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平顶山“9·8”矿难原矿长被判处死缓的启示 | |||
| 煤炭资讯网 | 2010-11-23 19:15:46 焦点话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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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9·8”矿难遇难者家属悲痛欲绝
平顶山“9·8”矿难案审判现场 新闻事实 原矿长被判处死缓 11月16日下午,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9月8日平顶山新华四矿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案,一审判决:新华四矿原矿长李新军犯以危险方法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罪及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原技术副矿长韩二军犯以危险方法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原安全副矿长侯民犯以危险方法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罪,判处无期徒刑;原生产副矿长邓树军犯以危险方法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原生产矿长助理袁应周犯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 据了解,这是我省首次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煤矿管理方进行追责。 新闻背景 矿难令人痛心 法院审理查明:矿难发生前,平顶山新华四矿因处于技改阶段,没有安全生产许可证,且营业执照、煤炭生产许可证均已过期。2009年3月20日,省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下发文件,明确规定该矿为停工停产整改矿井。然而,在技改和停工整改期间,5名被告人在明知该矿属于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存在瓦斯严重超标等重大安全隐患的情况下,不仅不采取措施消除隐患,反而多次要求瓦斯检查员确保瓦斯超标时瓦斯传感器不报警,指使瓦斯检查员将井下瓦斯传感器传输线拔脱或置于风筒新鲜风流处,使瓦斯传感器丧失预警防护功能;指使他人填写虚假瓦斯数据报表,使真实瓦斯数据不能被准确及时掌握,有意逃避监管,隐瞒重大安全隐患;并擅自开采已组煤层,以罚款相威胁,违规强令大批工人下井采煤。袁应周明知井下瓦斯传感器位置不当,不能准确检测瓦斯数据,安全生产存在重大隐患,仍按照李新军、韩二军的安排,强行组织大批工人下井作业。 2009年9月5日,新华四矿发生冒顶。3天后,侯民、袁应周等人在收到限期整改通知书的第二天,仍强行组织93名矿工下井生产。由于井下因冒顶造成局部通风机停止运转,积聚大量高浓度瓦斯,而瓦斯传感器被破坏无法正常预警,煤电钻线路短路产生高温火源引发瓦斯爆炸,致76人死亡、2人重伤、4人轻伤、9人轻微伤。 另查明,2008年,李新军指使陈建设(另案处理)等人私刻“河南理工大学”印章,伪造有关证照,骗取了矿长安全资格证书。 “不压住这股邪气, 还怎么以人为本?” 省委书记怒斥黑心煤矿 “有的煤矿非法违法偷采滥采,屡屡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屡屡造成人员伤亡,但矿主却没有得到法律的严厉惩处,最终酿成了更大的人员伤亡事故。我们一定要认真研究解决这个问题,否则,这种歪风邪气怎么能够压下来?”这是省委常委会听取全省煤炭企业兼并重组工作汇报时,省委书记卢展工的讲话。 卢展工坦言,今年以来,我省连续发生几起煤矿安全生产事故,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了重大损失。在分析事故发生原因时不难发现,这几起事故都不是正常生产中出现的事故,而是一些黑心矿主视矿工生命为草芥,无视政府关停、整顿的禁令,无视法律、铤而走险,偷偷摸摸违法生产、顶风生产造成的,都属于典型的违法违规生产。但是,现在对黑心矿主惩处力度不够,对他们的不法行为打击力度不够。一起恶性交通肇事案件致人死亡,也要追究刑事责任。那么,对造成几十人遇难的煤矿安全生产事故该怎么追究责任? 对那些违法组织开采、造成事故的矿主一定要加大打击力度,从严追究法律责任,压住黑心矿主非法违法生产的邪气。对党委、政府、司法机关领导干部来说,必须做到责随职走、心随责走,一方面切实承担起监管责任,对失职渎职、监管不力的有关人员要严肃追究、严肃查处;另一方面要依法依规严惩违法开采的黑心矿主,严惩以权谋私、官煤勾结、搞权钱交易的腐败分子。 “我们常讲以人为本,不压住这股邪气,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都没有保证还怎么以人为本?安全生产从来人命关天,安全监管责任重于泰山,我们在任何时候都要牢记。”卢展工的话振聋发聩。 “矿主和矿工的命连起来了,好!” 11月16日,平顶山“9·8”矿难案一审判决,原矿长和原副矿长等5名被告人,被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等罪名判处死缓或有期徒刑。 近日,本报记者赶赴登封、汝州及禹州等地,采集了方方面面对此判决的看法。 判决真正体现了主体责任 李先生,某产煤市副市长,分管煤炭生产和安全工作。 “光看副市长这几个字,好像很光亮,其实我从上任的那一天起,就把这顶乌纱拎在手上,从来不敢端端正正地戴在头上。”李副市长说。 煤炭安全生产就像个烫手的山芋,谁都不愿意多管。按照法律规定,谁发证谁负责,但煤炭生产却是上级发证、下级负责。国家层面是安全监察,省里是安全监督,到县市才是安全监管,安全责任基本都落在了县市的头上。一旦发生了事故,涉煤官员都要处分一大串。 在这样的背景下,这几年煤炭企业停产整顿成了主旋律,地方政府只能“盯紧死看”,一般同志看不住,就让科级干部上,科级干部看不住,就让处级干部上,3个人不行就派5个,甚至在一些煤矿多的乡镇,所有的干部都派完了还不够去看矿呢。 其实真正发财的是煤老板,而一旦发生事故,很多人会被“无过错追究”,过去对矿长责任的轻描淡写,助长了某些煤老板冒险偷采,放大了安全隐患,也增加了监管难度,而平顶山“9·8”矿难案一审判决的结果,真正体现了主体责任,明确告诉大家:你要了矿工的命,法律就砍了你的脑袋。 谁偷吃麸皮,谁就该挨磨棍 杨先生,某煤炭局局长。 他认为平顶山“9·8”矿难案一审判决的结果,改变了过去不吃麸皮挨磨棍的不平等原则。 煤炭生产一般都是地方财政收入的支柱,地方主要官员都不愿意在自己的任上让财政收入下滑,所以在处理煤炭企业生产和停产问题上是很矛盾与纠结的。一方面是重大的安全责任,一方面是需要保持和增加的财政收入与GPD,鉴于这样的纠结,煤炭生产往往出现“夹生”现象。 还有一些煤老板,财大气粗、手眼通天,即便出了事故也满不在乎,最多“住”上一年半载,出来以后风光依旧。而因为事故被撤职查办的地方官员,就像磨道里干活的驴——不吃麸皮挨磨棍,日子就难过了。尽管无过错追究两年后还有可能重新起用,但这两年的时间其实是谁都耽误不起的。 平顶山“9·8矿难”案一审判决,把板子打到了真正该挨打的人的屁股上了,这对于最基层的涉煤官员也是一种公平,起码以后在监管的过程中会更加硬起手腕,不再像过去一样认为自己和矿主是一条绳上的蚂蚱,求着矿主抓安全了。 “决计不在刀尖上跳舞了” 刘先生,矿主。 “看到平顶山‘9·8’矿难案一审判决结果,我在第一时间开了股东大会,大家的看法很一致,不再讨价还价了,赶紧让人家把煤矿整合走算了。”刘先生说。 刘先生开煤矿已经多年,自家已经有了积累,子女也都送到了国外,他自己也认为自己的日子不错了。今年煤炭企业重组和整合的时候,股东们都认为自己的煤矿设施齐全、各方面条件都比较好,态度比较消极。“9·8”矿难案一审判决结果出来后,矿上的法律顾问专门给股东们上了一课,股东们充分认识到这个判决结果是有法律依据的,很多人的想法都有了根本性的转变。 大家经过原始的风险评估,一直认为最好的选择就是赶紧把煤矿交给国有大企业。 作为最大的股东,刘先生认为自己的心理压力很大。煤矿不能正常生产,维修的费用相当高昂,一月甚至要投入上百万,这种情况往往会让人有“一念之差”,总想出点煤补上这个亏空。作为矿主,想出煤总是会有办法的,而事故往往是办法的“伴生品”。 “这个判决使我认识到,以后这把刀就直接架到矿长的脖子上了,我决计不在刀尖上跳舞了,我要带领我的股东们转轨变型。”刘先生说。 “矿主和矿工的命连起来了,好!” 冯先生,矿井下的带班。 下井多年的冯先生现在闲在家里。尽管当地煤矿多次打电话叫他,让他组织本村的人去矿上干活,他还一直在犹豫。冯先生原本不知道平顶山“9·8”矿难案一审判决结果,看完记者带去的报纸以后,他说:“这就把矿主和矿工的命连起来了,好!” 冯先生一直带本村的人去下井,他认为他要为本村的老少爷儿们负责,在井下必须眼观六路、耳听八方。“都想挣钱,但是生命比挣钱更重要呀!” 没有矿工,煤老板就不能挣钱,没见几个煤老板自己下井挖煤的。现在矿工其实也很紧俏的,尤其是一线矿工很热门。有些矿主为了笼络矿工,还设了月奖、季度奖、年终奖,还专门往矿工集中的村开班车,但像冯先生这样的带班,心理压力是非常大的。“一旦出事,很难回来交差!”他说。 矿工挣小钱,矿主挣大钱;矿工不愿意出事,矿主肯定也不希望出事。冯先生害怕的就是一个“万一”。 冯先生认为,矿主和矿工的命连起来了,煤矿肯定会想方设法保证矿工的安全,因为保证矿工的生命安全就等于保证矿长的生命安全了,如果这样,他还会领着村里的人去下井,毕竟下井能挣到更多的钱。 平顶山“9·8”矿难案 为何构成“以危险方法 危害公共安全罪”? 在生产安全领域,常见的犯罪是“重大责任事故罪”,但本案一审定罪采纳了公诉人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而没有采纳辩护人的“重大责任事故罪”,法律依据何在?对此,本报记者采访了省刑法学会副会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刑事法学系主任、教授、硕士生导师邸瑛琪。 本案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犯罪构成,邸瑛琪说。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以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在本案中,5名被告人在明知存在瓦斯超标等重大安全隐患、随时可能发生瓦斯爆炸等重大事故的情况下,强令大批工人下井作业,最终因瓦斯爆炸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这种危险方法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毒的危害性实无殊异,危害的是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安全,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特征。 至于本案为何不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邸瑛琪解释说,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由于不服管理、违章冒险作业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重大责任事故罪是一种过失犯罪,同是矿难,之所以有些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有些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因为二罪在主观方面存在本质区别。由行为人主观上的过失导致的矿难,有可能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如果行为人主观上是间接故意,则有可能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在本案中,上述被告人已经知道矿井瓦斯超标,没有采取防范事故发生的相关措施,容忍危害结果发生,主观上显示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所持的放任心态,符合间接故意的心理特征,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不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本报记者 丁先翠) 平顶山“9·8”矿难案 判决具有重大意义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平顶山‘9·8’矿难责任人定罪量刑并作出一审判决,是在生产安全领域对刑法适用方面的重大突破,对遏制频发的恶性安全生产事故尤其是对安全生产负有责任的管理者和追求非法利益的矿主具有警示意义。”对于开了我省刑法适用先河的平顶山“9·8”矿难案,河南路德律师事务所高治平如是说。 平顶山“9·8”矿难责任人中4人被“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量刑是有充分事实依据的。原矿长李新军、副矿长韩二军等故意犯罪的事实依据是本案定罪的亮点。在量刑方面既考虑犯罪行为所造成的严重后果,又充分考虑了在主观方面的间接故意,量刑也是适当的。 本案判决的重大意义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在刑法适用上,对生产安全领域所发生的重大安全事故方面的犯罪,应当查明被告人对事故的发生是否具有主观上的故意,而不是仅仅只限制在“重大责任事故罪”的过失犯罪范围内,对正确适用刑法惩治犯罪,贯彻刑法罚当其罪的原则,实现刑法维护公平、正义的目的。二是在安全事故频发的煤矿山,对只重暴利、漠视生命故意非法生产,置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于不顾,置矿工兄弟的生命健康如草芥的黑心矿主敲响警钟。平顶山“9·8”矿难案一审判决也对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整顿煤矿山非法生产的社会乱象,加大煤矿山安全生产的集中投入,实现集约化的煤矿山安全生产,保障社会经济的和谐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记者 宋朝 王晓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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