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总揽  写作  煤市分析  政策法规  技术论文  矿山安全  事故案例  煤价行情  在线投稿  | 西北站  华中站 | 特约通讯员档案

谁为国有矿产资源的流失埋单

煤炭资讯网 2004-5-12 9:21:54    煤矿新闻
谁为国有矿产资源的流失埋单
谁为国有矿产资源的流失埋单


2004-05-12

    一份简单的合同纠纷、三年漫长的诉讼,五次法院的审理,法院的封条居然制止不了国有煤矿资源大量流失中的“非法之手”,人们不禁要问王无忌相晓冬“一个没有采矿许可证,不具备任何采矿资格的‘经营处’,竟然不顾矿产管理部门和法院‘叫停’的处罚,对已经被法院通过诉讼保全而查封了的煤矿公然大肆开采。”

    “但是,这一明显侵犯法律尊严的违法行为并没有及时得到执法力量的制止,以至于,这种违法采矿持续了将近三年,法院审理也可谓‘三番五次’,当事方对国有矿产资源造成的损失不可估量。至今,其违法行为仍然没有受到任何法律追究”……辽宁阜新松岳煤矿矿长陆勇表达了自己不理解:松岳煤矿一直试图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但出乎他们意料的是,法律的强制力量并没有“保全”煤矿,在惨遭了长期的掠夺和破坏性开采之后,松岳煤矿阶段性的直接损失已经高达800多万元。

    “违法”合同

    事情的起因源于一件“违法”的合同。

    2001年7月23日,阜新松岳煤矿与阜新市细河区兴达多种经营处(以下简称经营处)签定了一份合同。

    合同约定:松岳煤矿将其露天煤矿九号井最上层煤源和东岗露天矿一次性转卖给兴达经营处,总价款为105万元;以前九号井以及东岗露天矿的经济往来由松岳煤矿负责;东岗露天矿采矿证更名由松岳煤矿负责办理后交给乙方兴达经营处,乙方兴达经营处开采九号井最上层煤炭与九号井使用同一个采矿证;转让之后的一切生产安全及经济费用由乙方兴达经营处自己承担;交易税由双方各承担一半。

    “合同签订后,兴达经营处只付了50万元,便强行开始了生产”,陆勇认为经营处明显违约,但之后的事态发展却令他始料不及。

    2001年10月,新邱区地矿局接到反映并进行调查后认定,该转让未经审批管理机关批准,属于非法转让采矿权行为,依据国务院242号《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宣布合同无效。

    新邱区地矿局要求松岳煤矿立即停止非法转让采矿权的行为,并没收其非法所得50万元,同时处以10万元罚款。此时,松岳煤矿才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并诚恳地接受了处罚。按说事情至此应该结束,可问题并没有这么简单。

    10月23日,新邱区地矿局又向兴达经营处送达了法律文书,称双方交易未经审批管理机关批准,属于非法转让采矿权行为,违反了《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令其在接到通知书3日内停止松岳煤矿九号井转让给他们的最上层煤源和东岗露天的行为,并撤出露天生产现场的一切设备和人员,停止剥离、出煤。

    对此,兴达经营处置之未理。直到2002年3月19日,国家煤炭监察局才将其制止。但作为受让方的兴达经营处却认为这对自己的利益造成了损失,他们于2002年5月15日,将松岳煤矿起诉至阜新市新邱区人民法院,要求确认合同有效,继续履行合同。并要求松岳煤矿将东岗露天煤矿采矿证更名后交给自己,同时赔偿其煤矿停产造成的损失29万多元。

    松岳煤矿随即提出反诉,同时申请了诉讼保全。要求兴达经营处退还全部非法利润及赔偿损失合计800多万元。矛盾由此深化并升级。

    据知情人分析,如果说到损失,经营处与松岳煤矿都存在,错就错在他们不该“私自”签约,而经营处却是错上加错,明知继续开采属于违法还逆法而行。

    如果他们都报着花钱买教训就此打住的态度,肯定就没了以后的官司。

    戏剧性审理

    然而此案最具有戏剧性是还是随后“一波三折”审理。

    2002年7月31日,新邱法院审理后作出民事裁定:对案件争议的松岳煤矿最上层煤源及东岗露天予以保全查封。这是整个诉讼的第一次开庭,但并没有对诉讼作出最终判决。

    但原定的二次开庭却被取消,等再次开庭时(第三次开庭),松岳煤矿收到的却是细河区法院的传票,这时他们才发现,该案已经从新邱区人民法院转移至细河区人民法院。此前,他们却没收到新邱法院相应的告知函。

    新邱区法院的王福林院长告诉通讯员:我们都是依法行事,所有的程序都是合法的,如果有疑问也是片面的理解。

    但令松岳煤矿产生疑问的是,细河区正是兴达经营处所属的行政区域;在以后的审理过程中,松岳煤矿还发现:按规定,细河区法院审理经济案件,其上限标的应该是30万,而本案总争议标的额为836.71万元,远远超过细河区人民法院受理权限。根据有关规定,无论是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细河区法院都不具有审理此案的条件。因此他们提出管辖异议,但未获采纳。

    对此,细河区人民法院李世英院长的解释是:上级指定由我院审理,审理资质问题肯定不存在。我们只有服从,为何转到我们这里不清楚。

    矛盾裁决

    2003年5月23日,细河区人民法院审理后对此案作出判决:一、驳回原告(反诉被告)阜新市细河区兴达多种经营处的诉讼请求。二、驳回被告(反诉原告)阜新市松岳煤矿的诉讼请求。三、诉讼保全费675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阜新市松岳煤矿承担。

    细河区法院认为,兴达经营处与松岳煤矿签定的采矿权转让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其基本依据是当事人就主要条款达成一致,我国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了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合同即成立,能否发生效力,并非合同当事人意志所能决定,只有符合生效条件的合同,才能受到法律保护。我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细河区法院还认为,本案原被告应当办理批准手续,该合同才能生效,但其双方未办理批准手续,且其行政主管部门对该合同的审批或处罚并未做出最终结论,认定采矿权转让协议未生效,双方主张的合同效力问题,法院无法确认,关于赔偿损失的请求,也不予支持。

    但松岳煤矿的负责人及其代理律师则向媒体表示,一审法院的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严重侵犯了他们的合法权益。他们认为,一审法院认定结论自相矛盾,难以自圆其说。既然认定该采矿权转让协议未生效,正确的结论应该是该协议不具备法律效力,即无效。这与法院对合同的效力无法确认相矛盾。

    也就是说,法院的判决并没有最终认定采矿权转让合同是否有效。但根据新邱区地矿局的行政处罚决定,该合同却属于违法合同。也就是说,在合同的效力认定方面,法院的判决与地矿局行政管理部门的认定相矛盾。

    李世英院长认为:我们之所以没有认定协议的合法与违法,是因为他们的手续正在办理之中,我们不能越权干预正在生成的行政作为。当问及院方采取何种措施制止经营处开采煤矿时,李院长说法院去人了,但没发现对方开采,只是发现有剥离土和开采准备。通讯员又问及公证处的公证和相应的保全时,李院长说取证也需要证实其真伪。

    松岳煤矿接到细河区法院的决后,立即提起上诉。2003年8月5日,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事实不清,法律适用错误为由,做出了撤消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法院(2003)阜细民二合初字第15号民事判决,发回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法院重审的民事裁定。

    2004年1月19日,细河区人民法院重新组成合议庭,以基本相同的事实和法律做出了与2003年5月23日相同的判决结果。松岳煤矿又于2004年2月3日上诉至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3月23日,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流失之痛

    法院的判决为何迂回不决?经营处的作为缘何一路无阻?

    因为,法院的“封条”和新邱区地矿局的禁令并没有使兴达经营处停止开采。根据松岳煤矿提供的情况:“自2001年10月23日新邱地矿局作出处罚通知后,兴达经营处并未停止生产,反而进行大肆的破坏性和掠夺性开采,尤其在“诉讼保全”期间,他们竟然蔑视法律尊严,公然继续开采。”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2条、第256条有关规定,只有人民法院裁定解除保全,并由执行员执行,才能解除查封;诉讼参与人毁损已被查封或已被清点并责令保全的财产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单位主要或直接负责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松岳煤矿及其代理律师数次请求细河区法院制止兴达经营处的违法犯罪行为,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但没有任何结果。后来他们听到一种解释:“没办法,我们左右不了这个案子,这是上面定的。”这使得松岳煤矿相信案子背后可能还有一种超法律的意志。

    因为,尽管直到2002年3月19日,这一违法行为虽然被国家煤炭监察局制止。但至今,他们仍然拒绝执行阜新市新邱区国土资源局(原阜新市新邱区地矿局)下达的立即撤离矿区的通知。

    陆勇说:“现在的矿区已经面目全非,储量高达200万吨的矿井已经被三面塌陷的黄土掩埋,杂草丛生。技术专家鉴定:由于掠夺性开采,矿井的煤炭资源已经遭到巨大破坏,直接经济损失近851.44万元。同时,他们经营期间平均每年交纳税费200万元,叫停三年,且不说对他们自身造成的损失,单是国家流失的税收就高达600多万元。

    人们不禁要问:谁为这起国有矿产资源的损失埋单?谁又来重振法律不容侵犯的尊严? 



     编 辑:远帆


     编 辑:远帆
声明:本网站新闻版权归煤炭资讯网与作者共同所有,任何网络媒体或个人转载,必须注明“来源:煤炭资讯网(www.cwestc.com)及其原创作者”,否则本网将保留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的权利。转载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若本网转载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持权属证明与本网联系(本网通讯员除外),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 邮箱地址:1017016419@qq.com



总编辑:李光荣    副总编:韩一凡  顾问:王成祥、王金星   主编:欧阳宏  编辑:杨建华(网站监督)、黄永维、曹田升、陈茂春
备案序号:渝ICP备17008517号-1|渝公网安备50010702502224号
电话:(023)68178780、13883284332
煤炭资讯网原中国煤炭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