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四川煤监局会同省应急管理厅出台规范煤矿瓦斯等基础参数测定工作规定,进一步强化煤矿瓦斯等重大灾害治理,有效防范煤矿事故发生。
一是严格煤层瓦斯参数测定。突出矿井开采的非突出煤层和高瓦斯矿井的开采煤层,在延深达到或者超过50m或者开拓新水平、新采区时,必须测定煤层瓦斯压力、瓦斯含量等与突出危险性相关的参数;突出矿井开拓新水平的井巷第一次揭穿(开)厚度为0.3m及以上煤层时,必须超前探测煤层厚度及地质构造并测定煤层瓦斯压力、瓦斯含量等与突出危险性相关的参数;按非突出矿井设计的改扩建矿井在建井期间所有平均厚度0.3m以上的煤层在首次揭煤时,应当测定瓦斯压力、瓦斯含量等参数;突出矿井开采范围内距开采煤层<10m的不开采煤层(厚度≥0.3m),应测定煤层原始瓦斯含量和原始瓦斯压力;低瓦斯矿井新水平、新采区,或瓦斯异常区域,应当测定煤层原始瓦斯含量和原始瓦斯压力。二是规范突出危险性鉴定和评估。新建、扩建矿井应当对井田范围内采掘工程可能揭露的所有平均厚度在0.3m以上的煤层进行突出危险性评估,突出矿井的新采区和新水平进行开拓设计前,应当对开拓采区或者开拓水平内平均厚度在0.3m以上的煤层进行突出危险性评估;改扩建矿井评估有突出危险煤层的、相邻矿井开采的同一煤层发生突出事故或被鉴定、认定为突出煤层的或者煤层瓦斯压力P≥0.74MPa的,应当立即进行煤层突出危险性鉴定。三是严格煤层自然倾向性鉴定。生产矿井应当每五年进行一次可采煤层自燃倾向性和煤尘爆炸危险性鉴定;新建、改建矿井或生产矿井,每延深一个新水平应当进行一次可采煤层的煤层自燃倾向性和煤尘爆炸危险性鉴定;有自燃发火煤层的矿井,应当经实验研究、现场测试和统计分析确定矿井自然发火标志性气体和临界值。
同时规定,突出危险性鉴定工作由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公示的鉴定机构进行,煤层瓦斯参数测定工作由具备计量认证资质的测定单位进行;发生瓦斯动力现象的煤层直接认定为突出煤层,开采同一煤层达到相邻矿井始突深度的,不得鉴定为非突出煤层。
目前,对全省已经启动生产建设或隐患整改的煤矿瓦斯等基础参数测定情况进行清理、核实,对瓦斯参数测定不全、煤层自然发火倾向性鉴定不全或未确定自然发火标志气体和临界值的矿井,依法下达执法文书限期整改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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