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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煤集团对资产损失进行责任追究

煤炭资讯网 2014/10/26 20:15:31   经验交流
      【本网讯】10月24日,湖南省煤业集团有限公司下发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对资产损失进行责任追究。

      企业资产损失分为一般资产损失(10万元及以下)、较大资产损失(10万元至100万元)、重大资产损失(100万元至500万元)和特别重大资产损失(500万元以上)。
     
      企业发生一般资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人处以扣发100元绩效工资,以及警告、记过或者降级(职)等处分;对主管责任人处以扣发300元绩效工资,以及警告、记过或者降级(职)等处分。
     
     企业发生较大资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人处以扣发200元绩效工资,以及降级(职)、责令辞职、撤(免)职、解聘或者开除(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对主管责任人处以扣发600元绩效工资,以及降级(职)、责令辞职、撤(免)职、解聘或者开除(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对分管领导责任人处以扣发4800元绩效薪金,以及记过、降级(职)、责令辞职或者撤(免)职等处分。
     
     企业发生重大资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人处以扣发300元绩效工资,以及撤(免)职、解聘或者开除(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对主管责任人处以扣发900元绩效工资,以及撤(免)职、解聘或者开除(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对分管领导责任人处以扣发7200元绩效薪金,以及降级(职)、责令辞职或者撤(免)职等处分:对重要领导责任人处以扣发9000元绩效薪金,以及降级(职)、责令辞职或者撤(免)职等处分。
     
    企业发生特别重大资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人处以扣发400元绩效工资,以及解聘或者开除(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对主管责任人处以扣发1200元绩效工资,以及解聘或者开除(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对分管领导责任人处以扣发9600元绩效薪金,以及撤(免)职、解聘或者开除(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对重要领导责任人处以扣发12000元绩效薪金,以及撤(免)职、解聘或者开除(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
 
      对造成较大资产损失,受到撤(免)职以上纪律处分的相关责任人员,自被撤(免)职之日起三年内不得担任被撤(免)同级职务及以上职务;对造成重大资产损失,受到撤(免)职以上纪律处分的相关责任人员,自被撤(免)职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被撤(免)同级职务及以上职务;造成国有资产特别重大损失,或者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等被判处刑罚的,终身不得担任被撤(免)同级职务及以上职务。
 
     资产损失相关责任人违反《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的,建议党组织进行处理。 相关责任人涉嫌刑事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本网特约记者:尹志明      编 辑:肖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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