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中央纪委官网的消息,随着反腐力度的加大,被降级甚至被“断崖式降级”的现象并不少见,有的降级力度非常大。
对于“法律不外乎人情”这句话,想必大家并不陌生。通俗地说,就是法律一般不会超出人类社会的情感之外。即基本符合社会的伦理道德,人的感情思想。也就是说,法律富含人性化“世情”、“民情”,但又不抵触司法运用。“断崖式降级”从一个侧面,也体现着一定的法与情。它既彰显出的反腐决心,也体现了反腐力度“精细化”、“精准化”。针对某些领导干部没有达到移送司法机关的程度,综合考虑违纪行为的性质和情节、造成的后果和影响、认错悔错态度,以及配合组织审查、退缴违纪所得等情况,作出相应的重大职务调整。但最终回归到“治病救人”的道路上来,是“严”亦是“爱”。
有权须有责。建立权责对等的权力机制,是建设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选择。相比于免职,“断崖式降级”意味着处分违纪官员的力度在加大。依照文中所述:“免职后起复的操作空间在于免掉的是职务,不是级别。保留原级别,那么就继续享受相同的待遇。这就为起复留下了伏笔。”不同的处分,是为了既不把犯错误的干部一棒子打死,也不减轻犯错干部应负的责任。再者,按照《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对那些违纪而不违法的官员也有相应的处分,其中降级就是一种。凸显出中央反腐的决心和法律法规的威严。
监督没有例外,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身为党员干部,铁的纪律就必须执行。如果党的政治纪律成了摆设,就会形成“破窗效应”,“断崖式降级”体现了从严治党、依法治官的原则和要求。更是为了防止不出事都是“好同志”,一出事就成了“阶下囚”的良苦用心。但据相关数据显示,十八大以来至少已有20位省部级以上官员被降级,在基层,被降级的干部可能更多。也再次证明,警钟长鸣、防范于未然的重要性。因为很多时候并没有对党员干部违纪苗头性问题引起足够重视,没有把纪律挺在前面,等到发现时,往往已经是为时晚矣。
“木受绳则直,金就砺则利。”话又说回来,“断崖式降级”的法与情,终究是“事后诸葛亮”。基于此,身为干部接受制度常态化约束才是务本。得把公共权力的运行置于阳光之下;得增强人民群众的权利意识、参与意识、监督意识;得立规矩、讲规矩、守规矩,让所有领导干部知晓哪些事能做、哪些事不能做,哪些事该这样做、哪些事该那样做;得建立健全相关制度,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得突出重点,重在管用、有效;得提高制度执行力,让制度、纪律成为带电的“高压线”;得对违纪违法问题的查处制度化、经常化,使党员、干部心有所畏、言有所戒、行有所止。相信,有了全方位扎紧制度笼子,用制度管权、治吏,“断崖式降级”便会遏增量。
一言以蔽之。党员“破法”,无不始于“破纪”。“断崖式降级”的法与情,是迈向依法治国的进步。也只有把纪律挺在前面,坚持纪严于法、纪在法前,才能克服“违纪只是小节、违法才去处理”的不正常状况,才能心存敬畏,做到克己奉公,时刻校准思想之标,调整行为之舵,绷紧作风之弦,守住纪律和规矩底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