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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敏飞:“末位淘汰被判赔偿”带来什么启示

煤炭资讯网 2017/5/4 10:10:23   煤企聚焦


  “末位淘汰制”作为绩效考核的一种手段,近年来在一些公司推行开来,然而,重庆某实业公司实行“末位淘汰”制“淘汰”员工后,被员工告上法庭,最终被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判赔偿3万余元。这是近日渝中区法院发布的一起劳动争议诉讼典型案例。(5月3日《法制日报》)

  “末位淘汰制”最早由美国通用电气公司前CEO杰克·韦尔奇提出,本身是没有原罪的,这样的制度设置,有利于增强员工的危机意识和竞争意识,从而更大限度地激发员工潜力,为企业创造更多财富。这般设置没有问题,但国内一些企业在引进之时,便将“末位淘汰制”的好经念歪了,逐渐在签署劳动合同时就擅自增加“根据‘末位淘汰’制决定解雇或继续任用”等条款,这就违法法律法规了。

  如今在重庆,一名被“末位淘汰”的员工,将自己的前公司告上法庭,最终,法院的判决支持了员工的诉求,他的前公司要对他进行3万余元的赔偿。这样的案例,对劳动者来说,是一种福音。这意味着,劳动者的权益,得到了最大限度地保障,企业任意解约,不仅是对劳动者权益的不尊重,也是对法律的践踏。而通过这样的判决,也能带来一些现实的启示。

  启示一:企业所有的规章制度,都必须依法而行,不能违背法律,这是底线,不容触碰。根据《劳动法》第39条、40条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和制度或者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企业方能援引条款解除合同。但很显然,“不能胜任工作”与“末位淘汰”是两码事,不可混淆。也缘于此,去年底,最高法公布《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重申单位以“末位淘汰”单方解约属违法。这虽然是重复法律,但也是对劳动者权益的重申,值得肯定。

  启示二:劳动者权益不可侵害。事实上,除了末位淘汰制之外,还有“年假清零”“带薪休假形同虚设”等现实问题,也是对劳动者权益的一种侵害。如今,随着员工法律意识的逐渐增长,类似的侵害劳动者的事情,也必然会有人站出来维权,对于这些具备公民意识的人,我们应该给予点赞。同时,企业自身,也应尽到自己的责任,不要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当然,作为监管部门,也应及时“亮剑”,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撑腰”。

  因而,应让“末位淘汰被判赔偿”成为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范本。更进一步来说,还可以借此进行延伸,对企业的规章制度进行审视与核查,剔除其中不合法的规定,最大限度地确保劳动者权益。因为,企业任何的规章制度,都不是侵害劳动者权益的挡箭牌,而这,也是法治社会的应有之义。

    来源:光明网-时评频道       编 辑:木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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