤集团资兴安全管理局下发“资兴矿区突出矿井停产期间监督、监管工作方案” 及“资兴矿区安全生产管理局搞好今年后两月安全生产的硬性规定”,并成立突出矿井停产期间监督、监管工作领导小组,实行管理局领导定点联责,相关工作人员驻公司(矿)定点蹲守进行监督、监管的工作方案。并要求局领导在突出矿井停产期间到联责点下井和指导工作不少于2次。工作人员在突出矿井停产期间到联责点下井不少于4次。 

       要求所属突出矿井停产整顿必须制定方案,督促停产整顿的突出矿井对所有作业地点重新做一次消突评价,所有消突评价报告必须报管理局备案。突出矿井在停产期间领导下井带班及干部上岗情况的监督、监管。突出矿井在停产期间富余人员培训学习组织落实情况的监督、监管。 

       为确保后2个月的安全生产,硬性规定要求:所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在停产整顿期间,必须停止石门揭煤、煤门掘进、煤(半煤岩)巷掘进、回采工作面采煤、煤(半煤岩)巷支架回收等工作。违者罚单位20000元,罚总经理、矿长各2000元。所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在停产整顿期间,必须对所有采掘作业地点重新做一次消突评价。并经公司总工程师批准。未重新做消突评价或消突评价达不到质量要求的,罚公司、矿总工程师各1000元,今后的生产中,所有采掘作业地点都必须按规定进行消突评价,凡发现没有消突评价而进行采掘工作的,罚公司主管生产副总经理、总工程师各1000元。所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在今后的生产中,采掘作业地点的消突红线必须根据作业情况每旬更新一次,及时填图。消突红线没有及时更新和填图的,罚公司、矿总工程师和主管技术人员各500元。所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在今后的生产中,石门揭煤和过煤门都必须在技术措施中规定使用金属骨架的,凡措施中没有规定的罚矿总工程师1000元,施工中未使用的罚施工区(队)长1000元。所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在今后的生产中必须形成两个出口正规布置采煤。否则罚总经理、总工程师各1000元。
    本网特约记者:尹志明      编 辑:徐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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