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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静乐县杜家村煤矿国有资产流失疑云

煤炭资讯网 2014-5-25 10:28:14    焦点话题

    杜家村煤矿曾经是山西省静乐县的一家国营煤矿。这座始建于1958年的地方国营煤矿是静乐县的第一大煤矿,矿区面积达4.8554平方公里,在煤炭市场还未完全复苏时固定资产已达上千万元。

  2002年,杜家村煤矿以承担债务式兼并的形式,被一个叫董盛云的商人无偿获得。

  如今,这家煤矿几经变换,摇身成为了冀中能源峰峰矿区下属的一家公司。十余年间,该煤矿几经转手、兼并重组,董盛云当初分文未出而获得的煤矿资产已经膨胀达数十亿元。如今,董盛云远赴加拿大,当年运作转让国有资产的官员们有的调离,有的高升。但巨额资本运作的背后,数目惊人的国有资产流失疑云一直存在,债权人的民事诉讼从地方法院诉至最高人民法院,马拉松式诉讼10年仍无结果。

  两份兼并协议暗藏玄机

  静乐县位于山西省西北部黄土高原的汾河上游,是一个产煤大县,而杜家村煤矿是该县第一大矿。2002年,全国煤炭市场开始逐渐复苏,在这种背景下,由静乐县人民政府出面主导,静乐县经济贸易局一手操办,国营企业山西大远能源有限公司兼并了杜家村煤矿。

  记者从签订于2002年4月18日的一份兼并协议书(甲方为静乐县经济贸易局,乙方为山西大远能源有限公司)中看到,当时甲方的法人代表为褚生海,乙方为董盛云,兼并的形式为“承担债务式”。所谓的“承担债务式”,即杜家村煤矿的亏损债务以最后的评估结算为准,由乙方在兼并后逐年按计划偿还,偿还期不得超过十年;兼并的内容包括土地、资产及采矿权,债权债务;另外还有职工安置和兼并后的技改实施等详细内容。该协议第十五条规定:“本协议从签字之日起生效,一式十份,双方各五份。”

  这份兼并协议书中,甲乙方都加盖了公章,并有法人代表褚生海和董盛云的签字。另外,静乐县财政局也加盖了公章,但并没有任何人员的签字。

  就这样,仅凭静乐县经济贸易局的一份文件,山西大远能源有限公司以接收杜家村煤矿所有负债以及全部职工的承诺,一分钱没有花,就把价值上千万元国营煤矿归入囊中。至此,杜家村煤矿已经成为历史。

  吊诡的是, 2006年4月28日,已经“死亡”了4年之久的杜家村煤矿竟然死而复生,与名为山西大远煤业有限公司的再次签订了兼并转让协议书。在这份协议中,甲方为静乐县地方国营杜家村煤矿,法人代表为孟安全,乙方为山西大远煤业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为曹民清。

  这份协议的内容几乎照抄了2002年的那份。同样是以国家体改委、计委、财政部、国有资产管理局1989年2月19日下发的《关于企业兼并的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做挡箭牌,让杜家村煤矿在企业改制中走出困境为理由,山西大远煤业有限公司同样以“承担债务式”的形式兼并杜家村煤矿。

  记者注意到,2006年版本的协议中,静乐县经济贸易局、静乐县政府、静乐县国有资产管理局和静乐县财政局都加盖了公章,但没有任何人签字。

  那么,从2002年到2006年,已经不复存在的杜家村煤矿是如何死而复生的?山西大远能源有限公司及法人代表董盛云又是如何在第二份兼并协议中凭空消失?山西大远能源有限公司与山西大远煤业有限公司之间又是什么关系?4年前杜家村煤矿由山西大远能源有限公司兼并后,董盛云获得了多少利益?

  储量上亿吨煤矿让商人瞬间暴富

  记者从一份加盖有静乐县财政局公章的杜家村煤矿清产核资资料中看到,截止到2002年6月,杜家村煤矿资产类总额1895多万元,负债总额1852多万元,总资产大于负债42万余元。这份资料显示,杜家村煤矿的所有欠债中,技改投资就占有1045多万元,以此推测,这家煤矿的生产能力应该还不错。

  静乐县经济贸易局[2003]13号文件显示,山西大远能源有限公司从正式签订兼并协议到2003年4月,一年中仅仅投入140万元基建资金.但从兼并伊始就未间断过出煤。资料显示,2002年6至12月产原煤7万吨,实现销售收入620多万元。这之后数年间,原煤价格一路走高。

  杜家村煤矿的债权人高文恩、米三对2006年这份协议的真实性一直有质疑,甚至认为这份协议完全是伪造的,是一个左手倒右手的游戏。因为,山西大远煤业有限公司是2006年7月27日才在工商管理部门注册成立并开始合法存在。

  记者从签订于2006年10月10日的一份合同(甲方为泰山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乙方为山西大远能源有限公司,丙方为静乐县经济贸易局)中看到,“杜家村煤矿于2006年7月27日变更企业名称为山西大远煤业有限公司”、“乙方保证合法拥有静乐县地方国营杜家村煤矿及所有资产(包括采矿权等)的所有权和管理权”,居然是该合同的“合作的前提条件”。

  米三认为,从这份合同中可以看到两个问题:第一,山西大远煤业有限公司就是从杜家村煤矿变更而来;第二,2006年4月28日,杜家村煤矿就与还未“出生”的山西大远煤业有限公司签订了兼并转让协议。

  这份三方合同的“新公司股权结构与法人治理结构”条款显示,山西大远煤业有限公司注册资本14000万元,其中甲方泰山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以货币出资84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60%;乙方山西大远能源有限公司以杜家村煤矿的实物资产1357.4万元,和对杜家村煤矿的控制权作价5642.6万元,共计7000万元。乙方以非货币财产出资5600万元,共占注册资本的40%,剩余的1400万元作为新公司对乙方的负债。

  米三认为,这份合作合同还说明:董盛云当初分文未出获得的杜家村煤矿,转手与别人合作,就套出了占40%的5600万股权和1400万现金。

  高文恩、米三等人告诉本刊记者:2002年4月18日,静乐县经济贸易局和山西大远能源有限公司签订兼并协议书后,杜家村煤矿从此成为历史;2006年4月28日,杜家村煤矿和山西大远煤业有限公司签订兼并转让协议书,消失的杜家村煤矿又“死而复生”。2006年7月27日,地方国营杜家村煤矿才被山西省工商管理部门核准变更名称山西大远煤业有限公司;2006年10月10日,甲方为山东泰山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与乙方为山西大远能源有限公司的合作合同签订。

  高文恩认为,这一系列令人眼花缭乱的兼并、合作文书,目的就是扰乱人们的视线,但也恰恰折射了国有资产流失和官商合作空手套白狼的本质。

  国有资产流失的证据莫名被盗

  在这场交易中,地方政府未获得分文收益,价值千万的国营煤矿变成了民营资产。

  杜家村煤矿的一些老职工告诉记者,当年的兼并没有召开过职代会,煤矿稀里糊涂地被兼并,一夜间就成为个人的了。

  而且,很多事情董盛云也并没有按照当年的协议进行。比如,当初杜家村煤矿所借的很多外债现在也没偿还。杜家村煤矿的债权人安英告诉记者,2007年,他们曾以借款合同纠纷为由将山西大远煤业有限公司起诉到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年12月8日,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判决山西大远煤业有限公司在该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安英借款本金210万余元及利息82万余元。之后,山西大远煤业有限公司上诉至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安英不服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于2010年6月13日申请最高人民法院再审。一起简单的合同纠纷,从地方法院直至最高人民法院,近10年过去了,依旧没有解决。

  记者在2010年9月1日的一份最高人民法院的询问笔录中看到,山西大远煤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曹民清亲口承认大远能源公司兼并杜家村煤矿后的4年时间,没有变更工商登记。要想实现杜家村煤矿变更为大远煤业,需要签订2006年这份协议。这份协议的签订就是为了达到这样的目的。

  安英认为,杜家村煤矿没有经过招拍挂等合法手续,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国有资产流失,应该把案件转交给纪检、检察部门处理,以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

  但是,安英的上诉上访和知情人在网络上的投诉,都没有引起当地政府的重视。

  针对以上问题,记者来到静乐县采访求证。静乐县经济贸易局袁效清局长告诉记者,他对大远煤业的具体情况不太清楚,当时的局长已经退休,分管局长已经调离,关于由经贸局牵头杜家村煤矿兼并的事情,已经10年了,他的前任也没有向他移交任何档案资料。“听说办公室被盗过,这些资料也不见了。” 袁效清说。

  记者在静乐县国土资源局那里也没有得到任何资料。静乐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也仅仅给记者提供了一份2009年有关大远煤业的兼并重组文件。曾经的杜家村煤矿和曾经的大远能源有限公司,都不复存在了。董盛云出国了,官员们也几经变换,一个国有煤矿就这样在资本运作中被地方政府拱手相送,仅留下工人为生存还在上访,讨债的人仍走在求偿的漫漫长路上。

  那么,静乐县地方国营杜家村煤矿的改制,谁是受害者?谁是既得利益者?地方国营杜家村煤矿巨额国有资产的流失,会成为一个打不开的谜团吗?



作者:马付才 郭志萍      编 辑:一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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