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总揽  写作  煤市分析  政策法规  技术论文  矿山安全  事故案例  煤价行情  在线投稿  | 西北站  华中站 | 特约通讯员档案

山西长治市城区法院“ 非法拘禁”刑事案件为何转为“不当得利”民事诉讼

——“1·28绑架敲诈100万案”真相

煤炭资讯网 2014/8/23 8:35:45   能源


  【核心提示】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相关的司法解释》第六章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务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追缴、退赔的情况,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不当得利是属于民法范畴,我国《民法通则》第92条是关于不当得利的规定:没有合法依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事件回放


  山西省长治市人李树青,与运城人吴自革、韩连生合股做生意。2013年年初,吴自革指使多人冒充警察身份用手铐将李树青从长治强行控制后带到600多公里外的运城,并以暴力相威胁索要100万元。李树青支付100万元承兑汇票后方得以获释,但被逼写下了相关单据。这些单据竟被长治市城区法院枉法裁判,采信成为合法证据。


  李树青获释后报警,警方很快抓获吴自革等多人。2014116日,山西省长治市城区法院作出刑事判决,吴自革等多人犯非法拘禁罪,分别被判刑10个月不等。对于这个判决,李树青表示了严重不满1月24日,对判决持有异议的李树青,向长治市城区检察院提出了要求抗诉的申请。今年1月29,李树青向长治市城区检察院提出的抗诉申请被驳回。长治市城区检察院2014年129抗诉请求答复书城检刑抗答【20141号中显示:经审查,本院认为一审判决定性准确、量刑适当、程序合法,决定不提出抗诉


  程序违法、定性有误


  按照有关规定,本案应在刑事判决中对受害人的民事权利作出认定和处分。令人惊讶的是,当受害人李树青长治市城区法院询问损失的100万元为何不在判决书中体现,将来如何主张索要回属于自己个人的100万元时,却被法院告知需另行以“不当得利”立案起诉,属单独的民事案件,100万元是刑事犯罪所得,却让以民事诉讼的手段索要,一起绑架在法院的“指引”下演变成了不当得利的民事诉讼


  被演变成的民事诉讼


  一款多用,用于被长治市城区法院认可的刑事犯罪所得100万元又被长治市城区法院变成了不当得利的民事纠纷款, 使这起案件卷入一个“怪圈”。不当得利是属于民法范畴,我国《民法通则》第92条是关于不当得利的规定:没有合法依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而且长治市城区法院还专门安排人受理此案并进行了立案,长治市城区法院2014年19日毅然收取了由李树青交来的13800元案件受理费、申请费,案由一栏注明是不当得利。但又以被告吴自革提出“管辖权异议”,长治市城区法院竟然在2014年521日以(2014)城民二初字第31号下发了民事裁定书,内容如下:本院认为,该案属于不当得利纠纷,且被告提供的户籍证明被告居住地为万荣县,不属于本院管辖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被告吴自革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万荣县人民法院处理。


  证据作出歪曲认定


  当受害人李树青就本案向北京资深律师咨询时,得到的答复是法院在戏弄人,是典型的“玩弄法律”,这起案件李树青既不具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身份,又不能单独作为民事诉讼主体提起民事诉讼,被告人绑架敲诈受害人的100万元应当在刑事判决书中一并作出处理。(详见《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相关的司法解释》第139)。而且强调的是,这份漏洞百出且生效的判决已经封锁了他正当主张索要100万元的道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条规定下列事实  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其中(四)明确表述: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而在该刑事判决书中也已认定了这100万元的“合法性”。


  不难看出,长治市城区法院2013)城刑初字第368号判决书实质上认可了受害人李树青被绑架控制后被逼打给吴自革的二张关于退股及货款、工资的证明证据(这份证明证据中也无显示任何公司字样,签字均为李树青个人),把这份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合法化。然而,翻阅被告人吴自革提供给公安机关的一份口供中吴自革承认打的这张退股条不是李树青自愿签的,也承认了货款和李树青无关同时表示这些钱与李树青个人之间无任何关系。


  被告人吴自革自己都不承认的证据却被长治市城区法院采纳,变为有效证据,从而造成整个案件性质发生了改变。很显然造成这种明显的案件瑕疵是人为因素。


 刑事判决书漏洞百出


  翻阅长治市城区法院的(2013)城刑初字第368号判决书,首先发现这份判决书的判决日期错写成2013年116李树青在本案中是以被害人的身份出现,两名诉讼代理人(律师)却变成辩护人更成为笑柄。此案中被害人到底以何身份介入,成为了一个谜。


  在这份判决书中,用大量文字(近2000字)阐述被害人李树青报案材料、询问笔录,而涉及的被告人吴自革郑建兵卫宾三人的阐述则以最省略的30多字作全面高度概括,也就是在该判决书9条写到的:被告人吴自革郑建兵卫宾归案后的询问笔录及庭审中对上述事实的供述与辩解。这样的判决书确实比较罕见!---一位资深法律人士这样评价,其背后深层次还有什么原因我们不得而知。


 判决书认定事实不清


  本案认定的事实是以暴力相威胁索要100万元成立,但100万元都到了谁的手上?为何只显示出70万元的下落?对于如何弥补被害人的损失,判决书中没有给出任何结论,严重违反了判决文书的基本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据此,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具体内容,应当在判决主文中写明。


  据法律人士分析在本案中并不是像城区检察院说得那样定性准确、量刑适当、程序合法,而是存在着恰恰相反的结论。引用一句俗语“该判的没判,不该立的立了”,这是典型的人情案、关系案,是精心设计的一个圈套,存在着许多不可告人的秘密。但判决书中显示出的种种矛盾却又无法遮掩。


  值得一提的是,长治市溢鹏建材有限公司的法人是吴自革,是公司的业务、账务主要控制人,为了清欠个人外债对公司股东采取不正当手段,其目的显而易见,在判决中,长治市城区法院却回避这一事实,原因不得而知。


  本判决结论原文是:本院认为,被告人吴自革做(错别字,应改为作)为长治市溢鹏建材有限公司的股东,为索取在长治市溢鹏建材有限公司的股金、贷款等,伙同郑建兵卫宾非法拘禁他人,三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支持。然而判决书中并没有显示被告人吴自革与受害人李树青个人之间欠款的任何合法直接证据。这个证据的存在与否会直接导致案件的定性。


  然而,在被告人吴自革提供给公安机关的一份口供中,有这样一段描述:李树青不应该支付我100万承兑,我应该从公司拿。这也许会能给出我们一个准确的答案。


  在事实如此清楚的情况下,长治市城区检察院指控和城区法院的判决令人难以理解。法律人士也表示,这样的情况建议法院应立即采取自查自纠尽快启动再审程序,早日纠正明显的错误判决,弥补受害人的损失。

    来源:煤炭网视      编 辑:一帆
本网站新闻版权归煤炭资讯网与作者共同所有。任何网络媒体或个人转载,必须注明“来源:煤炭资讯网(www.cwestc.com)及其原创作者”。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总编辑:李光荣    副总编:韩一凡  顾问:王成祥、王金星   主编:欧阳宏  编辑:杨建华(网站监督)、黄永维、曹田升、陈茂春
备案序号:渝ICP备17008517号-1|渝公网安备50010702502224号
电话:(023)68178780、13883284332
煤炭资讯网原中国煤炭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