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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能控股集团一重要管理办法!

煤炭资讯网 2023/10/30 9:49:53   矿业新闻

晋能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三违”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管理,规范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的安全行为,避免发生人身伤亡和设备财产损失事故,确保安全生产,根据国家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结合晋能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所辖二级单位及生产经营单位。

第三条 集团公司是反“三违”工作的监督主体,各职能部门、产业部门、中心对相关产业二级单位反“三违”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二级单位是反“三违”工作的监管主体,对所属生产经营单位的反“三违”工作负全面监管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是反“三违”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健全完善本单位反“三违”工作责任体系,开展本单位的反“三违”工作。

第二章 “三违”定义及分类

第四条 本办法中“三违”是指各级管理人员和岗位作业人员在生产作业过程中发生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的现象和行为。

1.违章指挥:是指管理人员安排、指挥员工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规程规章以及企业安全管理制度等进行作业的行为。

2.违章作业:是指现场作业人员违反作业规程、操作规程等岗位安全规章和制度的作业行为。

3.违反劳动纪律:是指违反企业劳动纪律的行为。

第五条 根据“三违”对安全生产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三违”划分为一般“三违”、严重“三违”和重大“三违”三类。

第六条 各二级单位、生产经营单位要结合实际,在集团公司列举的部分严重和重大“三违”情形基础上进一步补充完善、细化(集团公司列举“三违”情形见附件1)。

第三章 “三违”的查处

第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矿(厂)级、生产业务科(部)室、区队(车间)各级有职务的管理人员和安全管理部门管理人员是反“三违”的主体。

第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要建立“三违”确认机制,所有查处的“三违”行为必须填写“三违”确认单,由责任人现场签字确认,无法现场确认或对“三违”认定结果不认可的,由安监部门负责核实认定。确保“三违”查处过程公开、公平、公正。

上级检查发现的“三违”行为,由陪检人员签字确认,被检单位按规定落实。

第九条 集团公司现场检查发现本办法中未列举的“三违”问题,由检查人员依据二级单位、生产经营单位所明确的“三违”情形进行现场定性。

第十条 新工人在师徒合同期内发生违章的,师傅连带承担“三违”责任;外来参观、实习等人员发生违章的,由责任部门、陪同人员连带承担“三违”责任。

第十一条 凡因“三违”行为造成重大事故隐患或引发事故的,按集团公司《生产安全责任追究办法》处理。

第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要建立“三违”帮教培训管理机制。对一般“三违”人员,要现场开展培训教育,引导“三违”人员认识违章危害,自觉上标准岗、干标准活;对严重“三违”人员,要停工培训并亮相并作检查;对重大“三违”和连续两个月发生严重“三违”的人员,要实施“过五关一承诺”(即通过经济处罚关、停班学习关、现身说法关、亲情帮教关、通报亮相关,签订安全承诺书),不过关不准上岗。

第四章 “三违”管理考核

第十三条 矿山各层级管理人员反“三违”指标。

1.矿山党政正职,每人每月抓“三违”不少于2起;各生产系统分管副职,每人每月抓“三违”不少于2起,且至少有1起严重及“三违”;非生产安全系统领导,每人每月至少抓1起“三违”。每少1起,罚款1000元。

2.矿山生产经营单位要制定本单位其他安全管理人员月度抓“三违”指标。

第十四条 非煤生产经营单位要结合自身实际制定“三违”指标要求,落实各层级管理人员反“三违”指标。

第十五条 矿山生产经营单位党政正职、分管副职连续两个月未完成反“三违”指标的,罚款2000元。

第十六条 凡发现管理人员为完成反“三违”指标而弄虚作假的,按集团公司《安全生产作假行为问责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二级单位和生产经营单位要建立“三违”考核办法。二级单位“三违”考核办法(需明确班子成员的“三违”指标)报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备案;生产经营单位“三违”考核办法已报二级单位审核、备案。员工、区队的考核按以下标准执行:

1.员工考核

员工月度内发生1起一般“三违”的,核减当月安全绩效工资10%;属严重“三违”的,核减当月安全绩效工资50%;属重大“三违”的,核减当月安全绩效工资100%。

员工月度内发生2起一般“三违”的,核减当月安全绩效工资30%;发生1起一般“三违”、1起严重“三违”的,核减当月安全绩效工资70%。

员工月度内发生3起及以上“三违”,核减当月安全绩效工资100%。

2.区队考核

区队月度内发生1起一般“三违”,核减当月安全绩效工资0.1%;发生1起严重“三违”,核减当月安全绩效工资1%;发生1起重大“三违”,核减当月安全绩效工资2%。对于区队内部自查的“三违”行为,不纳入对区队的考核。

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要建立“三违”返还机制,对所有“三违”罚款进行统一管理、专款专用,主要用于“三违”返还及安全奖励。

员工个人自发生违章之日起,连续六个月未再次发生“三违”的,可申请返还“三违”扣款,由安监部门核定,人力资源部门在次月兑现。一般“三违”,返还100%;严重“三违”,返还90%;重大“三违”,返还50%。

在实现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的前提下,经区队申请,生产经营单位核实后返还70%-100%“三违”扣款。

第十九条 二级单位要建立严重及以上“三违”记录台账。对所属生产经营单位“三违”类别、等级、发生原因等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对多发性、重复性严重及以上“三违”要采取针对性整治措施,防范事故发生。

第五章 反“三违”工作监督

第二十条 集团公司对二级单位反“三违”管理情况进行督查,二级单位对生产经营单位反“三违”管理情况进行督查,结果纳入安全绩效考核。

第二十一条  集团公司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三违”查处过程进行监督和申诉,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受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解释权归晋能控股集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正式执行。原《晋能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三违”管理办法》(晋控安环字〔2022〕246号)(晋控字〔2023〕2号)废止。

集团公司部分严重和重大“三违”情形参考标准

第一部分:煤炭产业类

一、采掘类

(一)严重“三违”

1.采煤机司机未发出开机信号而启动采煤机的。

2.采煤工作面移架时,人员进入所移支架柱前或相邻支架间的。

3.采煤工作面进、回风隅角打木垛或打设切顶柱期间,移动端头架或排尾架的。

4.违反规程、措施规定,进入煤帮、综采工作面机道及架后尾梁范围内的。

5.悬顶面积超作业规程规定,不按规定退锚放顶。或违反规定提前退锚的。

6.切顶卸压切缝孔施工期间,切缝孔施工间距、角度、深度超出误差允许范围,严重影响切顶卸压效果的。

7.设备回撤范围5m内、锚杆(锚索)涨拉正后方及周边2m区域内有人的。

8.锚固剂安装顺序、数量不符合规定的。

9.抽检锚杆锚固力、锚索预紧力,未将涨拉千斤与顶(帮)进行连锁的。

10.掘进或巷修作业,人为造成最大空顶距超过规程措施规定的。

11.巷修作业更换巷道支护,拆除原有支护前,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12.检查人员现场认定的其它严重“三违”行为。

(二)重大“三违”

1.采煤工作面采空区悬顶面积超过50m2,不采取措施,继续组织生产作业的。

2.采煤工作面机道内有人,拉架人员在所在区域拉架或操作护帮板的。

3.封帮作业时,或末采上网后,人员钻入煤帮与网片之间的。

4.使用不符合设计要求的锚杆、锚索等支护材料进行顶支护的。

5.遇顶板破碎、过应力集中区不采取措施,不加强支护,组织员工冒险作业的。

6.巷修作业,作业点至独头巷迎头区域段有人的。

7.未采取措施,强行将水煤(矸)拉入煤(矸)仓的。

8.掘进机组切割头未闭锁,人员进入掘进机组作业范围的。

9检查人员现场认定的其它重大“三违”行为。

二、机电类

(一)严重“三违”

1.综采工作面人员进入刮板输送机或煤帮作业,放顶煤工作面人员进入支架后柱后方作业,未按规定闭锁刮板输送机和支架阀组的。

2.机组滚筒3m内作业,不停电、不摘掉离合器,未闭锁刮板输送机的。

3.刮板输送机使用液压马达紧链,人员骑链作业的。

4.停采期间,提前回撤、拆除各类安全保护的。

5.锚杆钻车钻臂上有人,移动钻车或操作钻臂的。

6.安装、回收设备被强装强拆的。

7.安装完设备,未按规定试验以及试运转后投入使用的。

8.智能化工作面调试期间私自改动智能化参数的。

9.非专职人员擅自操作智能化、自动化控制系统的。

10.智能化工作面调试期间,人员强行进入影响区域的。

11.智能综采工作面开启自动作业模式时,人员未携带定位识别卡,进入工作面切眼内的。

12.智能化运行期间,集控司机离岗的。

13.集控操作人员进行远程操控时,未严格按照各系统的操作流程,进行操作的;操作之前,未按规定通过视频、语音等手段,确认现场安全条件的。

14.将集控上位机用于系统监控以外其他用途的。

15.未经允许擅自改变集控系统操作流程,或随意增减系统功能的。

16.不使用信号联络,采用敲打、晃灯、喊话等方式开动刮板输送机、胶带输送机等设备的。

17.胶带输送机、刮板输送机运行中,站在皮带架上、溜子挡煤板上作业的。

18.胶带输送机运行过程中,使用撬棍、背板等代替调偏装置处理跑偏的。

19.更换、延伸胶带输送机,倒带时人员在滚筒上方拖拽胶带的。

20.刮板输送机运行中,用脚蹬、手搬、撬棍等别的方法处理漂链的。

21.造成井下电气(器)出现失爆现象的。

22.电气设备高、低压保险是采用铁丝等物品代替的。

23.电气设备保护不全、失灵或未按规定进行试验的,或擅自调整保护整定值、技术参数、执行机构,致使保护失效的。

24.操作主副井提升机等大型设备、高压电气设备,未执行一人操作一人监护规定的。

25.强令操作未检验、检验不合格或超过检验有效期的大型固定设备及特种设备的。

26.人员在设备液压系统狭窄空间内处理液压故障,或更换液压系统配件,未采取可靠措施,防止设备部件下落的。

27.井下2m以上高处作业、高压检修等高危作业,未按规定配置合格的现场安全防护装置、安全工器具和个人防护用品,未采取有效安全防护措施的。

28.井下拆卸管路,未关闭高压风、水、液管等动力源的。

29.井下私自拆卸矿灯的。

30.检查人员现场认定的其它严重“三违”行为。

(二)重大“三违”

1.乘坐非专用乘人胶带输送机、刮板输送机的。

2.检修电气设备时,上级开关未停电、停电后隔离未打零位、未进行闭锁的。

3.电气设备擅自甩掉漏电、过流、保护接地等保护运行的。

4.提升人员的提升机是超员的。

5.无措施烧焊、擅自更改烧焊地点、未按规定采取防灭火措施的。

6.非防爆电气设备违规入井的。

7.机电设备设施存在重大隐患,被责令停止整改,未整改验收擅自继续使用的。

8.检查人员现场认定的其它重大“三违”行为。

三、辅助运输类

(一)严重“三违”

1.电机车未停稳时,强行从车上摘取连接销、连接链的。

2.电机车司机离开座位,不切断电源、不将控制手把取下、不扳紧车闸的。

3.电机车的闸、灯、警铃(喇叭)和撒砂装置不正常或防爆部分失去防爆性能,而继续使用该机车的。

4.无轨胶轮车停放时,驾驶人员离开车辆后不取下车钥匙或未打掩的。

5.驾驶的无轨胶轮车温度保护、油压保护、低水位保护不起作用,尾气水箱缺水等隐患的。

6.车辆在运行过程中,司机或乘车人员将身体某部位或携带工具、物品伸出车外的。

7.车辆超载、超员、超速行驶或闯红灯的。

8.无轨胶轮车空档滑行的。

9.斜井运输使用不合格连接装置连接矿车或未按要求安装保险绳的。

10.不使用信号联络,采用敲打、晃灯、喊话运行绞车的。

11.绞车稳设不牢固,“四压两戗”失效,继续运行。

12.运输作业超挂车辆的。

13.车辆未停稳装卸作业的。

14.人与运行中的车辆抢道的。

15.无证驾驶车辆或操作运输设备的。

16.检查人员现场认定的其它严重“三违”行为。

(二)重大“三违”

1.非防爆无轨胶轮车入井的。

2.斜井下放车辆不带电、放飞车的。

3.斜井挡车、跑车防护装置失效,强行组织提升运输的。

4.架空乘人装置同时运送携带爆炸物品的人员的。

5.运输作业过程中,用车辆顶开风门强行通过的。

6.使用非专用人车运人,人料混运的。

7.检查人员现场认定的其它重大“三违”行为。

四、通风类

(一)严重“三违”

1.瓦检员未在指定地点交接班、不按规定时间及路线进行检查的。

2.不按规定携带使用便携式甲烷、氧气、一氧化碳检测仪或光干涉甲烷测定仪的。

3.盲目进入危险区域的,或在危险区域作业不进行通风和有害气体检测的。

4.联通采空区的废弃钻孔,未按要求封堵的。

5.擅自开停风机和制氮机,随意开关注氮管路、瓦斯管路阀门的。

6.作业区未按规定采取防尘措施,造成粉尘严重超标的。

7.检查人员现场认定的其它严重“三违”行为。

(二)重大“三违”

1.用风地点停风后未切断电源、设置栅栏、揭示警标的。

2.违规排放瓦斯的。

3.井下未按规定检查瓦斯,擅自打开电气设备或给临时停风区域送电的。

4.未经批准随意改变通风设施、设备运行状态,或人为损坏通风设施的。

5.均压工作面均压系统破坏,未按应急组织措施停电撤人的。

6.检查人员现场认定的其它重大“三违”行为。

五、地测防治水类

(一)严重“三违”

1.探放水钻孔施工时,发生掉钻杆、钻头且未捞出等异常情况隐瞒不报的。

2.钻探设备运转过程中,人员离开操作台的。

3.疏放上层老空水未安装止水套管的。

4.探放水地点排水系统能力不能满足探放水施工要求,进行探放水作业的。

5.井下导线延伸未对上一级导线进行检核或检核超限后,未采取措施继续施测的。

6.未悬挂探放水相关管理牌板,掘进工作面探放水准掘牌版未进行交接签字的。

8.检查人员现场认定的其它严重“三违”行为。

(二)重大“三违”

1.超前物探异常不进行钻探验证,冒险采掘作业的。

2.未使用专门的探放水钻机,进行探放水作业的。

3.探放老空时水期间,未按规定和措施检查瓦斯及其他有害气体的。

4.掘进工作面擅自移动探放水起始点牌板的。

5.检查人员现场认定的其它重大“三违”行为。

六、民爆物品类

(一)严重“三违”

1.未按爆破作业说明书规定进行装药、连线、封孔、爆破的。

2.放炮头面装好药后,从事与放炮作业无关工作的。

3.地面运输民爆物品的司机和押运人员不带运输证、押运证及相关资格证的。

4.运输民爆物品的车辆搭乘其他无关人员的。

5.民爆物品在工作面不按规定临时存放、现场无人看护的。

6.当班班长、爆破员、安检员(瓦斯员)、保管员“爆炸物品领用单”出现代签、漏签、乱签情况的。

7.检查人员现场认定的其它严重“三违”行为。

(二)重大“三违”

1.放顶煤工作面在采动影响范围内,采用爆破方式处理坚硬顶板、顶煤或大块煤(矸)的。

2.一次爆破使用不同厂家、不同类别的煤矿使用民爆物品的。

3.爆破作业未执行“一炮三检”、“三人连锁”放炮制度或未按规定撤人的。

4.不按规定处理拒爆、残爆的。

5.使用胶带输送机、刮板输送机运送民爆物品的。

6.保管员在发放炸药、雷管时不严格履行发放、清退手续,造成、卡、物不相符的。

7.发放民爆物品,没有正规支领凭证的。

8.乱扔、乱放民爆物品的。

9.爆破员将自己的有效证件转借他人使用的。

10.丢失民爆物品不及时报告的。

11.检查人员现场认定的其它重大“三违”行为。

七、监测监控类

(一)严重“三违”

1.安全监控系统未按规定安设、调校其他类传感器(除甲烷以外的传感器)的。

2.无计划将传感器设置为调校模式。

3.检查人员现场认定的其它严重“三违”行为。

(二)重大“三违”

1.未按规定调校甲烷传感器的。

2.未按规定安装、测试风电、甲烷电、故障闭锁的。

3.人为造成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风电闭锁失效的。

4.检查人员现场认定的其它重大“三违”行为。

八、煤矿其它类

(一)严重“三违”

1.值班期间离开厂(矿)区的。

2.班组长未持有效证件上岗的。

3.班组长、管理人员违章指挥的。

4.入井人员未携带人员定位系统识别卡。

5.入井人员不接受检身,乘罐、乘车不挂防护链的。

6.穿化纤衣服入井的。

7.排矸车辆倒矸,未将无关人员清理到现场的。

8.斜巷运输、巷道贯通、采煤机过两端头、掘进机割煤未设警戒,警戒人员脱岗、睡岗或强行进入警戒区域的。

9.检查人员现场认定的其它严重“三违”行为。

(二)重大“三违”

1.班子成员未按规定下井带班的。

2.“一停四不停”矿井,矿领导未按规定下井巡查的。

3.值班领导空岗、脱岗的。

4.爆破作业、反井钻机施工未设警戒,警戒人员班中脱岗、睡岗或强行进入警戒区域的。

5.检查人员现场认定的其它重大“三违”行为。

九、洗选类

(一)严重“三违”

1.检修设备过程中未执行停送电制度(“谁停电、谁挂牌;谁挂牌、谁摘牌;谁摘牌、谁送电”原则) 规定的。

2.作业、安装、检修未进行现场安全确认的。

3.没有专人指挥,未采用信号联系,或在恶劣天气、大型物件搬迁和检修期间,进行起吊作业的。

4.移动、破坏通风设施和瓦斯监测设施的。

5.雷雨天气进行倒闸操作或室外检修,无专项措施的。6.检查人员现场认定的其它严重“三违”行为。

(二)重大“三违”

1.造成放射源丢失、人员伤害和环境污染的。

2.明火操作、擅自甩掉机电设备各种保护装置的。

3.检查人员现场认定的其它重大“三违”行为。

第二部分 电力产业类

(一)严重“三违”

1.接电源时,用其它金属线(片)代替保险丝,或将电源线直接挂在刀闸保险丝上、导线直接插入带电插座的。

2.现场进行设备高压试验、金属射线探伤试验不设安装遮拦、不悬挂警示牌、不设专人监护的。

3.无人监护使用摇表测量高压设备绝缘的。

4.装设接地线或和接地刀前不验电,电容器停电后未放电,检修开始前未对检修设备验电的。

5.在电气保护盘、热工保护盘上打孔,未采取防止运行中的设备及系统因振动而误动措施的。

6.在高压带电设备周围使用钢卷尺、皮卷尺和线尺进行测量工作的。

7.使用电动工器具,遇停电或工作间断时,没有及时切断电源的。

8.使用电气工具时,提着电气工具的导线或转动部分的。

9.在控制保护回路上作业,不带图纸,不核对现场接线端子编号的。

10.湿手触摸电源开关和电气设备的。

11.现场无人指挥和监护,不制定安全措施,安排多工种、多层次同时作业的。

12.一个工作负责人同时执行两份以上工作票的。

13.检修过程中,工作负责人因故暂时离开现场,不指定临时负责人的。

14.检修人员擅自扩大工作票、任务单所填写的检修时间、检修范围的。

15.将安全栏杆、护板、设备护罩拆除,工作后未及时恢复的。

16.专责监护人擅自脱离岗位或直接参与工作,使工作成员失去监护的。

17.在千斤顶的压机杆上,套接管子或用其他方法来加长压机杆长度的方式使用的。

18.野外单人巡线、巡检、勘察的。

19.攀登塔筒作业未设置自锁器的。

20.进入轮毂工作前,没有打开维护开关。

21.检查人员现场认定的其它严重“三违”行为。

(二)重大“三违”

1.检修(维护)工作未按《电业安全工作规程》要求办理工作票、电气倒闸操作未按要求办理操作票的。

2.擅自变更已经审核的工作措施的。

3.未按照规定采取防护措施,进行接触高温作业的。

4.操作中不核对设备名称、编号,跳项、漏项操作的。

5.在工作负责人未将工作票交回,并办理工作间断或终结手续前,盲目将检修设备投入运行的。

6.检修、试验工作未结束而提前撤除安全措施的。

7.检修工作开工前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双方未到实地检查安全措施,工作许可人未向工作负责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项,办理开工手续的。

8.带负荷拉(合)隔离开关,带电挂(合)接地线(接地开关),带接地线(接地开关)合断路器(隔离开关),误分(合)断路器,误入带电间隔的。

9.高压试验前不认真核查试验接线、表计倍率、量程,调压器零位及仪表的初始状态等的。

10.在高压设备上作业,不挂接地线(合接地刀闸),未经批准单人装、拆接地线的。

11.雷雨天巡视室外高压设备不穿绝缘靴的,违规靠近避雷器和避雷针的。

12.从事测绝缘、放电、装拆地线等操作,未戴绝缘手套的。

13.在金属容器内使用的行灯电压,不符合《电业安全工作规程》要求的。

14.未经批准擅自投、退锅炉、汽机和发电机等自主保护的。

15.除焦作业人员未穿戴防烫伤的隔热工作服、工作鞋、防烫伤手套、防护面罩,除焦时未站在除焦口的侧面的。

16.未经许可使用解锁钥匙进行操作的。

17.在风速大于12m/s轮毂内工作,在风速大于18m/s机舱内工作的。

18.风机运行状态下进行登塔作业的。

19.启停风机时未清净机舱及塔筒内人员的。

20.进入轮毂工作时没有锁风轮固定销,锁紧时或松开锁紧销时,没有按照规定的顺序进行操作的。

21.到机舱外气象架工作,未使用加长安全带,或不设专人监护的。

22.在进行手动偏航时, 机舱内工作人员没有停止手中工作并远离偏航系统的。

23.检查人员现场认定的其它重大“三违”行为。

第三部分 化工产业类

(一)严重“三违”

1.擅自更改DCS设定值,或解除安全联锁的。

2.人为关闭安全阀的根部阀的。

3.未按规定周期进行管道弯头等易减薄部位测厚并留存记录的。

4.容积较大的受限空间,未按照上、中、下(或左、中、右)进行检测分析的。

5.缺氧或有毒的受限空间经清洗或置换仍不满足规范要求时,未佩戴隔绝式呼吸防护装备和救生绳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的。

6.生产装置运行不稳定时,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的。

7.检查人员现场认定的其它严重“三违”行为。

8.未履行作业审批手续,开展动火或受限空间作业的。

(二)重大“三违”

1.擅自解除、更改SIS系统及相关参数的。

2.擅自破坏、关闭、解除现场固定式可燃或有毒有害报警器的。

3.采用水封或关闭阀门代替盲板作为隔断措施,进行受限空间作业的。

4.在设备或管道上进行特级动火作业时,设备或管道内未保持微正压的。

5.在存在受热分解爆炸、自爆物料的管道和设备设施上进行动火作业的。

6.检查人员现场认定的其它重大“三违”行为。

第四部分 装备制造类

(一)严重“三违”

1.进入生产作业区域不戴安全帽的。

2.停电检修作业时,未悬挂警示牌的。

3.使用手砂轮磨削工件、在砂轮机上研磨刀具,电焊、气割作业,未戴防护眼镜的。

4.进入运转设备内部作业,没有切断动力电源并悬挂“有人检修、禁止合闸”警示牌的。

5.重大危险作业未经审批,擅自组织施工或随意变更作业计划的。

6.检查人员现场认定的其它严重“三违”行为。

(二)重大“三违”

1.擅自拆除、改动、毁坏、关闭、挪用安全设施设备的。

2.在电缆沟、桥架、大型设备内部工作,不进行审批或不按规定使用安全电压行灯照明或无人监护的。

3.操作旋转机床,戴手套、长发未盘入帽内、工作服的三口(领口、袖口、下口)未收紧、护目镜未戴好,用手直接接触残屑的。

4.班子成员换班,替班未按规定报备,安排不符合要求人员值班值守的。

5.用强行送电的方法查找故障的。

6.检查人员现场认定的其它重大“三违”行为。

第五部分 基本建设类

(一)严重“三违”

1.项目经理、项目总监未履行请假手续擅自离开施工场地的。

2.在地下电缆附近开挖土方时,违规使用机械开挖的。

3.设计深度超过2米的基坑施工,无临边措施的。

4.拆除脚手架时,上下立体作业或将脚手架整体推倒的。

5.施工电梯门或层间门未关闭运行的。

6.未采取措施在石棉瓦、油毡、席等轻型简易结构的屋顶面上施工的。

7.检查人员现场认定的其它严重“三违”行为。

(二)重大“三违”

1.“危大工程”未制定专项施工方案擅自批准作业的。2.检查人员现场认定的其它重大“三违”行为。

第六部分 公共类

一、治安消防类和交通要害类

(一)严重“三违”

1.无《驾驶证》、《从业资格证》、《道路运输证》、《道路运输危险货物安全卡》等有效证件驾驶车辆的。

2.驾驶未安装防火罩的机动车辆,进入易燃易爆区域的。

3.装卸甲、乙类物品时,操作人员未穿戴防静电工作服、帽,使用易产生火花工具的。

4.未经消防管理部门审批堵占消防通道的。

5.检查人员现场认定的其它严重“三违”行为。

(二)重大“三违”

1.擅自关闭、停用消防供水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等建筑消防设施的。

2.氧气、乙炔瓶混装运送的,在阳光下暴晒的。

3.检查人员现场认定的其它重大“三违”行为。

二、职业卫生类

(一)严重“三违”

1.采取自然通风后,作业场所硫化氢、二氧化硫等有害气体未能达到作业环境标准,安排人员进入作业场所的。

2.检查人员现场认定的其它严重“三违”行为。

(二)重大“三违”

1.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等,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

2.检查人员现场认定的其它重大“三违”行为。

三、高处作业类

(一)严重“三违”

1.在2m及以上,从事高处临边无防护栏作业,未系安全带或安全带存在严重缺陷的。

2.在5级以上大风或暴雪、雷雨、大雾等恶劣天气环境下,从事露天高处作业的。

3.高处作业人员随意上、下抛掷工器具、物品,或工器具、物品无防坠落措施的。

4.用梯子登高作业,未采取防滑或倾倒措施的。

5.人在梯子上或移动脚手架上作业时,移动梯子或脚手架的。

6.人站在叉车、挖掘机上升进行降作业的。

7.30米以上高空作业,未配备通信联络工具。

8.检查人员现场认定的其它严重“三违”行为。

(二)重大“三违”

1.检查人员现场认定的其它重大“三违”行为。

四、起吊作业类

(一)严重“三违”

1.起吊作业时,起吊物坠落范围内有人,或起吊绳受力后,用手整理起吊绳的。

2.用吊车挂钩吊人、在起吊物上站人或放有活动物件的。

3.起吊物有尖锐棱角,不进行包裹、垫衬就挂钩起吊的。

4.使用吊篮工作前,工作负责人未对挂钩、钢丝绳、吊篮进行仔细检查,或发现缺陷未处理的。

5.用油、汽(气)、水、风、粉、灰、渣等管路或压力管道悬吊重物的。

6.检查人员现场认定的其它严重“三违”行为。

(二)重大“三违”

1.使用存在严重缺陷的起重工具(钢丝绳、吊环、倒链、卷扬机、抱闸、限位机等)起吊作业的。

2.起重作业,起重物悬在空中,操作人员离开作业现场的。

3.起重作业无人指挥的。

4.检查人员现场认定的其它重大“三违”行为。

五、禁火区和易燃易爆类

(一)严重“三违”

1.禁火区吸烟或使用明火的。

2.禁火区动火作业前,未清理周围可燃物、未配备消防器材或在风力大于5级时进行露天焊接作业的。

3.未按规定着装,或携带火种、非防爆移动通讯工具等进入易燃易爆危险区域的。

4.人为拆除或损坏易燃易爆场所监控设备的。

5.检查人员现场认定的其它严重“三违”行为。

(二)重大“三违”

1.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气体超标或检测不合格,强行冒险作业的。

2.易燃易爆区域吸烟、使用明火或从事动火作业,未办理动火工作票、检修使用非防爆设备或工器具的。

3.在易燃易爆物品或设备上方进行焊接,下方无人监护,未清除下方的易燃物,未采取可靠的隔离和防护措施的。

4.危险化学品间、氢站、氨站、油区、酸性蓄电池室(不含阀控式密封铅酸蓄电池室)等危险爆炸场所,使用非防爆型检修电源箱或非防爆插头的。

5.检查人员现场认定的其它重大“三违”行为。

六、受限空间作业类

(一)严重“三违”

1.进入受限空间,没有采取良好的通风措施的。

2.受限空间出入口,未保持畅通的。

3.检查人员现场认定的其它严重“三违”行为。

(二)重大“三违”

1.有限空间作业,有毒有害气体浓度超限继续作业的。

2.检查人员现场认定的其它重大“三违”行为。

七、电气及设备设施类

(一)严重“三违”

1.以约时或电话联系的方式停送电或启停设备的。

2.带负荷拉合隔离开关的,带地线(地刀)送电的。

3.检修动力电源箱的支路开关,未加装漏电保护器的。

4.检查、检修电气设备,未按规定停电、验电、放电的。

5.在开关上接引、拆除临时用电线路时,其上级开关未断电的。

6.高压设备停送电操作,未执行《电力安全工作规程》两票制度的。

7.高压设备停送电操作执行两票制度时,存在伪造他人名字签发工作票、签发空白工作票、越权签票、两票未审核或超时未办理延期手续的。

8.开启转动部位,未加设防护罩的设备的。

9.机械设备运转时,违规进行修理、调整、焊接等工作的,或清扫、擦拭和润滑运行设备的旋转和运动部分的。

10.操作一类手持电动工具,不安装漏电保护器。

11.未经专门的行人通道穿、跨越运行中的胶带输送机、刮带输送机以及其它转动机械的。

12.检查人员现场认定的其它严重“三违”行为。

(二)重大“三违”

1.高压检修等危险作业,未按规定配备合格的安全防护装置、安全工器具和个人防护用品,未采取有效安全措施的。

2.擅自进入高压带电区域安全距离以内的。

3.地面高压线检修登杆前,不核对线路名称、杆号,不检查基础、杆根、爬梯、拉线和安全工器具的。

4.未按规定核实安全距离,在高压线路附近进行起吊作业的。

5.检查人员现场认定的其它重大“三违”行为。

八、综合类

(一)严重“三违”

1.私自进入重大危险源警戒区域或其他有明显警示标志的危险区域的。

2.拆除孔洞盖板、护栏、隔离层,在厂房内外的工作场所将井、坑、孔、洞或沟道的盖板打开,不设明显标志、临时护栏或未及时恢复的。

3.酒后上岗或班中饮酒的。

4.零星工程零散作业,未指定安全负责人的。

5.其他认定为性质严重的违章行为的。

6.检查人员现场认定的其它严重“三违”行为。

(二)重大“三违”

1.现场存在直接危及员工人身安全的隐患不整改,继续组织生产的。

2.在深基坑、高陡坡、筒仓、溜槽、池桶等区域内作业或从事禁火区动火、起吊等危险性较大的特种作业时,无措施或严重违反安全技术措施、作业规程规定的。

3.进入煤斗(煤仓)内站在煤层上捅堵煤的。

4.检查人员现场认定的其它重大“三违”行为。

    来源:煤文化      编 辑:也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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