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探矿权合同背后的“水有多深”? | |||
| 煤炭资讯网 | 2011-9-28 10:19:18 焦点话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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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个商人,当你跟政府、政府授权单位,签下一纸合同,特别是涉及土地、矿产资源时,你永远不知道合同后面的“水有多深”。陕西商人赵明琦就是典型的“倒霉蛋”。他签下探矿权合同之后,得到的不是财富,却因“虚报注册资本罪”被逮捕,公司也被注销。 据9月17日《21世纪经济报道》,2003年8月,陕西商人赵明琦的公司与拥有探矿权的西安地质矿产勘查开发院(下称西勘院),签订合同,共同对波罗—红石桥勘查区煤炭资源探矿。2005年,西勘院单方面表示合同无效,“法律依据”是2003年10月陕西省政府“21号会议纪要”:被授予煤田探矿权的单位,一律无权处置探矿权。赵就此向政府反映,省国土厅于当年11月发文件确认:探矿合同有效。 吊诡的是,仅仅2个月之后的2006年1月,国土厅在报送省政府的文件中却称:“根据省政府领导批示”,西勘院应与央企中化集团、香港益业公司,签订波罗煤矿的探矿合同,此项目还附有一个高科技的“甲醇M TO项目”。之后,中化益业(即中化与益业的合资企业)取得了探矿权。 赵明琦当然不服打官司,一审在省高法胜诉。之后西勘院上诉到最高法。神奇的事情发生了———2008年,陕西省政府办公厅向最高法发出一份“公函”,称:若“执行一审判决将造成国有资产严重流失”,“对陕西的稳定和发展大局带来较大的消极影响”。 有法学教授认为:这份“密函”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将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予以非法加密。“密函抛弃了政府在市场竞争中应有的公正与中立地位,存有利用国家公器为私人利益服务的嫌疑。”按宪法规定的司法审判独立原则,政府不能干涉法院的审判,更何况政府还是利益攸关方,如此施压是对政府公信、司法公信的双重伤害。 之后最高法于2009年以此案“事实不清”为由发回重审;今年3月,陕西省高法以省政府的“21号会议纪要”为主要依据,判决凯奇莱公司败诉。如今,赵明琦因虚报注册资本罪被陕西警方逮捕。他的公司也勒令注销。至此,这家私企在捍卫自己合同权利的战斗中,完败。 那么,“横刀夺爱”的中化益业公司是什么情况呢?其实际控制方是刘氏家族,《21世纪经济报道》的报道称,坊间盛传,家族中的刘娟曾是省政府的打字员,下海经商后现为省政协委员、香港陕西省联谊会副会长。而那个“夺爱”的产业升级理由———“甲醇M TO”的煤化工项目,在取得探矿权之后,就一直没开工。2008年,央企中化集团又将全部10%股份,“无偿”转让给刘氏企业,至此,央企背景的中化益业变身为刘氏私企。 同样是“国有资产流失”,这次政府却没有向国资委发“公函”。此外,私企老板赵明琦因为注资不到位,以“虚报注册资本罪”被逮捕,但据其律师提供的工商资料,中化益业等3家关联公司,分别有6000万元、8000万元、1.68亿元注册资金不到位;但刘氏家族却安然无恙。看来所有民事主体都是平等的,只是有些显然“更平等”。 此外,认定探矿权合同无效的依据,是省政府“21号会议纪要”,但这是加密文件,私企当然无法了解;若了解,那就是违法泄密。 一个普通商人,面临的不仅是违约的法律风险,还要面临一系列“政治”风险:你无从知晓的“加密”的省政府会议纪要,会规定你签的合同无效;影响稳定、国有资产流失的“大帽子”会随时飞来;央企巨无霸和传说中的省政府打字员出身的女商人联手,会以产业升级名义“横刀夺爱”;领导批示之后,政府部门会对项目“一女二嫁”;以及,省政府办公厅直接发公函向最高人民法院施压…… 200多年前《法国民法典》确立的“契约自由”,是现代商业的逻辑起点;1995年中国确定要走市场经济道路时,就提出“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由当事双方平等协商,杜绝政府的不正当干涉。如今看来,政府还是掌握了难受制约的干涉经济的权力,不公开的红头文件比法律更有用,造成一纸普通合同背后“水很深”。 煤老板的公共形象一直不佳;但当他们数以亿计的煤矿权益,都得不到法律保护时,普通人的房产安全,更是堪虞的。关键在于,法律、政府能否确实保护契约自由、私有财产,不以权代法,不将长官的意志凌驾于法律之上,平等保护国有、私有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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