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总揽  写作  煤市分析  政策法规  技术论文  矿山安全  事故案例  煤价行情  在线投稿  | 西北站  华中站 | 特约通讯员档案

陕西省横山区水坝滩矿难涉瞒报真相何时揭晓?

煤炭资讯网 2017/4/13 19:15:53    焦点话题

--陕西横山区水坝滩煤矿“9.17” 事故涉嫌瞒报的追踪报道之二

本刊记者/静泊 南雁 建花

2017年2月23日,本刊报道了陕西横山区水坝滩煤矿“9.17”事故涉嫌瞒报的事件报道,据举报人说事故造成12人死亡,据官方通报只有2人死亡,本刊记者通过举报人提供的名单已查证4人死亡(其中包括通报中死亡的2人)并有多人受伤,其他死者的具体情况还在一一核实中。

该新闻事件一经报道,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榆林市调查组成员于3月3日来到赤子杂志社了解证据情况,至今已时隔近一个月,横山县水坝滩煤矿“9.17”事故涉嫌瞒报的调查真相还未水落石出,该事件的调查进展如何?何时能真相大白?

榆林市调查组成员带公函到赤子杂志社了解证据情况

3月3日上午,榆林市委宣传部新闻科副科长白海波、榆林市公安局刑事警察支队副主任科员、调查组组长李向东、榆林市煤监局副局长张定、横山区委宣传部副部长雷雨华等5位调查组成员来到赤子杂志社针对此事件了解情况。

副科长白海波向赤子杂志社主管人员出示中共榆林市委宣传部公函,内容为:

赤子杂志社:

2月23日,贵社网站刊发《陕西横山县水坝滩煤矿“9.17” 事故涉嫌瞒报》,部分网站进行了转发,并引起国务院应急办关注,国务院应急办发来文件,要求陕西省及榆林市调查报道中提到的瞒报情况是否属实。现派我部白海波同志并与调查组组长李向东(榆林市公安局)及其他同志一行五人前来了解情况,请贵社给予积极配合,请采写该报道的记者田伦富做好配合调查,提供相关线索,帮助调查组查实情况。感谢支持!

中共榆林市委宣传部(公章)

2017年3月2日

白科长介绍了参与调查的调查组组长李向东及其他人员(函件中未详细注明调查组的全称)并阐明了到赤子杂志社了解事件情况的目的。

赤子杂志社相关领导会见接待调查组成员,并给予支持配合,提供本刊记者田伦富的联系电话,白科长拨通记者田伦富电话,记者田伦富积极配合调查组工作,一一回答了白科长的问题,并提供了死者家属的具体信息和事件的详细线索,帮助调查组查实情况。

针对中共榆林市委宣传部来函,赤子杂志社于3月3日回函。

白科长:事件正在调查中,还未有调查结果

3月3日至今,已经过去近一个月,陕西横山县水坝滩煤矿“9.17” 事故涉嫌瞒报的调查结果如何?是否已真相大白?3月27日上午,本社工作人员为了解调查结果,打电话询问了榆林市委宣传部新闻科副科长白海波,白科长说:“事件正在调查中,还未有调查结果,如有结果,会及时告知杂志社。”

当工作人员询问是否向横山区水坝滩煤矿矿长查实情况,白科长说:“调查组正在调查,具体结果没定,暂不能对外公布,最终结果一定会告知杂志社的。”

根据我国《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相关法律规定:煤矿发生事故后,现场人员应立即报告煤矿负责人,负责人应于1小时内报告县以上安检、煤监等部门,县煤监部门在2小时内上报省煤监部门、县政府等。那么到现在陕西省相关部门是否知晓事故的详细经过,尚未得知。

《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 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横山区水坝滩煤矿“9.17” 事故是否涉嫌贻误事故抢救?本刊记者正在追踪调查。

横山区水坝滩煤矿“9.17” 事故是否如举报人所说造成12人死亡,本刊记者已核查出瞒报的另外2名死者,该事故到底瞒报了多少死亡人数?在瞒报过程中是否涉嫌贻误事故抢救时机?本社记者田伦富早在1月9日向榆林市煤监局提交过反映材料,3月4日也提供了部分相关线索,为什么至今还没有调查结果和处理结果?是横山区水坝滩煤矿矿长刻意隐瞒实情,还是另有隐情?调查真相何时水落石出?调查结果如何?对此本刊将配合国务院应急办完成调查工作,解开诸多疑虑,还原事件真相!

相关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依法惩治危害矿山生产安全犯罪,保障矿山生产安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六条 在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 导致事故后果扩大,增加死亡一人以上,或者增加重伤三人以上,或者增加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 实施下列行为之一,致使不能及时有效开展事故抢救的:

1.决定不报、谎报事故情况或者指使、串通有关人员不报、谎报事故情况的;

2. 在事故抢救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

3. 伪造、破坏事故现场,或者转移、藏匿、毁灭遇难人员尸体,或者转移、藏匿受伤人员的;

第七条 在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实施本解释第六条规定的相关行为,帮助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的,对组织者或者积极参加者,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的规定,以共犯论处

。来源:记者王鹏博客

?



来源:网络      编 辑:徐悉
声明:本网站新闻版权归煤炭资讯网与作者共同所有,任何网络媒体或个人转载,必须注明“来源:煤炭资讯网(www.cwestc.com)及其原创作者”,否则本网将保留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的权利。转载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若本网转载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持权属证明与本网联系(本网通讯员除外),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 邮箱地址:1017016419@qq.com



总编辑:李光荣    副总编:韩一凡  顾问:王成祥、王金星   主编:欧阳宏  编辑:杨建华(网站监督)、黄永维、曹田升、陈茂春
备案序号:渝ICP备17008517号-1|渝公网安备50010702502224号
电话:(023)68178780、13883284332
煤炭资讯网原中国煤炭新闻网