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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资源税“正税”当与“清费”并举

煤炭资讯网 2013-12-11 9:14:58    头条

  从量计征政策下,煤炭资源税税负低且税收“费化”严重。近期,由从量改为从价计征呼声又起。对此,煤炭企业、地方政府以及下游产业顾虑重重,担心改革会导致自身利益受损。

  山西省煤炭厅2013年上半年调查显示,全省吨煤税费在130元至150元之间,占销售收入的比重为20%左右。山西吕梁离柳焦煤集团相关负责人说,企业要缴纳的大小税种20多项,各种收费项目数十种,以吨煤售价350元计算,剔除增值税后企业需缴纳各项税费86元,占原煤销售收入的24%以上。

  贵州省财政厅税政法规处处长杨秀斌说:“现行从量计征模式下,税收"费化"情况较为严重,税制功能弱化明显。”

  中央财经大学教授岳福斌说,在10年景气时期,煤炭企业依靠相对粗放的生产方式,克服了过重的税费压力。“但在2011年10月行业拐点出现,矛盾再次凸显,客观上要求建立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新的煤炭税费制度体系。”

  据了解,山西、贵州、新疆等重点产煤省份相关人士普遍对加快煤炭资源税从价计征表示支持,但也有一些担忧。

  贵州水矿集团总经理倪德飞说,企业原有税费负担沉重,近年来刚性成本不断上升。增值税税率由13%提高至17%,这部分成本尚未完全消化,资源税改革可能进一步加剧企业负担。

  “尽管近期受季节性因素影响煤价略有上升,但"买方市场"的局面没有发生根本改变,售价已接近成本线。所以,资源税改革应统筹考虑企业的经营状况和税费负担。”山西华润联盛能源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白兴平说。

  与煤炭企业一样,基层政府也担忧既得利益受损,影响地方发展。目前,很多产煤地区的经济结构仍以煤炭行业为主,基层政府的税、费主要来自煤炭企业。

  除煤企与地方政府外,煤炭的下游产业也担忧成本上涨,尤其是可能激化煤电矛盾。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郑新业说,对煤炭能源产品征税所引起的价格变化能够带来显著的节能减排效益,但也会对经济造成不可忽视的冲击。与油气资源税对消费者福利产生更加直接影响相比,煤炭资源税对生产者影响较大。

  部分专家、产煤地区政府负责人、煤炭企业管理者等认为,当前,煤炭供求呈相对宽松、结构性过剩态势,加之煤炭净进口比例增大,有利于改革的实施。应坚持“清费”与“正税”并举,且“清”字当头,“正”在其中。在清费方面,除国家同意征收并保留的收费项目外,省、市、县设立的涉煤收费,在煤炭资源税从价计征后应一律取消。同时,需要制定合理的税率区间。

  贵州省六盘水市副市长尹志华认为,现行涉及煤炭税(费)相关政策的主要数据采集来源于长江以北地区,而就我国煤炭资源分布情况来看,长江以北地区煤炭资源煤层赋层条件好、构造简单,长江以南地区煤层赋层条件差、构造复杂。若数据采集以长江以北地区为主,不能真实体现整体煤炭行业的全貌。所以,税率制定应充分考虑南、北煤矿资源赋存条件、开采难度和煤种稀缺程度。

  “在煤炭行业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积累一定经验后,可择机对稀土、磷矿石等资源实行从价计征,推进整个财政体制更加绿化、更加合理。”中国能源网首席执行官韩晓平说。



来源:经济导报      编 辑:一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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