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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 锐:法律应当如何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

煤炭资讯网 2017/5/8 10:08:10   煤企聚焦

 

  因为卖了两只小太阳鹦鹉,深圳男子王某近日被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五年有期徒刑。这一判决引起争议的地方在于,王某所出售的这两只鹦鹉,是人工饲养繁殖的。王某的家属表示,不清楚小太阳鹦鹉属于濒危野生动物,更不明白出售人工饲养繁殖的濒危野生动物也会触犯刑法。目前,王某一方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央广网5月7日)

  须指出,相关报道的案情并不全面,至少遗漏了两个信息。一是根据国家林业局2013年发布的《54种可商业性经营利用驯养繁殖技术成熟的野生动物名单》,王某所饲养并出售的鹦鹉并不在国家允许驯养繁殖的范围;二是法院认定他另有45只同种鹦鹉待售。这起个案即将进入二审阶段,一审法院已经失去了发声机会,我们期待二审法院能够重视舆论的声音,依法审慎地做出结论,并就裁判依据和理由做好释法明理工作。

  人类需要尊重、保护自然已成为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普遍共识,正因此,法律规定了破坏自然行为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可是,人类并非全能全知,尤其在大自然诸多物种面前,更显得尤为无知,这就造成了一些人或将因无知,而不慎触犯自然、触及法律,乃至遭受刑罚。

  如何对待人类因“无知”而犯下的错误?刑法理论认为人们通常不能以不知法律为由而得到赦免,但也认可在极端情形下,当法律确实难以为常人所获悉,法律也须对此做出考量。在实际立法过程中,已经确有针对“人类无知”极端情况而设置的保护机理。

  要弥合自然保护与人类的无知之间的冲突,首先要加强普法以及自然保护知识的传播,最大限度的让人们知法、守法;其次是司法机关在执法过程中,既要对自然保存敬意,又要对人们持有善意,充分了解立法原意。“将个案的审判置于天理、国法、人情之中综合考量。”一方面,从涉案生物获取途径、难易度、价款等方面来判断究竟是无知还是有意,进而认定主观恶意程度;另一方面,衡量相关行为是保护了涉案生物还是对之构成了危险乃至损害,以确定客观结果。

  同样,在相关事件的报道中,媒体不应放大这种冲突,甚至恶意歪曲报道。如在大学生掏岛窝案,就存在明显的片面报道。一是涉案人早以不是大学生;二是他们并非只是在“自家大门外”掏鸟窝,而是在树林里;三是涉案燕隼每窝产卵2至4枚,而且并非每枚卵都能最终孵化,他们显然并非“从门口一个鸟窝里掏出12只鸟”;四是们并非仅将售鸟信息发布在相对私密的朋友圈和QQ群,实际上,买家是从百度贴吧上获取的相关信息。五是从所卖价格来看,显然难以狡辩,他们认为这只是普通鸟。

  总之,我们需要对事件进行客观评价、审慎对待,才能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才能消除人类对自然不必要的恐惧,避免冲突扩大,乃至产生人类对自然的恶意报复之心。

    来源:光明网-时评频道      编 辑:木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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