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盘县土城煤矿“躲猫猫” 陈先军死亡事件真相调查 | |||
| 煤炭资讯网 | 2011-8-5 8:37:26 焦点话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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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岁的陈先军突发脑溢血倒在了工作岗位上,十天后,这位煤矿职工,在昆明一家医院不治而亡,撒手人寰。 死者家里留下了一个76岁的老母亲,多病的妻子和三个孩子,家庭生活条件非常困难。 究竟属于自然病死?还是属于工伤?家属称陈是连续上班27小时累死的,企业又应担何责任 料理完丧事之后,围绕着陈先军的死亡定性和赔偿,死者家属和他生前所在单位——贵州省六盘水市土城煤矿发生了激烈争议。 ![]() ■ 土城煤矿称,陈先军不属于因公死亡 2011年7月20日,记者专程赶到贵州省六盘水市,再经过近五个小时的山路颠簸,到达盘县洒基镇。当天下午,与死者家属一起来到土城煤矿工会办公楼。 在会议室,煤矿劳动和社会保险科科长吴仕品、矿工会、矿行政科负责人等接待了记者一行,并详细介绍了陈先军从发病,工友及时送医院救治及其在昆明医院死亡的一些基本情况。 “陈先军发病时间是2011年6月18日中午,6月29日死亡于昆明医院。”吴仕品告诉记者,“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煤电公司相关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为工伤。但是由于陈先军不属于上述情形,因此不能被认定为工伤。” 吴科长向记者提供了一份由土城煤矿单方面起草的《关于陈先军同志因病死亡善后处理协议书》。协议内容:“陈先军,工号:02986,生于1963年1月28日参加工作,系土城矿行政科职工,陈先军同志于2011年6月29日因急性脑血管病、中枢性呼吸循环衰竭死亡。根据公司劳字〔2008〕11号文件规定,……一、丧葬费补助费2400元,二、一次性补助费14000元.三、供养直系亲属(母亲)张云念月抚恤标准140元,至失去条件至。四、陈先军同志善后事宜由其亲属自行处理,一切费用矿方不承担。”但死者家属至今对这一协议拒绝签字。 那么,陈先军所工作的煤矿浴池究竟是如何考勤?平常有没有考勤打卡或签到、交接班记录呢? 面对记者的提问,吴仕品给出的解释是,煤矿职工考勤,通常采用点名报到的办法,并没有实行考勤打卡或者签到的考勤方式。陈先军等人的工作考勤是他的主管片长王好负责,而煤矿上目前有王浩(音)自己写的考勤表。 记者提出要采访王浩(音)时,吴仕品以需要向上级领导请示为由,婉拒了记者的采访要求。 xAq华夏新闻网 ■法律中心人员调查:死者系连续工作27个小时过劳死 死者陈先军家属的委托代理人、北京中天华剑法律服务中心工作人员李永松告诉记者,经他介入调查后,了解到的具体情况是: 陈先军的工作岗位是在煤矿浴池,正常情况下是24小时,由三个人轮流值班,各上班8个小时。 6月17日这天,陈先军从早晨8点上班,到下午四点,本应由张小平接岗上班。但由于张小平此前因故已经被行政科停止上班,陈先军只好从下午四点连续上班到6月18日凌晨零点。 接下来零点本应由范世友接班,但是当天范世友没有到岗,陈先军又从6月18日零点值班,一直到18日上午11时44分。据煤矿方面介绍,当时陈先军在浴池更衣室,突发脑溢血,被工友发现后紧急送盘江煤电(集团)公司总医院救治。 但是,对于家属指称陈先军系被人打伤致病发作,和连续工作27个小时过劳死的说法,土城煤矿方面矢口否认,并拒绝承担相应责任。 ■陈先军死因不明煤矿拒绝提供当时监控录像 “到达现场后,我发现爸爸死后头发、衣服十分凌乱,身上有明显的伤痕和污迹。并且爸爸生前曾经对家人说过,近期有人会报复他。因此我们认为爸爸死因蹊跷,怀疑是遭人毒打才引发脑溢血死亡的。”死者陈先军的二女儿陈群珍对记者说,“为了解父亲死亡真相,我们曾多次提出查看当时的现场监控录像,但遭到煤矿拒绝。” xAq华夏新闻网 7月21日上午,在记者的陪同下,陈群珍到土城煤矿所在的盘县公安局洒基派出所报案。 两天后,陈群珍电话中告诉记者,盘县公安局洒基派出所所长李新平警官获悉这一案件情况,非常重视,多次电话通知土城煤矿,让其允许死者家属方面代表查看监控录像。但土城煤矿先是答应同意给看录像,而当死者陈先军家属的委托代理人、北京中天华剑法律服务中心李永松专程赶到洒基镇时,煤矿再次明确拒绝查看死者生前工作现场监控录像。 ■ 煤矿对事件真相“躲猫猫”盘县劳动监察大队报告遭质疑 7月下旬,死者家属收到盘县劳动监察大队7月25日作出的一份《关于土城矿采三区澡堂职工陈先军工作情况的调查报告》。 报告称,2011年7月21日,根据陈先军之女反映,其父在土城矿采三区澡堂上班,因澡堂管理混乱,导致其父因过度劳累而死。2011年7月22日,劳动监察大队对陈先军工作情况进行了调查。调查结果如下:一、……土城煤矿职工考勤管理制度……以上所有管理制度以文件形式下发全部汇编成册,管理制度比较健全。……四、考勤情况:根据调查,陈先军所在澡堂有四名职工,其中一个人轮休,工作时间实行三班倒,每人工作时间每天8小时。从2011年1月至6月土城矿行政科陈先军考勤表看,每月休息4-5天。符合《劳动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之规定。 北京中天华剑法律服务中心李永松认为,盘县劳动监察大队这份调查报告明显与事实不符,陈先军生前上班时,现场有监控录像,完全可考证其具体工作时间,而劳动监察大队刻意回避了这一关键证据。他们不深入调查,却仅仅以所谓的考勤文件汇编、无职工亲笔签字签到的所谓考勤表等,纸上谈兵来佐证土城煤矿无违反《劳动法》。如此调查结论,岂不是滑天下之大稽?这完全是在敷衍塞责,帮助煤矿对事件真相“躲猫猫”,蒙骗死者家属。 ■ 盘江精煤公司工会:事关职工权益将督促煤矿妥善处理 7月21日下午,盘江精煤公司工会法律保障部部长刘俊川在接待记者、陈群珍和其委托代理人、北京中天华剑法律服务中心李永松一行时表示,煤矿职工在上班时间、劳动考勤制度上有其一定的特殊性。陈先军在上班时间发病死亡,不排除他和其他工友私下调换轮班导致27小时在岗工作的可能性。具体死因,上级工会尚需要调查了解。根据不同情形,由煤矿和死者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公司工会将督促煤矿妥善处理此事。 xAq华夏新闻网 ■律师观点:如职工属于过劳死煤矿涉嫌违反《劳动法》应担责 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北京佳法律师事务所赵忠仁律师表示,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按照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本案中,陈先军是在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尽管是在第10天死亡,非《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48小时之内抢救无效死亡的,但是陈先军之死有其特殊原因,土城煤矿仅仅以陈自然生病死亡给予一万多元赔偿,不符合情理。 赵律师认为,如果确有监控录像或其它证据证实陈先军连续工作27小时过劳死,无论是单位指派、还是工友之间私自换班轮休造成的,土城煤矿均涉嫌严重违反《劳动法》,企业应对此承担民事责任。死者家属可以到法院起诉,向土城煤矿索取一定数额的民事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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