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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学才:国有企业依法处置历史遗留信访问题的探索和思考

煤炭资讯网 2016/7/22 17:25:36    论文、言论
    随着改革开放、市场经济改革的逐步推进和法治建设的深入,国有企业已经全面走向市场,国有企业职工全部融入社会大环境。国有企业改制前,由于政企不分、企业办社会等原因所形成众多的历史遗留问题,作为企业社会稳定风险,已经成为国有企业进一步改革改制的严重阻碍以及企业信访工作的不堪重负。在全面依法治国的今天,思考、探索和实践依法处置国有企业历史遗留信访问题,自然成为今天的国有企业信访工作者的首要任务和自觉担当。

          一、历史遗留信访问题的复杂性和重要性
 
    历史遗留信访问题,主要是指国有企业法人制度改革改制前,因长期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信访问题。这部分信访问题是当前国有企业信访工作中数量最多、缠访时间最长、且最容易引发极端行为、最难于处理的信访问题,主要体现在:
 
     (一)历史遗留信访问题数量多、比重大、涉及人数多,集体信访比例高。
 
     统计近五年来年的群众来信来访,历史遗留信访问题830多件,约占信访总量的近67%。其中1962年国家精减下放人员因工伤职业病、生活困难等因素信访达320余件;往往采取集体上访方式“维权”,“大集体”、“小集体”、 “五七社”、劳动服务公司退休人员670余人,因退休待遇和医疗保险等问题信访分批上访且长期缠访;我市城区单位退休员工4300余人因退休金山区补贴历时近2年集体上访;职业病退休人员1100余人因医疗护理费问题的集体上访等。
 
     (二)历史遗留信访问题形成原因复杂、法律制度不健全,处理依据不充分。
 
    以我公司历史遗留信访问题为例,其产生的主要原因为原国有企业政企不分、企业办社会,因执行行政职能和履行社会责任造成。因矿务局时期退休审批、工伤认定、工(病)亡处理、抚救金发放等形成的信访问题67件,而发展成缠访案件的9件。因住房问题、抗震救灾、沉陷治理、棚户区改造、基础职业教育教师、矿区职工医院医务人员退休待遇问题因素形成的集体信访问题,甚至因学校学生伤害纠纷、医疗事故纠纷导致极端信访事件就有3宗。这些信访事项,因当时法规政策不健全,处理依据不足,没有国家或地方政策支持,企业单方面无法处置。
 
     (三)历史遗留信访问题的信访人普遍年龄大,身体状况差、往往以年老多病为由进行要挟,且又不能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极易成为稳定隐患。
 
    (四)法律观念薄弱,“信访不信法”意识顽固。
 
   由于改革开放,公民民主意识加强与法治建设初期法制意识滞后的矛盾,以及较长历史时期养成的顽固信访依赖意识,致使个别地方政府“重行政、轻法律”,群众“信访不信法”现象普遍存在且日趋严重。再加上当时个别领导 “花钱买平安”的维稳观念,以及部分群众长期以来 “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会哭的娃儿有奶吃”的观念根深蒂固,个别人以访谋利,反复纠缠,严重影响企业正常工作秩序。
 
    企业市场化改制以来,由于劳动法规的实施、社会保障体系的健全,企业涉及的各种法律关系日趋明确,法理依据较为充分,企业信访量相对较少,而且处置相对比较简单,且不易形成积极案。
 
    由此可见,历史遗留信访问题仍是当前国有企业主要的信访问题,是影响国有企业社会稳定,阻碍企业改革发展的主要因素。妥善处理好企业历史遗留信访问题仍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依法处置国有企业历史遗留信访问题
 
     近年来,国家进一步推行依法治国方略,在信访工作方面,2005年,国务院颁布实施了《信访条例》,2014年,国家信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信访事项受理程序引导来访人依法逐级走访的办法》的执行,处置国有企业历史遗留信访问题的最有效、最主要的手段应是加强依法信访,把企业历史遗留信访纳入法制化轨道。
 
     首先,依法信访,坚持引导信访人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信访诉求,是强化群众法律意识,最终消除“信访不信法”观念的需要。
 
     其次,坚持引导信访人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信访问题,是由国有企业历史遗留信访问题的特殊性所决定。国有企业历史遗留信访问题,大多数是计划经济时代,国有企业政企不分,企业行使行政职能,或企业办社会事务产生或引发的。解决这些遗留问题有待通过政府的行政措施或社会保障措施来实现。
 
    再次,坚持引导并协助信访人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信访问题,依法信访,是由国有企业的民事法律地位及企业信访工作机构的性质决定的。随着国有企业公司化改制,企业走向市场,成为与信访人平等的民事主体。《信访条例》规定,信访人的信访事项应当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有关行政机关或者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企业没有行政权力,无权处理涉及行政机关的信访事项。只有通过引导和协助信访人通过司法、行政途径实现信访诉求,来履行自己的信访工作职责。
 
         三、依法处置历史信访历史问题探索和实践
 
    近两年来,为执行和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创新群众工作方法解决信访突出问题的意见》、《国家信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信访事项受理程序引导来访人依法逐级走访的办法》、《国家信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初信初访办理工作的方法》、《信访事项网上办理工作规程(试行)》等规定,结合国有企业信访工作的性质和特点及公司信访实际,对公司历史遗留信访问题的依法处置进行了一些有益的探索和尝试:
 
     一是确立运用法律思维解决信访问题的信访工作指导思想。我们认为,依法治国,只有法律才是维持社会秩序,维护社会稳定的基础和根本,信访工作的目的是宣传、沟通、协调群众共同遵守和维护国家法律制度,从而实现人民和谐、社会稳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任何有损法律尊严的方式所得到的暂时稳定,都是舍本逐末、自毁基础、得不偿失的行为。主动营造和自觉成就“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信访工作环境。坚决抛弃“为维稳而维稳,花钱买平安”“摆平就是水平”等错误的信访稳定工作观念。
 
     二是强化和落实信访工作的“书面受理、书面答复和书面报告”的“三书制度”,注重和规范信访办理程序,从制度上杜绝信访处置“踢皮球”现象发生。近两年公司信访出具书面受理(不予受理)通知书230余份,书面答复意见书70余份,书面信访处理报告40余份,较为有效地减少了重复访的发生。
 
     三是主动协助信访人通过民政救济等途径解决信访诉求。针对信访量巨大的破产企业职业病人和精减人员困难救济等信访诉求,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62条规定,提供70余人次相关破产证明文件,主动与其所在地民政部门联系协调,疏通社会救助渠道 。针对精减人员困难救助,将民政部、四川省《关于做好精减退职老职工生活困难救济工作》的系列文件编印成册,协助信访人90余人次回当地民政部门寻求困难救助。
 
     四是加强同司法机构、劳动仲裁机关的沟通联系、积极引导和协助信访人通过劳动仲裁和司法诉讼解决信访诉求。近两年公司信访部门先后引导7起信访事项通过劳动仲裁和司法诉讼解决了信访问题。
 
     五是对于不属于公司办理范围的信访事项,特别是群体性信访事项,主动与地方群工部门、有权处置主管部门、社会援助法律机构、集体访代表协调,及时组织听证会或信访稳定工作联络会议,依法明确信访受理单位和信访诉求解决途径,有效避免群体性信访事件向群体性稳定事件发展。近两年来,通过听证会和信访稳定工作联络会方式,先后妥善处理好了原劳动服务公司集体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险问题,原破产单位临时用工人员社会保险补缴问题、职业病退休人员医疗护理费问题等涉及人员众多的集体信访。
 
          四、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依法信访工作的思考
 
     近两年来,公司依法处置企业历史遗留信访问题的有益探索和尝试,取得了较好的效果,扭转了企业信访工作疲于应付的被动局面。精减人员的困难救助问题、破产单位职业病人的医疗问题、原服务公司、大集体退休员工的医疗保险问题、破产单位临时用工人员的社会保险补缴问题等涉及面广、人数众多、社会稳定风险较大的信访事项基本上得到了妥善处置。部分希望通过缠访谋取个人利益的信访积案也得到了有效扼制。
 
    通过以上措施和办法,虽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仍然感到依法信访工作还有许多需要进一步改进和加强的地方,信访工作的法制建设仍有待于进一步完善和健全。
 
    一是国有企业信访工作的性质和方式,需要通过法律法规和政策加以进一步的明确。国有企业作为民事法律主体,其信访工作又执行的行政工作职能,但《信访条例》信访主体并没有包含企业单位,权利与义务的严重背离,常常让企业信访的受理处置工作处于一种无法可依、不伦不类的尴尬地位。个别有权处理的地方政府部门拒绝受理公司处理信访事项的复查或复核申请,正常的信访程序无法落实。
 
     二是《信访条例》等信访法规,虽然对信访工作程序有所规定,但工作责任及责任追究措施又严重缺失,信访构成条件及法定界限虽然比较明确,但又严重缺少非法信访的制裁措施及对信访人的强制约束措施。权责不匹配、不对等,依法信访的执行落实难以到位。期盼成体系、可操作的《信访法》早日出台实施。
 
    三是加强各级各部门信访工作责任,对已经结案的重复信访,接访单位果断就此终结受理,不再转办基层单位,避免信访人员无休止缠访。


作者:川煤集团广旺公司 官学才      编 辑:肖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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