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艳春:网络谣言需要“辨证施治” | |||
| 煤炭资讯网 | 2012-4-6 7:42:09 一事一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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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所周知,网络的发展和普及,连同手机、掌上电脑等移动终端的迭出,使得人们发言的门槛越来越低。网络的虚拟和匿名性,更减少了社会责任意识的约束力,每个人在躲在马甲和ID后面都可以无所顾忌的说自己想说的话。 言论渠道因此更为畅通多元,自然是无须质疑的。可是,并没有绝对的自由存在。任何一个社会都不会容忍蓄意的造假。言论自由的边界跟其所承担的义务一同扩张。网络在使正常发言更为畅快的同时,劣质的虚假信息也借势疯长蔓延。虚拟网络不代表“虚假网络”,类似“报假警”“金庸被死亡”的谣言也应该被及时甄别并制止。 网上信息浩如烟海,鱼龙混杂,谣言有时可能比真相传得更为冠冕堂皇,振振有词。识别谣言并非轻而易举。一方面,不能简单将“不真实”的信息就当做谣言,过于褊狭的理解容易导致误伤,反而阻碍人们发言的积极性;另一方面,谣言又的确成了一大公害,如毒瘤般的孽生,极易腐蚀媒体的公信力,终至“无人可信”的局面。要在“自由”和“禁谣”之间找到一个分寸得当的切入点委实棘手。 一般来说,谣言往往是指故意捏造或虚构事实,带有较多主观的成分。普通的“不实消息”多是在传递过程中“三人成虎”和了解不全面造成的,没有主观的恶意。二者不能混为一谈。所以,谣言的治理应着重于“事后处理”。因为,事先就预料哪个事件可能会被“造谣”是不太可能的,真实情形只有在事件之后方能看清。从适度原则上说,这样有利于在足够宽容的情况下治理那些“确有恶意及影响恶劣”的谣言,不容易酿成“错打鸳鸯”的冤狱。 现在一些虚假信息之所以被传得神乎其神,很多时候是源于相关权威人士及意见领袖的把关不严。出于对民粹情绪的迎合,及对一些刺激、极端噱头的欲罢不能,某些知名媒体人常常不经思考和推敲就将别人随手转的消息为己所用,并加上一些添油加醋之语,如是,“名人效应”怂恿之下,转发的人越来越多。到最后,舆论可能亦因此被裹挟其中。 这说明,谣言有时并不“止于智者”,相反,愈是占据了话语高地的人愈可能因“察视不严”而不经意地充当了谣言“催化剂”的角色。因此,对于博客、论坛及微博等上的爆料及传言,保持冷静理性的审慎态度显得颇为重要。在没有更为详尽的追踪报道及权威媒体跟进的情况下,不应妄加臆断和置评。 谣言的四处流布,在某些权威人士的“推波助澜”之外,也有法规空白方面的原因。除了《互联网信息管理办法》,现在似乎很难找到一个跟网络言论相对应的法规,而即便是这个管理办法,也只有非常笼统的诸如“应知法守法”等的空浮之词,不具操作性。亟待一个较为明晰的司法操作原则,来对虚假言论的“罪”与“非罪”提供一个公正的准绳。无规矩不成方圆。这样,就不至于让真相跟谣传一起裸泳。 谣言固然可恶,可,有句话叫做“假的泛滥源于真的袖手旁观”。谣言的装大,可能是因为真相及权威信息缺席造成的。如果一个事件发生了,权威的官方消息不能及时公布的话,流言、谣言是很容易滋生的,这就牵涉到信息公开的机制透明度和效率上的问题。 另外,谣言如要被“涤清”还要克服“法无禁止即可行”上的法治困境。合法、不合法,都得有法理上的详尽厘清。不然,合不合法,就成了空口无凭,非但不能治理谣言,反而还让本来的言论自由阵脚尽乱。 总之,网络谣言需要辨证施治,既尽力去清扫其寄生的不良环境,又要从法律机制上对言论边界,对什么是谣言,什么样的虚假信息该禁止,作出分明的界定。双管齐下,才能让谣言消失。(文/王艳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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