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鱼 予:撕毁封条违法生产的“四两拨千斤”

煤炭资讯网 2017/6/18 9:24:54   煤企聚焦

 

  6月13日,28个督查组共检查445家企业(单位),发现289家企业存在环境问题。存在问题的企业中,属于“散乱污”问题企业的83家,未安装污染治理设施的24个,治污设施不正常运行的25个,存在VOCs治理问题的60个。其中,一些污染企业屡禁不止,再次撕毁封条违法生产。(环保部网站6月15日)

  如果按照“强、弱”来进行力量的大小比较,污染企业撕毁封条违法生产显然是“以弱胜强、以小欺大”之举。本来封条就是一种标志性文书,具有强制性的作用。在行政执法中其制作要求和使用方法,就颇为严格,需使用得当,既不能弃之不用,也不能随意滥用。封条的使用对象是明确的,那就是涉嫌违法的物品及有关证据等。所谓涉嫌违法,即有证据或有根据表明被检查的对象有违法、违规行为。回到文中,部分“散乱污”企业屡禁不止,而且什么石材厂,保温材料、木业、装饰材料、时装等有限公司居然擅自撕毁封条违法生产,无污染治理设施。令人纳闷,污染企业胆气何来?撕毁封条违法生产的“四两拨千斤”所“借”何力?

  “四两拨千斤”原意指不以拙力胜人的功夫,避实就虚,使外力难以作用于自己身上。应该说这些企业把避“实”就“虚”用得恰到好处、淋漓尽致。因为,对于这些问题,督查组只能移交到当地有关部门进一步调查处理。当然,各级对方政府能否加快推进对“散乱污”企业清理整顿、整治到位?能否对屡禁不止、擅自撕毁封条违法生产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能否杜绝“散乱污”企业死灰复燃,这份“千斤”之力需要“实打实”。

  再进一步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既然已经是“铁板钉钉”被贴上封条,那么,污染的事实便不容置疑。但,污染企业胆敢在有关部门给其贴上封条语境下,罔顾法规与民意,毁封开工,其牛气远超一般群众,难免让人怀疑其有“后台”和“靠山”,或是说得到一份默许。

  污染无底线,处罚需及时。撕毁封条违法生产的“四两拨千斤”之力无论来自哪里,都是环境治理无法负累的痛。督查环保固然可期,但并非一劳永逸万全之策。“远水救不了近火”往往是不争的事实。扬汤止沸不如釜底抽薪。对撕毁封条违法生产,更得多管齐下治标兼治本。得对他们铤而走险的行为从严从重处理;得加大经济处罚力度。诚然,经济处罚必须有其依据,其额度也总有个上限。但不妨纳入污染的修复金额考虑;得对地方执法的渎职、懈怠予以严惩,打消风声一过大事化小的“小算盘”;不妨设置群众举报奖惩制、监督部门检查挂钩等方式,摸清非法污染企业排污动向。或许,才能让污染企业因对重罚的畏惧而停止非法生产。

  徒法不足以自行。撕毁封条违法生产,凡此种种,不仅助长了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流弊,而且严重削弱了环保法律法规的严肃性;不仅埋下了大量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定时炸弹”,导致污染事件时有发生,而且严重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影响了群众战胜污染的信心。治污如治病,虽不能保证药到病除、立竿见影,相信只要能真正击中要害,定收到良效。

    来源:光明网-时评频道      编 辑:木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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