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 3月26日,湘煤集团下发“关于加强内部单位资金管理的补充规定”,2014年4月1日至12月31日对下属各子公司不再提供内部流动资金借款,以进一步防范资金风险,降低资金成本,确保资金安全规范运行。
规定要求:借款延期手续最多只允许办理两次。对内部借款延期2次以上的单位,原则上要求各单位积极筹措资金分期归还,在半年到一年之内归还完毕。对按期还款确有困难的,要求在借款到期前一个月向集团公司上报延期申请,并要求列出具体的还款计划时间表,经集团公司领导批准方可延期。对内部银行借款利息费用要求于每月20日前上交集团公司,对累计至3月31日止以前借款利息要求在2014年6月底前上交集团公司。对逾期未交的单位,对所属单位负责人、分管财务部公司领导、财务部长分别处以2000元、1600元、1000元罚款并在全集团范围内予以通报。
同时要求子公司严格杜绝“存贷”双高现象,充分发挥资金利用效率,合理确定资金储备量,做到有保有压,略有余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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