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伪造借条,追责无门 当事矿工遭遇“窝心”官司不能自拔 | |||
| 煤炭资讯网 | 2016/8/16 14:37:22 焦点话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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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六年诉讼,几多眼泪,一个矿工的艰难诉讼路》在7月29日在本站首发以来,先后有近百名中青法制热心网友参与讨论。连日来,《六年诉讼,几多眼泪,一个矿工的艰难诉讼路》一文更是引爆各类网络媒体,搜狐、中国社会之窗、新闻前线、青岛资讯、中国财经参要、国讯播报、央新网、一点资讯、江门网、宜新网、云南新媒网、中国煤炭报网、中国煤矿新闻网、煤文化、煤事儿等国内30多家网络及新媒体进行转载,天涯、大河、艾米热点、枣庄都市等各大论坛争相转帖,参与讨论,读者萧剑更是写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有多大?——一评<看义马市人民法院如何判案>》发在新华焦点网,尤其是本文在大河论坛“焦点网谈”贴出后,仅仅两天时间,浏览量就达到五万人次。《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有多大?——一评<看义马市人民法院如何判案>》在大河论坛贴出后,读者点击率两天内达到近3万人次,众多网友参与讨论。那么,经媒体报道后,矿工王晓峰师傅近况如何呢?请看,《六年诉讼,几多眼泪,一个矿工的艰难诉讼》续—— 伪造借条,追责无门 当事矿工遭遇“窝心”官司不能自拔 “仅凭一纸借条,没有任何辅助证据证明该笔借款已经发生,且在几次庭审中语焉不详,证言证词漏洞百出,自相矛盾,还没法要求法院追究其法律责任。”说起近年来遭遇的两起“窝心”诉讼官司,矿工王晓峰气就不打一处来。 发回重审“冒”出80万巨债 王晓峰是河南能化下属青海公司的一名职工,今年49岁。王晓峰和郭女士1989年12月份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一子,目前两个孩子都已成家且参加工作。因与妻子长期关系不和,2010年6月,王晓峰向河南省义马市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求,从此开始了长达六年之久的“离婚马拉松”。 起诉离婚,法院判决驳回;上诉,再被驳回。经历过三年多的起诉、驳回,再起诉,2013年12月11日,(2013)义民初字第4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王晓峰与郭秋红解除婚姻关系,法院认定的义马市城建开发公司二手房一套判归原告王晓峰所有,义马市河滨小区住房一套和义煤总医院对面门面房一套的50%产权(该房产权和郭秋红二哥郭建宗共有)判归郭秋红所有。王晓峰说,在中院上诉期间,主审法官曾劝王晓峰放弃房产,最后无奈,王晓峰还是答应了,但没想到最后郭秋红不知做了什么手脚,中院以证据不足,发回义马重审。 王晓峰说,没想到就是这次发回重审,让我一下子陷入了一个诉讼怪圈。 王晓峰告诉记者,发回义马法院重审后,一下子“冒”出来80万元的债务。王晓峰翻着判决书,一项一项地梳理的清清楚楚: 1、2011年3月23日,借其大哥郭治宗2万元用于家庭生活; 2、2013年10月25日,借朋友张某某20万元,用于打官司及去青海寻找王晓峰费用及家庭日常支出; 3、2013年11月19日,借朋友代金霞10万元用于儿子购买龙泽苑小区住房预交定金; 4、2013年9月26日,借其妹夫陈春林10万元,用于儿子购买龙泽苑小区住房; 5、2013年12月19日,女儿结婚陪嫁借刘某某10万元; 6、2012年5月18日,借朋友李某某6万元用于家庭生活费用(注,李某某系上面张某某之妻); 7、2014年9月,借赵某某16万元用于儿子结婚费用(赵于2015年1月5日在中院开庭时出庭作证); 8、2014年9月9日,借安彩英6万元急用。 王晓峰说,这些借款全部是2014年4月23日三门峡中级人民法院(2014)三民终字第79号民事裁定书下达撤销(2013)义民初字第439号民事判决书,发回重审后才出现的,借款人均为其前妻郭秋红。 2014年11月4日,义马市人民法院再次判决王晓峰、郭秋红解除婚姻关系,认定的所有夫妻共同财产两套半房产(上述认定房产)全部判归郭秋红所有,并判令王晓峰支付经济帮助金5万元。 王晓峰不服,上诉中院。三门峡中院(2014)三民终字第155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王晓峰要求重审,又被驳回。 就是终审判决书的一句“关于夫妻共同债务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王晓峰说,“尽管法院把认定的所有财产全部判归了一方,但因为判决书上的一句话诱生了其前妻及他人贪婪的念头。” 自此,矿工王晓峰陷入了一个灰色的诉讼怪圈。 陷身诉讼怪圈却无法追责 随着煤炭市场形势的持续下滑,王晓峰所在的煤矿和全国大部分煤炭企业一样陷入困境,库存增多,效益滑坡,再加上受高原矿区环境综合整治的影响,生产停产,出现工资大幅度下降,职工轮岗休息。正当王晓峰为如何支付对方的5万元经济帮助金发愁时,2015年4月的一天,王晓峰接到义马法院的传票,称一个叫代金霞的人将他和前妻郭女士告上法庭,要求他们共同偿还2013年11月19日借的10万元及其利息。 2015年6月25日,义马市人民法院于进行了公开审理,原被告双方出庭应诉。 义马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代金霞持被告郭秋红出具的借条起诉,要求郭秋红、王晓峰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偿还借款,但凭借条本身,尚不能充分证明借款已经实际发生。关于原告代金霞借给被告郭秋红10万元的细节问题,原告代金霞在2015年1月5日在三门峡中院审理王、郭两人离婚案件出庭作证,庭审笔录显示“郭借钱说孩子用的,我在中国银行一次性取得10万元,我借钱给郭秋红,我不知道王晓峰知道不知道”。2015年6月25日,在本案开庭时代金霞称“给郭秋红的是现金,在银行取了两三万,剩余的是家里放的钱,取钱是在建行和邮政银行”。关于借款用途,代金霞在2014年7月17日王、郭两人离婚诉讼庭审出具的证明为“郭秋红用于儿子购买龙泽苑小区住房预交定金向其借款10万元”;在2015年1月5日在三门峡中院开庭出庭作证陈述“郭秋红借钱是给孩子结婚用的”;郭秋红则称“用于家庭生活”。对此,义马市人民法院认定,关于原告借款给被告郭秋红10万元的经过,缺乏有效证据予以印证,不能证实该笔借款已经实际发生。 针对王晓峰要求的追究虚假诉讼的责任,义马市人民法院认为,虽然不能证明这笔借款已经实际发生,但被告郭秋红坚持认可借款已经实际发生,故不宜认定本案借款系虚假诉讼。 2015年12月20日,义马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郭秋红原告在判决生效十日内偿还元10万元及其利息,案件诉讼费2300元由被告郭秋红负担。 郭秋红不服,向三门峡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三门峡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关于郭秋红和王晓峰在婚姻存续期间是否有举债的合意问题,王晓峰自2010年起诉离婚,法院驳回后继续上诉,本案借款是发生在王晓峰第三次起诉与郭秋红离婚诉讼期间,双方的矛盾处于十分尖锐的状态,根据现有证据无法认定双方有共同举债的合意;关于本案借款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问题,首先,代金霞多次陈述取款的数额相互矛盾。其次,关于借款的用途,在王、郭离婚案件审理中,郭秋红和代金霞对借款用途的最初陈述均为郭秋红儿子购房所用,但代金霞、郭秋红在之后的诉讼中对该笔借款的说法不一,且与最初陈述不一致,随依法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并判令郭秋红负担二审诉讼法2300元。 谁该为虚假诉讼费用买单? 就代金霞这起官司,明眼人一看都知道是咋回事。王晓峰说,虽然法院最后判决郭秋红负担案件的上诉费,但这无中生有的诉讼官司,让我搭进去了13000元律师费,还有误工费及青海回河南的路费。 常言说福无双至祸不单行。在代金霞案子一审尚未结束,一个名叫安彩英的女人又将他和前妻郭女士告上法庭。 类似的案子,不同的金额,这次借款的金额是6万,借款时间是2014年9月9日。 王晓峰告诉记者,这笔借款,在此前的离婚诉讼中从来没有出现过。他接到传票后,立即联系律师,但联系了几个,都不愿意代理。 王晓峰说,律师们都不愿接这个案子,主要是因为郭秋红太难缠,没人惹得起。举个例子,今年4月份开庭,在公堂上,她公然辱骂我的代理律师、河南长浩律师事务所的阴高松,骂的很难听,一连三四次,法官说她也不听。还有一次,开过庭后,她还拦住律师的车不让人家走,最后还是法官出来,律师才得以脱身。 “难道就没有王法不成?”记者问道。 “王法?”王晓峰说:“义马法院判过我离婚的两个法官,见了她都是老远就躲着走。” “真的这样?”记者追问。 “这还有假!“她见了法官总是寻死觅活的,不是说要跳楼,就是说要喝药,有时候,她兜里就揣着药瓶,也不知道装的是啥药?”王晓峰说,“现在的法官,哪个经得起这样折腾。” 王晓峰说,郭秋红这样折腾的后果,最直接的后果,就是我的律师代理费越来越高,别人花2000元能代理的案子,而因为她的无赖她的难缠,我要多花一倍甚至更多的钱。 2015年6月30日,义马市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安彩英诉郭秋红、王晓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开庭后出现戏剧性的一幕:原告安彩英陈述了被告郭秋红的借款经过,被告王晓峰的代理人,河南鸿庆律师事务所的王律师,针对6万元借款提出质疑:说据不完全统计,在短短两年时间内,另一被告郭秋红给他人出具的借款就有70余万元,而这些借款,全部是发生在发回义马重申以后才出现的,我认为这笔借款是不真实的,属于虚假诉讼,建议法庭将此案已交公安机关处理。话音未落,原告安彩英就脸色骤变,借口有事出去一会儿再没有回来,最后法庭不得不终止庭审,按原告撤诉处理。 原以为事情到此为止,尽管窝心,还算一个不错的结局。 谁知,今年春节过后,安彩英一纸诉状再次起诉,要求王、郭两人共同偿还6万元债务及利息,并承担本案费用。 2016年5月5日,义马市人民法院再次开庭审理了这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仅有一纸借条,没有银行的支出流水,王晓峰对安彩英借条的真实性再次提出质疑。安彩英强调借款已经实际发生,被告郭秋红对借款一事也没有异议,但称其生活困难,没有偿还能力,要求另一被告王晓峰负担。 尽管是一起很简单的普通民事案件,案情也很简单明了,但由于当事人的难缠、无赖,案件开庭已经三个月了,判决迟迟没能下发。 王晓峰说,郭秋红此前从事过保险业务代理,接触的人员状况比较复杂,且多有泼皮无赖之辈。发回重审后,一下子“冒出”80万元的“借款”,只要不是傻子,都知道问题症结何在? 面对这些“莫须有”的案件,王晓峰显得很无奈,就安彩英这起案件的两次诉讼,王晓峰支出律师费9000元。 惩治虚假诉讼任重道远 河南协力律师事务所一资深律师告诉记者,就上述安彩英、代金霞两起案件而言,就是标准的虚假诉讼案件,法庭应该当庭移交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王晓峰说,但至于义马市人民法院为何不将案件不移交公安机关进行处理,不知道啥原因? 何为虚假诉讼?王晓峰的代理人王律师说,所谓虚假诉讼,就是我们平时常说的打“假官司”,是指民事诉讼的原被告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合谋编制虚假事实和证据向法院提起诉讼,利用法院的审判权、执行权,非法侵占或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财产或权益的诉讼行为。 虚假诉讼主要有四个特性,王律师说,一是虚假诉讼的参与主体为原、被告双方当事人。二是虚假诉讼具有合谋性和非对抗性,虚假诉讼是原、被告双方恶意串通,欺骗法院和法官,获取非法利益,双方当事人不具有对抗性,即便有,也是“虚假”的对抗,以达到迷惑法院和法官的目的。三是虚假诉讼行为人侵害的是第三者的合法权益。四是虚假诉讼的原、被告之间不存在真实的民事法律关系,因为其起诉的主体、事实、证据纯粹是子虚乌有。 因为具有合谋性,王律师说,所以法院通常在处理此类案件的时候,总是以谁认可就让谁负担,就像上面谈到的代金霞诉郭秋红、王晓峰的案子,判决郭秋红负担一样。 王律师说,近年来,我国的虚假诉讼案件数量居高不下,最主要的一个原因,就是因为对虚假诉讼当事人惩治打击力度不够。虚假诉讼的原、被告双方因为事先串通,一个申请一个认可,这样的案子通常连律师都不用请,如果侥幸胜诉,就可得到不菲的收益,就是败了,也仅仅是搭进一点诉讼费。 王律师说,所幸的是我们的国家已经认识到了这一点。2016年6月20日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防范和制裁虚假诉讼的指导意见》,对虚假诉讼的认定、注意事项、调查取证、审理、处罚制裁等做出了明确规定。 《指导意见》特别指出,虚假诉讼,尤其在民间借贷、离婚析产等虚假诉讼高发领域的案件审理中,对可能存在虚假诉讼的,要适当加大依职权调查取证力度,经查明属于虚假诉讼,原告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对虚假诉讼参与人,要适度加大罚款、拘留等妨碍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法律适用力度,并依法将相关线索和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侦查机关。 夕阳西下,暮色笼罩。面对能源企业效益持续下滑,连续几个月不能正常开工资的实际情况,还有随时可能会出现的“窝心”官司,矿工王晓峰显得十分无奈,忧心忡忡:已经走了六年的诉讼路,不知还要走多久? 明天,何去将何从? 对此案,记者将继续给予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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